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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全国制造业质量竞争力指数公报

2011年01月20日 10:21    信息来源:国家质检总局

2009年,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各地区、各部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实施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的一揽子计划和措施,国民经济形势总体回升向好,质量工作也取得新的显著进展,全国制造业质量竞争力进一步增强,有力地保障和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平稳较快发展。

一、全国制造业质量竞争力指数

根据对全国25万多家制造业企业相关数据的测算,2009年全国制造业质量竞争力指数为82.14,比上年提高0.96。其中,产品质量等级品率、产品监督抽查合格率、出口商品检验合格率、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比重、新产品销售比重等5个统计指标的得分与2008年相比分别增加了0.98、3.48、6.12、2.05、1.06分,增长明显。

图1  1999~2009年全国制造业质量竞争力指数

二、制造业各行业质量竞争力指数

通过对制造业29个行业相关数据的测算,质量竞争力指数处在较高水平并保持稳定增长的行业有: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87.70,比2008年提高0.75;电气机械制造业85.69,提高1.28;专用设备制造业84.96,提高0.94;通用设备制造业84.29,提高0.76;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84.26,提高0.97;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84.11,提高0.63;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84.05,提高0.15;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83.71,提高1.52;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83.61,提高1.16;医药制造业82.44,提高1.11;化学纤维制造业81.99,提高0.68;烟草制品业81.18,提高1.50;饮料制造业80.00,提高0.50。

三、各地区制造业质量竞争力指数

通过对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制造业相关数据的测算,上海、北京、广东、天津、江苏、湖南、浙江的制造业质量竞争力指数在85以上。从区域看,东、中、西部区域制造业质量竞争力指数分别为85.10、80.27和80.62,与2008年相比分别增加了0.06、0.55、0.58,中、西部区域制造业质量竞争力与东部区域的差距进一步缩小。

图2  1999~2009年东、中、西部区域质量竞争力

附表1  2009年制造业各行业质量竞争力指数

行业 质量竞争力指数
农副食品加工业 77.24
食品制造业 79.68
饮料制造业 80.00
烟草制品业 81.18
纺织业 76.86
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 76.31
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 76.13
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77.91
家具制造业 76.63
造纸及纸制品业 79.95
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 71.38
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 77.26
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 79.81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83.71
医药制造业 82.44
化学纤维制造业 81.99
橡胶制品业 84.31
塑料制品业 79.28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79.24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84.26
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83.61
金属制品业 79.08
通用设备制造业 84.29
专用设备制造业 84.96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84.11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85.69
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87.70
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 84.05
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71.97

附表2  2009年各地区制造业质量竞争力指数

地区 质量竞争力指数
北京 88.14
天津 86.58
河北 79.11
山西 76.53
内蒙古 81.09
辽宁 82.63
吉林 81.10
黑龙江 76.57
上海 89.06
江苏 86.40
浙江 85.43
安徽 79.71
福建 82.78
江西 80.65
山东 83.23
河南 78.60
湖北 81.94
湖南 86.03
广东 87.09
广西 78.48
海南 78.85
重庆 83.85
四川 82.28
贵州 81.72
云南 75.10
西藏 72.46
陕西 81.32
甘肃 79.15
青海 76.71
宁夏 77.80
新疆 78.39

注:

1.质量竞争力指数是按照特定的数学方法生成的、用于反映我国制造业质量竞争力整体水平的经济技术指标。按照原始数据统计范围的不同,可以相应形成全国制造业质量竞争力指数、制造业分行业质量竞争力指数和分地区制造业质量竞争力指数。

2.质量竞争力指数由2个二级指标、6个三级指标和12个统计指标构成。为适应统计工作的变化,根据可比原则,对2个统计指标进行了调整,将微电子控制设备比重调整为工程技术人员比重,将平均产品销售收入调整为人均产品销售收入。

3.测算质量竞争力指数的原始数据来自国家统计局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要统计口径是大中型工业企业。

4.本公报中的各项统计数据均未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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