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扬州发布2024年反不正当竞争“守护”行动典型案例
2024年,扬州市市场监管系统聚焦网络、民生、商业营销等领域,开展反不正当竞争“守护”专项执法行动,查办了一批案件,有效维护了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保护了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件1:宝应县某保健食品经营部虚假宣传案
案情简介:
2023年8月,宝应县市场监管局在网络巡查时发现某平台上有一段举报视频,反映“宝应县射阳湖镇一门面店卖保健品,宣称治疗癌症包好”。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门店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产品为普通食品、保健食品,但为增加销售量,在推销产品过程中,通过宣传资料和采血检测等形式,明示或暗示其销售的产品具有可以预防、治疗各种疾病的功效。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4月,宝应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0000元。
典型意义:
“神医、神药”等虚假宣传严重误导消费者,甚至耽误部分患者的病情诊疗,是市场监管部门的重点打击对象。本案当事人以采血检测为诱饵,对消费者进行洗脑,制造“健康焦虑”,进而夸大产品功效,实现兜售产品的目的。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食品不是药品,没有治疗或预防疾病的作用,身体如有不适请前往正规医院就诊。
案件2:扬州市某米业有限公司实施混淆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高邮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相关线索,对扬州市某米业有限公司生产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有待使用的“宜兴香米”外包装袋500只,该外包装与宜兴市康乐粮食加工有限公司生产的“宜兴香米”外包装近似,引人误认为其生产加工的大米与宜兴市康乐粮食加工有限公司存在特定联系,给消费者造成混淆。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3月,高邮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宜兴香米”外包装袋500只并处罚款30000元。
典型意义:
一些经营者为招揽客户,在营销宣传过程中,擅自使用行业内知名企业的商业标识,导致消费者误认混淆。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侵犯了知名企业的合法权益,更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甚至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潜在威胁,市场监管部门将予以严厉打击。
案例3:仪征市某百货店虚假宣传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仪征市市场监管局联合仪征市公安局开展非法会议营销专项整治,在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内以会销形式向中老年人推荐销售某品牌系列羊奶粉,现场演示的PPT存在虚假、片面的表述。
经查,当事人通过发放宣传单、打卡积分、免费换取生活用品等方式招揽客户,在宣传商品过程中,使用未经证实、无相关依据的资料,明示、暗示涉案的普通食品羊奶粉有疾病预防、保健功能,有疾病治疗功效,对涉案商品的性能、功能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2月,仪征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60000元。
典型意义:
近年来,部分不法经营者为了赚取高额利润,以中老年人为主要销售对象,利用虚假宣传等非法手段进行非法会议营销,引发较多消费投诉。市场监管部门针对此类案件,坚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例4:扬州某乳胶有限公司刷单炒信案
案情简介:
2023年9月,江都区市场监管局接投诉,反映网络店铺某旗舰店涉嫌刷单炒信行为。执法人员对该网店销售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发现该网店存在刷单嫌疑,并使用技术手段对网页进行证据固定。
经查,当事人为提高店铺销量和排名,主动联系部分老客户进行虚假交易,用空包快递完成订单发货,买手在收货后确认支付并完成好评后,当事人的客服将佣金划转给买手。当事人对其网店内销售的商品的销售情况和用户评价作了虚假的宣传,对消费者构成了误导,影响消费者的正确消费判断和选择,也对其他商家产生不利的竞争影响。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扬州市江都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000元。
典型意义:
商品评价对消费者网购的决策起着重要作用,随着竞争的加剧,不少商家通过“刷单炒信”、好评返现等等方式虚构交易、虚假评价,不仅误导消费者,增加消费者选择难度,也破坏了网络交易规制。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了各类刷单炒信行为,规范网络市场环境。
2024年,扬州市市场监管系统聚焦网络、民生、商业营销等领域,开展反不正当竞争“守护”专项执法行动,查办了一批案件,有效维护了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保护了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件1:宝应县某保健食品经营部虚假宣传案
案情简介:
2023年8月,宝应县市场监管局在网络巡查时发现某平台上有一段举报视频,反映“宝应县射阳湖镇一门面店卖保健品,宣称治疗癌症包好”。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门店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产品为普通食品、保健食品,但为增加销售量,在推销产品过程中,通过宣传资料和采血检测等形式,明示或暗示其销售的产品具有可以预防、治疗各种疾病的功效。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4月,宝应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0000元。
典型意义:
“神医、神药”等虚假宣传严重误导消费者,甚至耽误部分患者的病情诊疗,是市场监管部门的重点打击对象。本案当事人以采血检测为诱饵,对消费者进行洗脑,制造“健康焦虑”,进而夸大产品功效,实现兜售产品的目的。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食品不是药品,没有治疗或预防疾病的作用,身体如有不适请前往正规医院就诊。
案件2:扬州市某米业有限公司实施混淆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高邮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相关线索,对扬州市某米业有限公司生产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有待使用的“宜兴香米”外包装袋500只,该外包装与宜兴市康乐粮食加工有限公司生产的“宜兴香米”外包装近似,引人误认为其生产加工的大米与宜兴市康乐粮食加工有限公司存在特定联系,给消费者造成混淆。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3月,高邮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宜兴香米”外包装袋500只并处罚款30000元。
典型意义:
一些经营者为招揽客户,在营销宣传过程中,擅自使用行业内知名企业的商业标识,导致消费者误认混淆。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侵犯了知名企业的合法权益,更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甚至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潜在威胁,市场监管部门将予以严厉打击。
案例3:仪征市某百货店虚假宣传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仪征市市场监管局联合仪征市公安局开展非法会议营销专项整治,在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内以会销形式向中老年人推荐销售某品牌系列羊奶粉,现场演示的PPT存在虚假、片面的表述。
经查,当事人通过发放宣传单、打卡积分、免费换取生活用品等方式招揽客户,在宣传商品过程中,使用未经证实、无相关依据的资料,明示、暗示涉案的普通食品羊奶粉有疾病预防、保健功能,有疾病治疗功效,对涉案商品的性能、功能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2月,仪征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60000元。
典型意义:
近年来,部分不法经营者为了赚取高额利润,以中老年人为主要销售对象,利用虚假宣传等非法手段进行非法会议营销,引发较多消费投诉。市场监管部门针对此类案件,坚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例4:扬州某乳胶有限公司刷单炒信案
案情简介:
2023年9月,江都区市场监管局接投诉,反映网络店铺某旗舰店涉嫌刷单炒信行为。执法人员对该网店销售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发现该网店存在刷单嫌疑,并使用技术手段对网页进行证据固定。
经查,当事人为提高店铺销量和排名,主动联系部分老客户进行虚假交易,用空包快递完成订单发货,买手在收货后确认支付并完成好评后,当事人的客服将佣金划转给买手。当事人对其网店内销售的商品的销售情况和用户评价作了虚假的宣传,对消费者构成了误导,影响消费者的正确消费判断和选择,也对其他商家产生不利的竞争影响。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扬州市江都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000元。
典型意义:
商品评价对消费者网购的决策起着重要作用,随着竞争的加剧,不少商家通过“刷单炒信”、好评返现等等方式虚构交易、虚假评价,不仅误导消费者,增加消费者选择难度,也破坏了网络交易规制。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了各类刷单炒信行为,规范网络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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