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认监委、标准委,各直属挂靠单位:
“全国质量知识竞赛”活动是总局在全国质检系统“质量和安全年”活动中安排的重要活动。按照《关于举办“全国质量知识竞赛”活动的通知》(质检办质〔2009〕268号)的安排,以及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质检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关于开展2009年全国“质量月”活动的通知》(国质检质联〔2009〕322号)的部署,现将“全国质量知识竞赛”活动复赛、决赛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时间和地点
(一)时间:2009年11月上旬
(二)地点:北京
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二、参加人员
(一)由各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在地的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初赛情况联合组织1个省级代表队。各省级代表队由4名队员(含1名领队)组成,4名队员中至少有2名企业的人员。
(二)由本次活动承办单位中国质量检验协会根据初赛情况组织2个消费者代表队,每队由4名消费者代表组成。
(三)由总局质量管理司、通关司牵头协调直属挂靠单位组织2个直属挂靠单位代表队,每队由4名队员组成,队员可为1个单位的人员,也可为不同单位的人员联合组队。
三、复赛和决赛的组织实施
(一)总局成立“全国质量知识竞赛”复赛、决赛活动组委会。总工程师张纲担任组委会主任,质量管理司司长孙波、通关司司长刘德平、办公厅副主任朱守钧担任组委会副主任。
(二)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联合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汇报,拟请主管秘书长担任“全国质量知识竞赛”复赛、决赛活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组委会主任,组委会副主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直属检验检疫局局长担任(深圳、宁波、厦门、珠海检验检疫局局长同时担任所在省的组委会副主任)。
(三)竞赛内容主要包括:《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国境卫生检疫法》、《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质量振兴纲要》等法律法规及质检相关知识;重点以中国质量检验协会编制的《“全国质量知识竞赛”试题暨知识读本》(可在总局网站、中国质量检验协会网站在线查询下载)作为参考。
(四)所有参赛队员都参加第一天的复赛(笔试)。复赛决出纪念奖若干名的个人优胜者,并以每队4名队员的笔试成绩之和为该代表队的成绩,产生8支代表队参加第二天的决赛。
(五)决赛主要采取必答题、抢答题、风险选择题等形式,决出一等奖1个队、二等奖2个队、三等奖5个队。
(六)总局拟邀请有关领导出席决赛颁奖仪式,并邀请中宣部、工信部、国资委等相关部门部级领导出席决赛,对初赛和复赛个人优胜者代表、决赛获奖代表队、竞赛优秀组织单位颁发奖品和纪念荣誉证书。
四、有关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以及各直属、挂靠单位要将“全国质量知识竞赛”活动复赛、决赛工作纳入各级质检部门开展“质量和安全年”活动的总体部署中,精心部署,周密安排,积极动员和组织本系统(单位)人员组队参加复赛、决赛。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要积极动员优秀企业积极参与复赛活动,并联合组织辖区内有社会责任感、讲诚信、重质量的企业代表参加复赛、决赛。
(三)本次活动由中国质量检验协会承办。活动的具体安排由中国质量检验协会按照总局的要求予以实施,请各级质检部门、各有关单位积极配合。
(四)请将“全国质量知识竞赛”复赛活动联络回执表(附件1)于10月23日前传真至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并将“全国质量知识竞赛”复赛活动参赛回执表(附件2)于10月30日前传真至中国质量检验协会。
五、联系方式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秘书处
联系人:杨晓东 陈平 刘辉
电 话:010-84250361、64201931、84250360
传 真:010-64288914、64280152、64288910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东里18号中检大厦13层
邮 编:100028
附件:1.“全国质量知识竞赛”复赛活动联络回执表
2.“全国质量知识竞赛”复赛活动参赛回执表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