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09至2010年度全国质量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表彰工作的通知

2011年05月18日 15:55    信息来源:国家质检总局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9年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全社会在加强质量管理,推行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和理念,推动质量水平提升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促进我国产品质量水平迈上了新台阶,涌现出一批质量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为总结、肯定质量工作取得的成绩,弘扬质量先进,开创质量发展新局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规定,质检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表彰和宣传一批质量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并联合国资委表彰和宣传一批中央企业质量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表彰和推荐数量

表彰先进单位100个(含16家中央企业),其中包括10个“质量工作先进单位标兵”和90个“质量工作先进单位”。各地质检部门推荐总数为100个(不含中央企业),具体名额见附件。中央企业由国资委推荐。

表彰先进个人100名(含16名中央企业人员),其中包括10名“质量工作先进个人标兵”和90名“质量工作先进个人”。各地质检部门推荐总数为100名(不含中央企业人员),具体名额见附件。中央企业先进个人由国资委推荐。

二、表彰范围

2009年至2010年度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一)先进单位:

1.“质量工作先进单位标兵”授予在质量管理方面成绩突出,产品(或服务)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在全国具有标杆示范作用的组织和企(事)业单位。

2.“质量工作先进单位”授予在质量管理方面水平较高,提升质量水平成绩显著,达到国内同行业领先的组织和企(事)业单位。

(二)先进个人:

1.“质量工作先进个人标兵”称号授予在质量管理工作中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提升质量水平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或企业家。

2.“质量工作先进个人”称号授予质量工作成绩突出的基层或企业一线岗位人员。

三、推荐条件

(一)全国质量工作先进单位应达到的条件。

经营发展条件:

1.实施以质取胜的经营战略。

2.企业市场占有率、利润率等各项经济指标居于行业前列。

3.品牌知名度高。

4.顾客(用户)满意程度高,相关投诉率低。

质量进步条件:

5.树立质量第一的经营意识,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度,严格实施质量规范与质量考核制度。

6.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质量管理。

7.具备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掌握核心技术,技术创新国内领先、国际先进。

8.广泛开展QC小组等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深入开展质量攻关和质量改进活动并取得实效。

社会责任条件:

9.近五年未发生过重大质量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生过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没有重大质量投诉。

10.主动宣传和普及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和质量技术,带动区域、产业的质量提升。

11.配合质检部门和地方政府有关质量兴省(市)活动安排,积极主动做好相关工作。

12.在质量管理工作中响应中央号召,大力开展“创先争优”活动。

“质量工作先进单位标兵”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3.导入并贯彻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等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取得良好成效,形成标杆示范效应。

14.建立了持续改进、追求卓越的质量文化。

15.产品(服务)采用先进标准,质量水平国际先进。

16.获得过省政府质量奖或省部级质量表彰。

(二)全国质量工作先进个人应满足的条件。

 “质量工作先进个人”条件:

1.多年从事质量工作,质量管理理论和专业技能熟练。

2.积极应用质量管理科学方法,为企业产品质量和质量管理水平提高做出重要贡献。

3.积极组织和参与QC小组等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成绩突出。

4.在质量工作岗位上兢兢业业,创先争优,事迹感人,在群众中赢得良好赞誉,具有榜样作用。

5.忠于职守,无私奉献,为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做出重要贡献。

“质量工作先进个人标兵”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6.长期从事质量管理理论研究或管理实践,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经验,在质量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为我国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做出较大贡献。

7.在质量管理实践中大力推广或应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和理念,在提高我国质量管理水平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8.为区域质量或行业质量水平的提升做出特别贡献。

四、表彰对象

质量工作先进单位表彰对象:国民经济一、二、三产业的各类企业、从事质量相关工作的研究机构以及事业单位、中介组织等。

质量工作先进个人表彰对象:质量管理专家、学者,企业质量管理工作者、质量检验人员和一线操作工人,质检系统基层行政及技术人员等。

五、工作程序

中央企业或中央企业所属的单位及个人须向国资委有关部门申报,申报要求将由质检总局和国资委另行通知。各省质检部门工作程序如下:

(一)宣传动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对本次表彰工作进行宣传,广泛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

(二)申报推荐。单位和个人可自愿申报,也可由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直属检验检疫部门主动推荐。申报单位或个人须如实填写申报表,提交有关书面材料(附件2、附件3)。

(三)省局初审。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本地区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申报,会同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按照规定的条件比较、筛选,必要时可根据情况组织专家对申报对象进行现场审核。

(四)本省推荐。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在广泛征求本地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按照“推荐数量表”的要求(附件4),提出本地区推荐名单,并在本地区范围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后,向本省质量兴省(市)工作领导小组或本省人民政府汇报,形成推荐表(附件5)。请各地质量兴省(市)工作领导小组(或省政府)于7月29日前将推荐表和申报材料的书面和电子版报质检总局。

(五)总局审核。国家质检总局表彰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严格评比和筛选,经过公示后,最终确定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名单。

(六)表彰奖励。9月份,在全国“质量月”活动期间,召开表彰大会,向受表彰的企业及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及奖牌。并向社会发布,进行广泛宣传。

六、奖励办法

向全国质量工作先进单位颁发奖牌、证书,向全国质量工作先进个人颁发奖章、证书,并利用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报道。

七、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各单位要将表彰工作作为深入推进质量工作的重要抓手,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按照总局的统一部署,积极动员,认真做好受理申请和推荐工作。要做到“三个结合”:一是表彰先进与质量兴省(市)相结合,通过表彰推动质量兴省(市)活动的开展;二是表彰先进与“创先争优”活动相结合,通过表彰推动在质量工作中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三是表彰先进与群众性质量活动相结合,通过表彰推动QC小组等群众性质量活动的开展。各地和有关部门可成立相关推荐工作机构,负责本地区的评选推荐工作。

(二)坚持条件,严格把关。

要按照自愿申请和主动推荐相结合的原则,严格遵守申报程序和工作纪律,确保推荐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实后撤销评选资格,取消参加下一届的评选资格。

(三)树立典型,广泛宣传。

要把推荐和表彰的重点放在基层,放在质量工作的第一线。要结合“创先争优”活动,发现一批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先进集体,推出一批身边的先进模范典型,并加大宣传力度,使表彰工作切实起到鼓励先进、鼓舞士气的作用,推动我国质量水平再上新台阶。

八、组织领导

总局成立“全国质量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表彰工作领导小组(附件1),负责表彰的组织领导和评审工作。刘平均副局长担任组长,张纲总工、质量司田世宏同志任副组长。人事司、通关司、检验司、产品质量监督司、执法督查司、计划财务司、监察局等相关司局分管领导作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质量司,负责本次表彰的具体组织协调工作。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也要会同检验检疫部门成立相应的表彰推荐工作机构,负责本地区的动员、审查和推荐工作。

九、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国家质检总局质量司

邮编:100088

电子邮件:yanglong@aqsiq.gov.cn  gaoyong@aqsiq.gov.cn

电话:010-82262049  010-82260622 

传真:010-82260120

有关表格可到质检总局官方网站“质量管理”栏目中下载,网址为:www.aqsiq.gov.cn

附件:1.2009至2010年度全国质量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2.2011年全国质量工作先进单位申报表

3.2011年全国质量工作先进个人申报表

4.“全国质量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推荐数量表

5.“全国质量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推荐表

二〇一一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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