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09至2010年度全国质量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表彰工作的通知-中央企业
各中央企业:
2009年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中央企业发挥其在国民经济中的影响力、带动力,在加强质量管理,推行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和理念,提升质量水平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促进我国产品质量水平迈上了新台阶,涌现出一批质量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为总结、肯定质量工作取得的成绩,弘扬质量先进,开创质量发展新局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国务院国资委决定表彰和宣传一批中央企业质量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表彰和推荐数量
表彰中央企业“质量工作先进单位标兵”及“质量工作先进单位” 不超过20个。表彰中央企业“质量工作先进个人标兵”及“质量工作先进个人”不超过20名。
二、表彰对象和范围
2009至2010年度中央企业质量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一)先进单位:
1.“质量工作先进单位标兵”授予在质量管理方面成绩突出,产品(或服务)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在全国具有标杆示范作用的中央企业或中央企业所属的组织、研究机构和企业等单位。
2.“质量工作先进单位”授予在质量管理方面水平较高,提升质量水平成绩显著,达到国内同行业领先的中央企业或中央企业所属的组织、研究机构和企业等单位。
(二)先进个人:
1.“质量工作先进个人标兵”称号授予在质量管理工作中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提升质量水平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或企业管理工作者。
2.“质量工作先进个人”称号授予质量工作成绩突出的中央企业的质量检验人员、操作工人等一线岗位人员。
三、推荐条件
(一)全国质量工作先进单位应达到的条件。
经营发展条件:
1.实施以质取胜的经营战略。
2.企业市场占有率、利润率等各项经济指标居于行业前列。
3.品牌知名度高。
4.顾客(用户)满意程度高,相关投诉率低。
质量进步条件:
5.树立质量第一的经营意识,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度,严格实施质量规范与质量考核制度。
6.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质量管理。
7.具备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掌握核心技术,技术创新国内领先、国际先进。
8.广泛开展QC小组等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深入开展质量攻关和质量改进活动并取得实效。
社会责任条件:
9.近5年未发生过重大质量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生过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没有重大质量投诉。
10.主动宣传和普及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和质量技术 ,带动区域、产业的质量提升。
11.配合质检部门和各级政府积极主动做好相关工作。
12.在质量管理工作中响应中央号召,大力开展“创先争优”活动。
“质量工作先进单位标兵”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3.导入并贯彻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等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取得良好成效,形成标杆示范效应。
14.建立了持续改进、追求卓越的质量文化。
15.产品(服务)采用先进标准,质量水平国际先进。
(二)全国质量工作先进个人应达到的条件。
“质量工作先进个人”条件:
1.多年从事质量工作,质量管理理论和专业技能熟练。
2.积极应用质量管理科学方法,为企业产品质量和质量管理水平提高做出重要贡献。
3.积极组织和参与QC小组等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成绩突出。
4.在质量工作岗位上兢兢业业,创先争优,事迹感人,在群众中赢得良好赞誉,具有榜样作用。
5.忠于职守,无私奉献,为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做出重要贡献。
“质量工作先进个人标兵”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6.长期从事质量管理理论研究或管理实践,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经验,在质量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为我国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做出较大贡献。
7.在质量管理实践中大力推广或应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和理念,在提高我国质量管理水平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8.为区域质量或行业质量水平的提升做出特别贡献。
四、工作程序
(一)宣传动员。国资委对本次表彰工作进行广泛宣传,并动员中央企业积极参与。
(二)申报推荐。中央企业的单位和个人可向国务院国资委自愿申报,也可由国务院国资委推荐。申报单位或个人须如实填写申报表,提交有关书面材料(附件1、附件2)。
(三)国资委初审。中央企业单位和个人须于7月19日前将申报材料报国资委综合局,国资委进行比较、筛选。必要时组织专家对申报对象进行现场审核。
(四)联合审核。国资委对申报企业和个人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后,国家质检总局、国资委联合对申报材料及公示情况进行严格审核和评比,最终确定受表彰的中央企业单位和个人名单。
(五)表彰奖励。9月份,在全国“质量月”活动期间,召开表彰大会,质检总局和国资委联合向受表彰的企业及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及奖牌。并向社会发布,进行广泛宣传。
五、奖励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和国资委联合向全国质量工作先进单位颁发奖牌、证书,向全国质量工作先进个人颁发奖章、证书,并利用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报道。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中央企业要将表彰工作作为深入推进质量工作的重要抓手,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做好申请工作。要将表彰先进与“创先争优”活动相结合,通过表彰推动在质量工作中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要将表彰先进与群众性质量活动相结合,通过表彰推动QC小组等群众性质量活动的开展。
(二)严守纪律,遵守程序。
中央企业要严格遵守申报程序和工作纪律,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可靠。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申报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实后撤销申报资格,取消参加下一届的申报资格。要恪守时间要求,按时报送材料,并积极配合做好有关审查和公示工作。
(三)树立典型,广泛宣传。
中央企业要把推荐和表彰的重点放在基层,放在质量工作的第一线。要结合“创先争优”活动,发现一批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先进集体,推出一批身边的先进模范典型,并加大宣传力度,使表彰工作切实起到鼓励先进、鼓舞士气的作用,推动质量水平再上新台阶。
七、联系方式
国家质检总局质量司
联系人:吴芳 高勇
电话:82260622 82262042
传真:82260120
电子邮件:wuf@aqsiq.gov.cn gaoyong@aqsiq.gov.cn
国资委综合局
联系人:张昊 李湘
电话:63193045 63193143
传真:63192622
电子邮件:zhanghao@sasac.gov.cn lixiang@sasac.gov.cn
附件:1.2011年全国质量工作先进单位申报表
二〇一一年六月
各中央企业:
2009年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中央企业发挥其在国民经济中的影响力、带动力,在加强质量管理,推行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和理念,提升质量水平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促进我国产品质量水平迈上了新台阶,涌现出一批质量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为总结、肯定质量工作取得的成绩,弘扬质量先进,开创质量发展新局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国务院国资委决定表彰和宣传一批中央企业质量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表彰和推荐数量
表彰中央企业“质量工作先进单位标兵”及“质量工作先进单位” 不超过20个。表彰中央企业“质量工作先进个人标兵”及“质量工作先进个人”不超过20名。
二、表彰对象和范围
2009至2010年度中央企业质量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一)先进单位:
1.“质量工作先进单位标兵”授予在质量管理方面成绩突出,产品(或服务)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在全国具有标杆示范作用的中央企业或中央企业所属的组织、研究机构和企业等单位。
2.“质量工作先进单位”授予在质量管理方面水平较高,提升质量水平成绩显著,达到国内同行业领先的中央企业或中央企业所属的组织、研究机构和企业等单位。
(二)先进个人:
1.“质量工作先进个人标兵”称号授予在质量管理工作中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提升质量水平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或企业管理工作者。
2.“质量工作先进个人”称号授予质量工作成绩突出的中央企业的质量检验人员、操作工人等一线岗位人员。
三、推荐条件
(一)全国质量工作先进单位应达到的条件。
经营发展条件:
1.实施以质取胜的经营战略。
2.企业市场占有率、利润率等各项经济指标居于行业前列。
3.品牌知名度高。
4.顾客(用户)满意程度高,相关投诉率低。
质量进步条件:
5.树立质量第一的经营意识,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度,严格实施质量规范与质量考核制度。
6.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质量管理。
7.具备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掌握核心技术,技术创新国内领先、国际先进。
8.广泛开展QC小组等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深入开展质量攻关和质量改进活动并取得实效。
社会责任条件:
9.近5年未发生过重大质量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生过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没有重大质量投诉。
10.主动宣传和普及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和质量技术 ,带动区域、产业的质量提升。
11.配合质检部门和各级政府积极主动做好相关工作。
12.在质量管理工作中响应中央号召,大力开展“创先争优”活动。
“质量工作先进单位标兵”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3.导入并贯彻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等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取得良好成效,形成标杆示范效应。
14.建立了持续改进、追求卓越的质量文化。
15.产品(服务)采用先进标准,质量水平国际先进。
(二)全国质量工作先进个人应达到的条件。
“质量工作先进个人”条件:
1.多年从事质量工作,质量管理理论和专业技能熟练。
2.积极应用质量管理科学方法,为企业产品质量和质量管理水平提高做出重要贡献。
3.积极组织和参与QC小组等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成绩突出。
4.在质量工作岗位上兢兢业业,创先争优,事迹感人,在群众中赢得良好赞誉,具有榜样作用。
5.忠于职守,无私奉献,为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做出重要贡献。
“质量工作先进个人标兵”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6.长期从事质量管理理论研究或管理实践,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经验,在质量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为我国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做出较大贡献。
7.在质量管理实践中大力推广或应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和理念,在提高我国质量管理水平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8.为区域质量或行业质量水平的提升做出特别贡献。
四、工作程序
(一)宣传动员。国资委对本次表彰工作进行广泛宣传,并动员中央企业积极参与。
(二)申报推荐。中央企业的单位和个人可向国务院国资委自愿申报,也可由国务院国资委推荐。申报单位或个人须如实填写申报表,提交有关书面材料(附件1、附件2)。
(三)国资委初审。中央企业单位和个人须于7月19日前将申报材料报国资委综合局,国资委进行比较、筛选。必要时组织专家对申报对象进行现场审核。
(四)联合审核。国资委对申报企业和个人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后,国家质检总局、国资委联合对申报材料及公示情况进行严格审核和评比,最终确定受表彰的中央企业单位和个人名单。
(五)表彰奖励。9月份,在全国“质量月”活动期间,召开表彰大会,质检总局和国资委联合向受表彰的企业及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及奖牌。并向社会发布,进行广泛宣传。
五、奖励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和国资委联合向全国质量工作先进单位颁发奖牌、证书,向全国质量工作先进个人颁发奖章、证书,并利用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报道。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中央企业要将表彰工作作为深入推进质量工作的重要抓手,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做好申请工作。要将表彰先进与“创先争优”活动相结合,通过表彰推动在质量工作中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要将表彰先进与群众性质量活动相结合,通过表彰推动QC小组等群众性质量活动的开展。
(二)严守纪律,遵守程序。
中央企业要严格遵守申报程序和工作纪律,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可靠。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申报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实后撤销申报资格,取消参加下一届的申报资格。要恪守时间要求,按时报送材料,并积极配合做好有关审查和公示工作。
(三)树立典型,广泛宣传。
中央企业要把推荐和表彰的重点放在基层,放在质量工作的第一线。要结合“创先争优”活动,发现一批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先进集体,推出一批身边的先进模范典型,并加大宣传力度,使表彰工作切实起到鼓励先进、鼓舞士气的作用,推动质量水平再上新台阶。
七、联系方式
国家质检总局质量司
联系人:吴芳 高勇
电话:82260622 82262042
传真:82260120
电子邮件:wuf@aqsiq.gov.cn gaoyong@aqsiq.gov.cn
国资委综合局
联系人:张昊 李湘
电话:63193045 63193143
传真:63192622
电子邮件:zhanghao@sasac.gov.cn lixiang@sasac.gov.cn
附件:1.2011年全国质量工作先进单位申报表
二〇一一年六月
- 广东省委常委、广州市委书记、市长郭永航为市长质量奖获奖企业颁奖 在质量强国、质量强省…(2023-07-28)
- 四川成都市开展第二届“走进企业看质量”活动(2023-07-28)
- 江苏省计量科学研究院雷击浪涌测试能力获得重大提升(2018-03-27)
- 立足便企惠民 助力质量提升 江苏检验检疫局着力提升认证执法监管成效(2018-03-27)
- 云南昆明市质监局“质监速度”推进“放管服(2018-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