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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产品质量检验师制度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电气产品质量检验人员的行业自律,提高电气产品质量检验人员的职业素质和技术水平,规范电气产品质量检验岗位人员的职业行为,促进质检行业专业人才评价体系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气产品质量检验师(以下简称“电气质检师”)是指在国家依法设置、依法授权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提供服务的中介检验机构或企事业单位中从事电气产品质量检验,并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以下简称“中检协”)负责电气质检师的考试、证书的发放以及注册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经中检协认可并授权的各地相关机构负责具体承办考试及相关事宜。

第五条 有关电气质检师考试和注册管理等工作,接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考 试

第六条 电气质检师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由中检协组织实施。

第七条 中检协负责组织拟定电气质检师考试大纲、考试科目、考试命题、编写考试培训教材,研究建立考试题库,统一规划、组织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

第八条 电气质检师严格实行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办法。

第九条 申请参加电气质检师考试,除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相关电气产品质量检验工作满7年。

(二)具有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相关电气产品质量检验工作满5年。

(三)具有相关专业本科学历,从事相关电气产品质量检验工作满3年。

(四)具有相关专业双学士学位及硕士以上学位,从事相关电气产品质量检验工作满2年。

(五)按国家有关规定已受聘担任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六)非相关专业学历人员,从事相关电气产品质量检验工作年限相应增加2年。

第十条 中检协认可并授权的各地相关机构按照统一考试的有关要求,负责本地区电气质检师考试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十一条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各地考试组织机构取消其考试资格,并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2年内不得参加电气质检师考试的处理: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申请或参加考试;

(二)由他人冒名顶替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

(三)存在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等考场作弊行为;

(四)其他严重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二条 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将颁发由中检协统一印制的《电气产品质量检验师证书》。

第三章 注 册

第十三条 取得《电气产品质量检验师证书》者,可以向中检协申请注册。申请注册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业自律管理的各项规定;

(二)年龄未满六十岁;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电气产品质量检验岗位工作;

(四)经聘用单位审核同意。

第十四条 电气质检师注册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持证者应按规定到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延续注册手续。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机构,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办理延续注册者,除应符合第十三条规定外,还须提供继续教育和参加业务培训的证明。

第十五条 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由原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受到刑事处罚;

(三)严重违背职业道德、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

(四)因本人过错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适合从事电气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的。

第四章 职 责

第十六条 电气质检师在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企事业单位及中介检验机构中,从事相关产品质量检验方案设计、出具检测数据、校核与审定检测结果等关键岗位工作,应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十七条 经受聘单位授权,电气质检师可取得相应类别电气产品检验方案的确定权、检测数据和检验结论的审核权及检验、鉴定报告的签署权,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检验、鉴定报告的科学性、公正性、准确性、有效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电气质检师应按规定接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水平和业务素质,完成规定的专业培训和考核。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电气质检师申请注册后,按照中检协《章程》中关于会员工作的要求,作为中检协发展个人会员优先考虑的人选。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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