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关于开展2013年“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建设工作的通知

2013年03月28日 13:50    信息来源:http://zlgls.aqsiq.gov.cn/zlgl/ppjs/201303/t20130328_349151.htm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技术监督局:

按照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全面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形成以技术、品牌、质量、服务为核心的出口竞争新优势”的要求,为继续深入贯彻落实《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推动地方人民政府开展知名品牌创建工作,规范产业发展,扩大品牌影响,提升区域综合竞争力,在总结2012年“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建设工作经验的基础上,2013年总局将继续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区域

(一)第一产业区域。

农(牧、渔)产品生产、加工、销售集中区;现代农业示范区;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地理标志或原产地域保护区;出口食品质量安全示范区;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区等。

(二)第二产业区域。

集中度高的产业聚集区或工业园区;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技术产业基地、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综合保税区等。

(三)第三产业区域。

餐饮、零售、娱乐、休闲、商贸、体育等生活性服务业集聚区;金融、商务、物流、检测、认证、科研、设计、咨询等生产性服务业聚集区;4A以上等级的旅游区;艺术、影视等文化产业园区等。

二、申报条件

所在地人民政府高度重视质量提升和品牌建设工作;质检工作具备一定基础;主导产业符合政策规定、发展成熟,综合竞争力位居全国前列,拥有具备一定影响力的企业和品牌;产业具有较强成长潜力和发展前景。

三、工作任务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省“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建设以及省级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建设的牵头组织工作,按照《“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建设工作指导意见》的要求,推动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区域开展建设工作。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考核申报区域进出口相关指标。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直属检验检疫部门对申报区域进行指导和审核,并向本省“质量兴(强)省(市)”领导小组(或省级人民政府)提出推荐意见和建议。同时共同加强对获得“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称号区域的监督和管理。

四、工作安排

(一)申请筹建工作安排。

1.工作部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建设工作指导意见》及本通知的要求,做好本地区“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建设的宣传、动员和部署工作。

2.组织申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申报区域人民政府或区域管理委员会如实填写《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申报表》(附件1),并按要求递交相关申报材料。

3.考核检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会同直属检验检疫部门认真核实申报区域提交的《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申报表》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组织对申报区域进行考核检查,根据考核情况并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综合提出意见和建议并报“质量兴省(市)”领导小组(或省级人民政府)。

4.推荐上报。“质量兴省(市)”领导小组(或省级人民政府)根据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直属检验检疫部门的审查结果形成推荐意见,于6月30日前将推荐文件、推荐名单、申报材料的书面及电子版送质检总局。

5.论证答辩。质检总局委托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组织专家对申报区域“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建设工作的可行性进行论证,结合申报区域陈述情况,形成是否同意筹建的意见和建议。

6. 批准筹建。质检总局根据专家意见批准筹建并进行指导。

(二)提交筹建规划工作安排。

1.对比分析。各地两局应推动和指导获得批准筹建的申报区域成立专门的筹建工作领导小组。由筹建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区域质量对比提升活动,并按要求撰写《区域质量对比提升报告》,并以此为基础制定本区域的筹建规划。

2.制定规划。各地两局应指导获得批准筹建的申报区域按照《“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筹建规划编制指南》的要求制定详细的筹建规划,并填写《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筹建规划报告表》(附件2),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直属检验检疫部门审核后,上报质检总局。相关区域要在获得批准筹建后3个月内将筹建规划材料的书面和电子版报质检总局。

(三)申请验收工作安排。

1.筹备建设。各地两局应指导和帮助获得批准筹建的申报区域在批准筹建后24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直属检验检疫部门对区域落实筹建规划的情况进行跟踪,并至少每半年对申报区域建设情况进行考核,提出考核意见和整改建议报质检总局备案。

2.申请验收。申报区域经过自查认为达到相关要求后,填写《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验收申请书》(附件3),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直属检验检疫部门审核后报“质量兴省(市)”领导小组(或省级人民政府),形成向质检总局申请验收的推荐意见。

3.现场询审。质检总局收到验收申请后,委托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组织专家开展现场询审,专家根据《“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考核验收细则》(附件4)对申报区域进行全面评价考核。

4.公示批准。根据专家现场询审意见,质检总局对有关申报区域进行全面审核,对审核合格的区域进行公示,通过公示的,批准为“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

5. 命名授牌。质检总局向社会公布“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名单并授牌。

(四)监督管理工作安排。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会同直属检验检疫部门对已获得“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称号的区域进行监督管理,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质检总局。已获称号示范区的人民政府(园区管理委员会)要对示范区内创建知名品牌的企业实施动态管理,每年度要依据相关条件审核调整进入示范区骨干企业,发生变动时要立即填报《示范区内创建知名品牌的骨干企业变更申请表》(附件5),并通过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直属检验检疫部门审核后报质检总局。示范区要对建设工作及时进行总结,填写《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年度工作总结报告表》(附件6),并于9月30日前以书面和电子版报质检总局。

五、工作要求

(一)抓好宣传和动员。

质检总局将在上半年组织对批准命名和批准筹建的示范园区进行集中宣传和发布,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动员,将“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建设工作作为品牌建设的重要抓手,积极向各级政府和区域宣传有关政策和要求,广泛动员有关区域参与示范区创建工作。

(二)抓好建设规划制定。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突出建设过程,着眼建设有利于培育品牌的良好环境和长效机制,要坚持规划先行,指导有关区域做好筹建规划的编制制定,并促进筹建规划各项任务和措施的有效落实。

(三)抓好指导和管理。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会同直属检验检疫局对有关区域进行帮扶指导和跟踪考核。要将示范区建设与规范产业发展、打击假冒伪劣违法等监管工作相结合,积极推动本省政府出台支持示范区建设的政策性文件,推动本地区产业有序健康发展,有条件的地方要开展省级知名品牌示范区的创建工作。要加强对获得示范区称号的区域以及区域内的骨干企业的监督管理。

(四)抓好信息上报。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督促申报区域及时将建设情况、发现的问题和有关意见建议报告质检总局,帮助区域总结创建工作中的特点和特色,形成典型经验。

六、联系方式

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邮编:100088

邮件:gaoyong@aqsiq.gov.cn

电话:010-82260622 、82262042

传真:010-82260120

附件:1. 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申报表

2. 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筹建规划报告表

3. 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验收申请书

4. 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考核验收细则

5. 示范区内创建知名品牌的骨干企业变更申请表

6. 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工作总结报告表

质检总局

2013年3月13日

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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