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国质量振兴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7〕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认监委、国家标准委,质检总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颁布10多年来,我国质量总体水平明显提高,基本满足了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求,我国的质量竞争能力明显提升,对经济发展提供了强大支撑,为社会和谐进步奠定了坚实基础。为充分肯定《质量振兴纲要》实施10年来取得的成绩,鼓舞和动员各方面进一步努力完成《质量振兴纲要》的各项目标和任务,人事部和质检总局决定在国务院召开“全国质量工作会议”期间,联合表彰一批全国质量振兴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全国质量振兴工作先进集体的评选对象为:在质量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为质量振兴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处(含)以下政府有关部门。
全国质量振兴工作先进个人的评选对象为:在质量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为质量振兴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二、表彰名额
全国质量振兴工作先进集体80个,全国质量振兴工作先进个人80名。名额分配见附件2。
三、评选条件
(一)全国质量振兴工作先进集体的评选条件是:
1.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长期贯彻并认真落实“质量第一”的方针,有明确的质量工作目标和措施,制度健全,诚实守信,在质量振兴实践中业绩突出;
2.创造性地运用科学质量管理的理论和方法,并能结合本单位的质量工作实践有所发展和创新,工作独具特色,对其他单位有很好的借鉴和带动作用;
3.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鼓励方向,长期重视技术、管理创新和自主品牌建设,主导产品(工程或服务项目)的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在拓展国内外市场中取得优异成绩,有很好的经济效益和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4.在质量工作中有重大创新、发明,对质量振兴事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在应对重大质量突发事件中尽职尽责、反应迅速、把关严格、措施有力、成绩卓著。
(二)全国质量振兴工作先进个人评选条件是:
1.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科学发展观,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对质量振兴做出特别贡献;
2.长期负责或从事质量工作,质量工作理论和专业技能熟练;积极应用质量管理科学方法,为产品质量和质量管理水平的提高做出较大贡献;在质量工作岗位上兢兢业业,任劳任怨,在群众中赢得良好赞誉,具有榜样作用;
3.在质量工作的学术研究或推广应用中取得突出成绩,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将科学质量管理理论与我国的实际相结合,为推进我国的质量工作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做出较大贡献;
4.在质量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发现,或解决带有全局性的重大业务疑难问题,对推动质量进步有重要意义。
四、评选程序和要求
(一)评选过程要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群众评议、基层推荐、纪检监察部门审核、党组(党委)集体讨论通过、公示5个程序,自下而上地开展评选工作。在评选、推荐过程中,要自觉接受广大群众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积极发现先进典型,使表彰工作切实起到鼓励先进、推动我国质量振兴事业再上新台阶的作用。
(二)推荐评选工作应坚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兼顾各方面的原则,重点推荐工作一线的单位和人员。司局级(含)以上干部不参加评选,2006年被人事部和质检总局联合表彰的质检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不再参加评选。
(三)请各地人事厅(局)和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直属检验检疫局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报告,提出推荐名单,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同意后,于7月6日前将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审批表(一式三份,见附件3、附件4)报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同时报送电子版材料(E-mail:haoj@aqsiq.gov.cn或gaoyong@aqsiq.gov.cn)。事迹材料要准确、真实、生动、翔实,字数不超过2000字。
五、奖励办法
坚持精神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全国质量振兴工作先进集体”称号并颁发奖牌;对评选出的先进个人授予“全国质量振兴工作先进个人”称号并颁发证书。
六、组织领导
人事部和质检总局联合组成全国质量振兴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这次评选表彰工作的组织领导。表彰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评选表彰的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见附件1)。
联系人:郝进 高勇
电 话:(010)82262041 (010)82262042
传 真:(010)82260120
附件:1.全国质量振兴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2. 全国质量振兴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额分配表
3. 全国质量振兴工作先进集体审批表
4. 全国质量振兴工作先进个人审批表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八日
国人部发〔2007〕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认监委、国家标准委,质检总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颁布10多年来,我国质量总体水平明显提高,基本满足了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求,我国的质量竞争能力明显提升,对经济发展提供了强大支撑,为社会和谐进步奠定了坚实基础。为充分肯定《质量振兴纲要》实施10年来取得的成绩,鼓舞和动员各方面进一步努力完成《质量振兴纲要》的各项目标和任务,人事部和质检总局决定在国务院召开“全国质量工作会议”期间,联合表彰一批全国质量振兴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全国质量振兴工作先进集体的评选对象为:在质量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为质量振兴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处(含)以下政府有关部门。
全国质量振兴工作先进个人的评选对象为:在质量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为质量振兴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二、表彰名额
全国质量振兴工作先进集体80个,全国质量振兴工作先进个人80名。名额分配见附件2。
三、评选条件
(一)全国质量振兴工作先进集体的评选条件是:
1.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长期贯彻并认真落实“质量第一”的方针,有明确的质量工作目标和措施,制度健全,诚实守信,在质量振兴实践中业绩突出;
2.创造性地运用科学质量管理的理论和方法,并能结合本单位的质量工作实践有所发展和创新,工作独具特色,对其他单位有很好的借鉴和带动作用;
3.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鼓励方向,长期重视技术、管理创新和自主品牌建设,主导产品(工程或服务项目)的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在拓展国内外市场中取得优异成绩,有很好的经济效益和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4.在质量工作中有重大创新、发明,对质量振兴事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在应对重大质量突发事件中尽职尽责、反应迅速、把关严格、措施有力、成绩卓著。
(二)全国质量振兴工作先进个人评选条件是:
1.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科学发展观,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对质量振兴做出特别贡献;
2.长期负责或从事质量工作,质量工作理论和专业技能熟练;积极应用质量管理科学方法,为产品质量和质量管理水平的提高做出较大贡献;在质量工作岗位上兢兢业业,任劳任怨,在群众中赢得良好赞誉,具有榜样作用;
3.在质量工作的学术研究或推广应用中取得突出成绩,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将科学质量管理理论与我国的实际相结合,为推进我国的质量工作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做出较大贡献;
4.在质量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发现,或解决带有全局性的重大业务疑难问题,对推动质量进步有重要意义。
四、评选程序和要求
(一)评选过程要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群众评议、基层推荐、纪检监察部门审核、党组(党委)集体讨论通过、公示5个程序,自下而上地开展评选工作。在评选、推荐过程中,要自觉接受广大群众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积极发现先进典型,使表彰工作切实起到鼓励先进、推动我国质量振兴事业再上新台阶的作用。
(二)推荐评选工作应坚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兼顾各方面的原则,重点推荐工作一线的单位和人员。司局级(含)以上干部不参加评选,2006年被人事部和质检总局联合表彰的质检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不再参加评选。
(三)请各地人事厅(局)和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直属检验检疫局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报告,提出推荐名单,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同意后,于7月6日前将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审批表(一式三份,见附件3、附件4)报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同时报送电子版材料(E-mail:haoj@aqsiq.gov.cn或gaoyong@aqsiq.gov.cn)。事迹材料要准确、真实、生动、翔实,字数不超过2000字。
五、奖励办法
坚持精神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全国质量振兴工作先进集体”称号并颁发奖牌;对评选出的先进个人授予“全国质量振兴工作先进个人”称号并颁发证书。
六、组织领导
人事部和质检总局联合组成全国质量振兴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这次评选表彰工作的组织领导。表彰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评选表彰的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见附件1)。
联系人:郝进 高勇
电 话:(010)82262041 (010)82262042
传 真:(010)82260120
附件:1.全国质量振兴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2. 全国质量振兴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额分配表
3. 全国质量振兴工作先进集体审批表
4. 全国质量振兴工作先进个人审批表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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