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三包规定实施“装嫩车”“修复车”被退货

2014年04月02日 10:49    信息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买了新车却发现这车已经有了保养记录,消费者怀疑自己买到了二手车;新车用了五个月后发现车的局部有瑕疵,而且曾经修复过,消费者要求退车……昨天,江苏省消协公布了2013年家用汽车消费投诉的几大典型案例,其中有不少是汽车三包规定执行以后,消费者利用新规维权成功的案例。曾经修理过的“修复车”和修改了出厂日期的“装嫩车”,最终都成功退车。

消费者退了“修复车”

去年10月1日,汽车三包规定正式实施。10月8日,陈先生向张家港消保委投诉。他买了一辆车,使用近五个月却发现车辆的局部有瑕疵,而且曾经修复过。

鉴定结果显示,这辆车的左后门框及左侧中柱都曾经做过轻微的钣金修复和漆面修复,左后车窗玻璃也并非原车配置。之后,消保委工作人员和消费者一起找到了商家。4S店负责人认可车辆存在瑕疵,但由于车辆已经正常行驶近五个月,双方对瑕疵造成的原因意见不一。

经过消保委工作人员的协调和分析,推断有可能是车辆出厂后在运输途中出现的问题。依据汽车三包规定,4S店最终愿意给消费者退车,并承担退车折旧费、牌照过户费用,而陈先生承担车辆购置税、部分保险费用。

消费者退了“装嫩车”

去年12月19日,张先生向宿迁市宿城区消协投诉,称他在当地大智比亚迪4S店购买比亚迪F3轿车,结果买到了一辆“装嫩车”。张先生在签订书面合同后,向商家提出要购买2013年下半年出厂的车。当时,销售员口头同意了。

等待十多天后,张先生到4S店提取了一辆标有出厂日期为2013年6月的车辆,并上牌。但没过多久,有懂行的人告诉张先生,这辆车的出厂日期实际上是2011年2月。于是,张先生向4S店提出要退车,却遭到了拒绝。

4S店方认为,“库存车也是新车,而且书面合同未注明车辆必须为2013年下半年出厂车。与消费者另外达成协议并私自更换生产日期标贴,都是销售员个人行为,这名员工已被开除。”经过消协协调,4S店退给张先生现金5.9万元,其中包括车款、购置税、保险费和上牌费。

消协工作人员表示,销售人员的职务行为代表的是公司,因此应由4S店承担责任。根据汽车三包规定,家用汽车产品更换或者退货的,发生的税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因此,车辆被退回,虽然由消费者申请退税,但4S店理应承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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