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关于同意北京市昌平区、河北省廊坊市等创建“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的函

2016年12月27日 08:44    信息来源:http://zlgls.aqsiq.gov.cn/zlgl/201612/t20161226_479671.htm

国质检质函〔2016〕697号

北京市昌平区、廊坊市、定兴县、正定县、大连金普新区、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牡丹江市、盐城市、淮安市、泰州市、兰溪市、长兴县、海宁市、安吉县、宿州市、烟台市、济宁市、襄阳市、咸宁市、鄂州市、株洲市、汕头市、南宁市、乐山市、德阳市、大理市、宾川县、大姚县、韩城市、平利县、城固县人民政府:

你市(区、县)关于创建“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申报材料收悉。根据《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国发〔2012〕 9号),按照质检总局创建“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活动安排,经材料审核、申述答辩和专家论证,同意你市(区、县)为“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创建城市,开展相关创建活动。

请你市(区、县)按照《争创“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活动指导意见》(国质检质〔2012〕179号)等有关规定,于收到本函之日起3个月内将创建规划等相关材料报我局,并围绕促进城市科学发展和转型发展,抓紧做好各项创建工作。创建过程中要明确城市质量发展战略,建设城市质量文化,夯实城市质量基础保障,加强城市质量工作组织协调,提升市民质量满意度,促进质量发展成果全民共享,不断提升城市经济、社会、文化、生态、民生、政府服务等宏观质量水平。在创建取得成效后,经省(区、市)人民政府或质量强(兴)省(区、市)领导小组审核,可向质检总局书面提出验收申请,经专家验收、征求意见和社会公示后,由质检总局正式命名。

质检总局

2016年1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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