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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质量工作考核办法发布

2014年08月12日 10:32    信息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7月14日,山西省政府出台《山西省质量工作考核办法》,根据《办法》,将对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实行质量工作考核,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考核结果分为4个等级,并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和实行问责的重要依据。

根据《考核办法》,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需结合本地区质量工作的目标、任务和特点,于每年1月15日前将上年度本地区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情况自评报告报省质量强省领导组办公室。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和监督核查。根据自评情况、实地核查情况及相关数据对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质量工作进行全面考核,评定考核等级,形成综合考核评价报告。每年12月31日前,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要确定下年度质量目标,经省质量强省领导组办公室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后予以备案。

考核主要从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等领域的质量安全和质量发展两个方面进行,包括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情况。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4个等级,分别为:A级(90分及以上)、B级(80-89分)、C级(60-79分)、D级(59分及以下)。发生区域性、系统性质量安全事件的,考核结果一律为D级。

对考核结果为A级的,由省质量强省领导组办公室予以通报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将优先予以考虑。对考核结果为D级的设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有关部门收紧或暂停对该地区各项质量奖励和政策支持的核准和审批。考核结果为D级的,应在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省质量强省领导组办公室。整改不到位的,按职责分工由省质量强省领导组相关成员单位组织实施约谈,必要时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对在质量工作考核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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