“新消法”惩罚性赔偿不应封顶

2013年10月30日 15:44:31    信息来源:http://www.ccn.com.cn/news/xiaofeipinglun/2013/1030/516068.html

被媒体誉为具有“四大”亮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再度提交正在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颁布20年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首次变脸能否成为网购新时代消费者的维权武器和“保护伞”呢?

毋容置疑,历经4年起草,多次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确实有诸多进步,结合中国消费方式、消费结构和消费理念不断变化的实际情况,重点从明确个人信息保护、完善“三包”规定、加大对欺诈行为的惩罚力度三方面对法律作出了修改。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针对电子商务等新交易形式,草案赋予了消费者非现场购物“后悔权”,冲动网购后不满意可在7天内退货。同时,草案还规定买汽车、电脑、冰箱等耐用商品出现问题,由经营者举证“自证清白”,消协可以进行公益诉讼,欺诈消费的惩罚性赔偿额度拟由原来的双倍提升到3倍等。

应该说,这些变化都体现了《消法》在保护消费者权益上的进步,但在市场不成熟、社会诚信体系非常脆弱、消费者处于劣势的今天,《消法》修改所迈出的这一小步是远远不够的。我们一直以来坚持一个观点,要想企业尊重消费者,尊重市场,仅靠道德是不够的,一定要有强大的法律,让其在高昂的违法成本面前,不敢甚至是不想违法。作为直接调整消费者和企业关系的法律,《消法》毫无疑问要承担起这样的任务,遗憾的是本次修改不仅设置了惩罚性赔偿的上限,而且从上一稿的10倍降到了3倍。

2010年丰田车“召回事件”,中美消费者的不同待遇,不少消费者还记忆犹新,可为什么时至今日包括丰田在内的许多日系车厂,还敢“歧视”其最大的市场呢?一个关键原因就是,美国的产品责任法有着严厉的惩罚性赔偿规定,而我们的消法如同隔靴搔痒,甚至很多时候为“保护”企业,监管部门不惜牺牲消费者利益。早在1978年,美国法庭就曾因为福特汽车隐瞒缺陷,导致事故致一名13岁小孩严重烧伤,对其作出1.25亿美元的惩罚性赔偿判决,同样是汽车质量问题,即使有今年央视“3·15晚会”的曝光,国内消费者至今还在艰难维权。

如果说,我们惩罚性赔偿不是规定在两倍、三倍,而是上不封顶,一次违法被罚不是八千一万,而是千万甚至是上亿,还有多少企业敢冒险呢?消法修订草案虽然将惩罚性赔偿由两倍上升到3倍,可这样的修改有意义吗?从赔200元变成赔300元,财大气粗的企业会怕吗?过低的赔偿只会导致不法行为泛滥,让不法商家逃避监管,给“有钱人”提供一种致他人损害的权利,最终却要整个社会来承担损失,三鹿奶粉等公共事件已经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因此,要平衡消费者与企业之间的关系,赋予弱势的一方更强势的法律地位,这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一个基本原则,权责相符,惩罚性赔偿应由案件性质和社会伤害决定,而不是人为设限。

修改消法,另一个绕不过去的问题是——集体诉讼。虽然,修改草案赋予了消协公益诉讼的地位,但无数的案例告诉我们,很多时候消协在消费纠纷中并不是消费者利益的代表,更多是充当中间人角色。一根筷子很容易被折断,但一把筷子却很难被折断,集体诉讼不应该成为消协的专有权,只要是利益相关人都可以提起集体诉讼,让消费者不再孤独,倒逼消协真正成为消费者利益的代言人,或者这样消费者才有更多与企业博弈的资本。

只有大幅提高惩罚性赔偿标准,把执法权由公权力的政府部门更多地转移到消费者手中,消费者才有可能成为真正的“上帝”。

返回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