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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产品质量检验师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电气产品质量检验师制度暂行办法》,参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以下简称“中检协”)是实施电气产品质量检验师(以下简称“电气质检师”)制度的组织机构,负责电气质检师考试实施工作,并组织成立全国电气质检师专家委员会。

第三条 中检协组织的电气质检师考试工作接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中检协可以授权各地相关机构负责承办考试考务及相关工作。

第五条 申请参加电气质检师考试,必须符合《电气产品质量检验师制度暂行办法》中第九条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 电气质检师考试由综合科目和专业科目组成,均为闭卷笔试。

综合科目包括《质量检验通用知识》、《电气技术基础知识》、《电气安全专业基础》3个科目,为必考科目;专业科目为《电气产品质量检验》(按不同类别、产品设置)1)、2)……X),应考人员可在已设专业科目中自选1个或1个以上科目。
考试范围见中检协发布的当年度《考试大纲》。

第七条 电气质检师考试各科成绩均实行百分制。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综合科目的3科考试成绩均合格,同时,专业科目有1科或1科以上成绩合格者,方可取得《电气产品质量检验师证书》,证书内注明可从事的相应专业项目。

第八条 符合第七条规定者,须在指定时间内携带规定材料到指定地点领取《电气产品质量检验师证书》。核发证书时,如发现有不符合考试报名条件或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者,当场取消其获证资格,考试成绩作废,2年内不受理其考试报名申请。

第九条 已取得《电气产品质量检验师证书》,申请增加专业项目者,需参加相应专业科目考试。考试成绩合格,由中检协在其《电气产品质量检验师证书》专业项目栏中,作增加专业项目标注。

第十条 考试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切实做好试卷命题、印制、发放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防泄密;要严肃考场纪律,严禁弄虚作假。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者,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中检协按照方便应考的原则,建立严格、高效的考务工作机制,保证考试的安全、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 培训必须坚持考培分开和自愿原则。培训机构必须由中检协经考核授权。

第十三条 中检协负责组织电气质检师考试考前培训师资的培训工作,对参加集中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人员颁发授课教师聘书。

第十四条 未经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中检协或中检协培训教师名义,开展电气质检师考试考前培训和从事其他活动。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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