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实施年度报告
前 言
近年来,因缺陷产品进入市场而引发的公共安全问题已经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参与国际经济一体化的过程中,建立缺陷产品管理制度业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的必然选择。2004年10月1日,《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的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在产品安全管理中,首先对缺陷汽车产品的管理跨出了实质性的一步。《管理规定》的颁布和实施,在社会各界产生了积极反响,也得到了汽车产业界的响应和配合,进而为在更大范围内对涉及人身安全的缺陷产品进行管理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一、制度建设
1. 缺陷产品管理制度的建立完善了产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
一年来,缺陷产品召回管理的实践与研究,使人们明确了缺陷产品管理的立法宗旨和政府在缺陷产品管理制度中所应扮演的角色。缺陷产品管理制度建立在产品责任制度的基础上,但是,其法律责任在性质上属于行政法律责任,而非民事法律责任。在行政责任方面,缺陷产品管理制度侧重于消除危险,而不是损害赔偿。这一制度强化了制造商在设计和生产产品时的安全意识; 《管理规定》的实施完善了我国产品安全管理制度及产品质量法律法规体系,这是第一部与《产品质量法》相配套的产品安全方面的专门行政法规。从国际通行的缺陷产品管理模式和国内实践经验两方面来看,由国家产品质量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和实行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制度并依法介入,是避免缺陷产品危及公共安全、保护广大消费者人身健康的有效措施。
缺陷产品是典型的产品质量问题。但是,仅仅在两年之前,国内对缺陷产品管理和缺陷产品召回的概念普遍还是陌生的。无论是生产企业还是行政管理部门,都尚未对此问题给予应有的重视。这与现实生活中因产品存在缺陷而对使用者和他人人身安全与财产造成严重损害,亟待加强管理的现状极不相称。以汽车产品为例,随着我国人民社会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和我国汽车制造商生产能力的不断扩大,我国汽车保有量迅速增加,汽车大量进入家庭。截至2003年,我国的汽车保有量已经超过2000万辆,汽车产量已超过440万辆,进口汽车超过17万辆。由于设计、制造等方面的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所造成的威胁正在加大。据公安部门提供的统计资料,2003年我国在因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总体下降的情况下,因车辆机械故障造成的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反而有所上升,达到4527人,比2002年增加了377人,增幅达9.1%。为了应对这种严峻的形势,同时落实国务院领导在2003年9月做出的关于“对有缺陷的汽车,要实行召回制”的指示,酝酿已久的《管理规定》在2004年3月15日正式公布,引起了国内各方的积极反响和国内外媒体的广泛关注。《管理规定》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标志着我国初步建立了缺陷产品管理制度,开始进入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缺陷产品进行管理的阶段。在这个过程中人们的管理观念和认识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在我国《宪法》、《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等诸多法律法规中,都有保障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相关规定。其中,《产品质量法》中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而产品质量的基本要求就是“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这些规定不仅使得《宪法》、《民法通则》规定的人身权有了具体的保障,反映出国家对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高度重视,而且也为制定缺陷产品的相关法规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奠定了良好的法律基础。
2. 缺陷产品管理制度的建立标志着产品质量监管职能的重要转变
一年来的实践表明,缺陷产品管理制度建立的过程,首先是一个完善政府公共行政职能的过程。我国经济尚处于转轨过程中,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非常迫切。对缺陷产品的行政管理,介于政府经济管理职能和对公共安全、利益管理职能二者之间,微观层面上可以促进企业遵纪守法,防止企业消极行为的出现,宏观层面上可以消除缺陷产品对公众的威胁与危害,进而保护公众利益; 二是规范市场秩序的重要内容。企业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缺陷产品管理制度作为外部制约机制,可以有效地避免企业逃避其应承担的责任,把属于自己的开支转嫁给消费者和社会。在私人成本、收益和社会成本、收益存在不一致的情况下,缺陷产品管理制度既可以有效保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又可以促进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同时,由于产品寿命周期缩短,产品出厂后出现缺陷的可能性不断增大。为了约束某些缺乏社会责任的企业,建立缺陷产品行政管理制度成为社会经济、技术发展的必然选择;三是我国入世后的客观要求。利用技术、管理程序等世贸组织的有关规则,制定符合国民待遇原则、一视同仁的行政管理制度,可以发挥我们的优势,提高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保护国家利益。
3. 缺陷产品管理制度的建立促进了政府制定公共政策水平的提高
汽车产业迅速而健康的发展,客观上要求政府提高其制定公共政策的水平。目前,占国内轿车主要市场份额,与跨国汽车公司合资经营的生产企业,已形成了股权投资、风险共担的机制。因此,我国汽车政策调控的着力点是跟踪研究跨国公司的发展战略、策略,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法规,因势利导,使跨国公司在中国的利益与中方的利益尽可能协调一致。缺陷汽车召回制度和相关制度的政策取向是:
第一,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的建立有利于促进我国汽车工业的制造水平和管理水平的提高。这在客观上提高中国汽车企业自身素质的同时,与跨国合资企业在管理上的价值取向也是一致的;第二,入世后,由于外资和产品进入我国的门槛降低了,因此,外国公司愿意向我国投资、转让技术,还是仅仅输出产品,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产品特性、国际生产状况和国内的法律环境。完善的、包括缺陷汽车召回制度在内的相关法律制度有利于促进外国公司在我国投资、转让技术,建立新企业。同时,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和国内“汽车贸易政策”、“汽车品牌销售管理”等相关政策的配套,可以使得中国汽车工业能够充分利用现有的售后服务体系,从而具有天时、地利的优势,进而有利于汽车合资企业的巩固和吸引外资。
4. 缺陷产品管理制度的建立合理提高了汽车制造业的门槛
作为对汽车行业管理的有效手段,召回制度可以避免汽车投资的非理性化,同时让不具备相关技术实力的“搅局者”举步维艰。缺陷汽车召回制度的出台,对于勉强生存的技术落后企业来说,就像悬在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迫使他们必须重新掂量自身的实力,让出靠地方保护主义保护而获得的当地市场份额,这有利于破解多年来困扰汽车市场的地方保护主义难题。
二、管理状况
为保证《管理规定》的实施,国家质检总局作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制定了与《管理规定》配套的的涉及缺陷产品认定、信息管理、专家管理和检测机构管理的四个办法,成立了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建立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专家数据库,批准11家检测机构承担缺陷汽车产品的技术检测与实验任务,初步建立了缺陷产品召回信息系统。自2004年3月《管理规定》正式颁布到2005年9月已先后有21家国内外汽车制造厂实施29次主动召回,涉及车型33种,召回车辆339696辆(见表1)
表1 汽车制造商主动召回情况一览表
序号
厂商名称
型 号
召回起、止日期
召回数量
1
一汽轿车股份有限公司
马自达6
2004.6~2004.12.18
38,000
2
广州本田汽车有限公司
03款雅阁
2004.6.18~2005.2.28
70,240
3
长安铃木汽车有限公司
奥拓
2004.9.9~2005.3.31
157,480
4
神龙汽车有限公司
萨拉毕加索
2004.9.10~2005.4.15
7,539
5
沃尔沃(VOLVO)汽车有限公司
S80、S60、V70、V70XC
2004.10.26~2005.10.26
2,660
6
丰田汽车(中国)有限公司
LEXUS,RX300
2004.10.26~2005.2.28
1,913
7
上海通用有限公司
别克(君威)Buick(Regal)
2004.10.26~2005.4.30
27,168
8
福特汽车(中国)有限公司
马威利克Maverick,翼虎
2004.12.17~2005.4.30
792
9
韩国现代自动车株式会社
世纪CENTENNIAL(LZ)
2004.12.17~2005.3.19
50
10
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
520i; 525i
2004.12.27~2005.5.30
1,685
11
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宝来
2005.1.15~2005.3.20
553
12
保时捷汽车公司
911
2005.1.15~待定
2
13
丰田汽车(中国)有限公司
LEXUS 雷克萨斯LS430
2005.1.24~2005.4.30
1,717
14
富士重工业株式会社
Legacy Sedan 3.0L
2005.2.24~2005.5.5
57
15
日产汽车(中国)有限公司
X-TRAIL (奇骏)
2005.2.28~2005.10.31
3,008
16
梅赛德斯-奔驰(中国)有限公司
E级、SL级和CLS级轿车
2005.4.15~结束日未定
5345
17
日本三菱自动车工业株式会社
戈蓝(GALANT)
2005.5.12~2005.11.11
481
18
广州本田汽车有限公司
飞度
2005-04-26~2005-07-25
7,469
19
众奥(天津)国际汽车物贸有限公司
奥迪A4/S4敞篷轿车
2005-05-23~2005-08-31
72
20
丰田汽车(中国)有限公司
TOYOTA LAND CRUISER PRADO
2005-05-30~2006-05-31
8,459
21
天津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
威驰
2005-05-31~2005-07-31
9
22
韩国起亚自动车株式会社
嘉华(CARNIVAL)
2005-06-16~2005-09-15
2,443
23
通用汽车中国公司
Saab 9-3 (9440)
2005-07-11~2005-09-11
229
24
日本富士重工业株式会社
力狮(Legacy)
2005-08-01~2005-10-15
555
25
日本马自达汽车公司
Mazda(马自达)
2005-07-22~2005-10-22
43
26
韩国起亚自动车株式会社
狮跑(SPORTAGE)
2005-08-08~2005-11-07
292
27
韩国现代自动车株式会社
途胜(TUCSON)
2005-08-08~2005-11-07
1,140
28
梅赛德斯-奔驰(中国)
G55 AMG Kompressor
2005-09-15~2005-11-14
5
29
日本富士重工业株式会社
力狮(Legacy)
2005-09-19~2005-12-30
100
1. 组建了缺陷产品管理中心
2004年9月28日,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以下称管理中心)正式挂牌成立。管理中心在业务上接受国家质检总局的指导和委托,负责缺陷产品召回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能和工作范围包括,建立和维护网站,设立热线电话,接受消费者投诉,接受咨询服务;收集、整理缺陷产品信息,建立早期预警系统;建立技术专家和产品检测机构数据库;监督、管理产品检测实验机构与组织技术专家或组建专家委员会进行缺陷产品调查和认定;开展缺陷产品召回的宣传和培训;开展缺陷产品的科学研究;开展与国外有关机构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等项工作。管理中心的成立为《管理规定》的顺利实施提供了组织保证。
2. 初步建立了缺陷产品召回信息系统
为了确保汽车召回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初步搭建了四个信息平台,一是中国汽车召回网(www.qiche365.org.cn),二是投诉呼叫中心(010-65537365),三是为扩充车主的投诉和咨询方式,搭建了以召回(@qiche365.org.cn)为后缀的的专用电子邮件系统,开通了咨询电子邮箱、投诉电子邮箱(zhaohui@qiche365.org.cn)、制造商联系邮箱(beian@qiche365.org.cn),四是为制造商备案召回信息,专门搭建了资料上传专用FTP平台。召回信息系统以这四个平台为基础,对正常运转加强了维护,包括网络软硬件的维护、数据更新和备份、备案信息上传下载、呼叫中心座席畅通等。四个平台的建立使得信息系统能够迅速而有效地接受和处理全国各地车主的大量投诉信息,并方便快捷地与制造厂商进行联系、备案召回信息资料。
截止2005年9月14日,信息系统共收到车主投诉近1441起,其中在线投诉850起,电子邮件投诉、电话投诉、信函投诉和传真投诉共计591起。受到投诉的制造商77家,涉及车型191种,涉及总成有发动机、变速器、制动、转向、悬架、空调、电子电器、车身、车轮等10种。另外,有关专家还通过汽车召回网“专家答疑”栏目回复了车主提出的问题1832多个,通过电子邮件(faq@qiche365.org.cn和zhaohui@qiche365.org.cn)车主专用投诉咨询邮件回复车主提出的问题84个,这些问题包括技术、法规等各个方面。
信息系统还定期对投诉信息和专家答疑信息进行汇总、整理和分析,从中发现了一些“疑似”缺陷,并向主管部门提交分析报告。此外,信息系统承担着为汽车制造商提供信息服务的任务,包括信息备案、信息反馈和投诉沟通等。目前,管理中心每周向各个汽车厂商反馈一次投诉信息,这样一方面可以帮助车主反应的问题得以尽早解决,另一方面可以帮助厂家尽快了解产品的质量问题,及时发现可能存在的安全缺陷。
3. 建立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专家库和检测/实验机构数据库
1)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专家库
根据《管理规定》的要求,在获取产品缺陷信息之后,应当迅速就产品是否存在缺陷,以及缺陷可能对公共安全造成的危害程度作出分析和评估。因此,质检总局要组织专家对产品缺陷进行调查、分析、判断,必要时成立专家委员会,并根据其建议委托国家指定的缺陷产品检测与实验机构进行技术检测,最后对产品缺陷提出技术认定建议,质检总局将根据该建议实施指令召回。因此,对从事产品缺陷调查与认定的专家进行严格的组织和管理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为充分利用国内汽车工程专家资源,发挥专家在缺陷调查中的作用,确保专家委员会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在质检总局的组织下,经专家评审组对有关单位推荐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充分的审核、讨论和评议,最后确定440名申请人员为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专家库入库专家。目前,管理中心已组织专家进行缺陷调查9起,启用召回专家库专家30余人次,调查工作依法有序,科学公正。
2)检测与实验机构数据库
为确保检测与实验数据的客观、科学、公正、权威,对实施缺陷汽车产品检测与实验任务的过程进行有效监控,总局已批准第一批11家国家指定的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任务的检测机构为指定的缺陷汽车产品检测与实验机构,第二批承担缺陷汽车产品检测任务的检测与实验机构的认定工作正在进行中。
4. 开展了汽车缺陷的调查、认定与评估
根据管理中心信息系统提供的信息,管理中心组织人员对一部分投诉反映比较集中的质量问题或典型交通事故进行了调查核实。通过调查,主管部门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1)有关汽车安全的国家标准数量少,标准要求偏低,某些标准可操作性不强。
2)某些车型虽符合我国现行的安全标准或技术法规,但在设计、制造上仍存在缺陷,给车主或他人造成了人身、财产损失,在结构、工艺、材料等方面需要改进。
3)道路设施设置不合理,直接影响道路安全。
4)部分汽车制造商故意隐瞒缺陷。
5)由于认识上存在误区,某些企业担心因召回给企业带来负面影响,规避主管部门监督,对缺陷车辆本应该采取召回措施却以技术服务名义从事维修活动。
为了有效监督和管理汽车制造商的召回实施过程,评估召回效果,管理中心制定了严格的召回效果评估体系,包括审查阶段性进展报告和召回总结报告、回访车主并抽查召回情况、现场检查制造商召回执行情况、跟踪召回完成率并监督召回有效性。
截至2005年9月,已有10家企业完成召回计划,并向总局递交了召回总结报告,管理中心已经陆续展开召回效果评估工作。目前已对3家企业完成评估,从召回效果来看,3家企业均按时完成召回计划,召回率均达到80%以上,消费者满意度为94%以上,召回效果达到了预期目标。
5. 组织了法律法规的宣贯
缺陷汽车召回管理是我国质量管理方面的一项重要制度。该制度的内涵、意义和对各利益相关方的影响,尚未被社会充分的认识和理解,甚至可能不少利益相关方对该制度有偏激和错误的认识。因此,国家质检总局在对各利益相关方对该制度的态度进行调查、引导的基础上,策划培训方案,通过多种形式,分阶段、分步骤地对有关法规进行宣贯培训,为《管理规定》的顺利实施建立良好的和理性的氛围。目前,已接受培训的汽车企业达到80余家,参加培训有关企业的中、高层人员达到340余人次。按照工作计划, 440名缺陷汽车召回专家和11家指定检测机构技术人员即将培训。
为更好地作好召回宣传工作,国家质检总局将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央电视台、经济日报、中国质量报、中国国门时报等单位指定为发布汽车召回信息的新闻媒体,并通过多种形式对汽车召回制度进行了深度报道和广泛宣传,使得广大消费者对汽车召回有了一个理性的认识,汽车企业也从起初的抵触、误解趋于认同和支持,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社会影响
《管理规定》实施一年来,对社会各界产生了深远影响。大部分汽车制造商设立了专门的管理部门,建立了产品质量追溯系统,进一步完善了质量管理体系,从设计、制造环节加强了产品缺陷的控制,汽车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能得到改善;近34万辆有缺陷的汽车召回行动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了对公众生命安全的保障,也让社会各界加深对缺陷汽车召回制度的正确认识。
1. 促进汽车制造企业从源头抓质量
缺陷汽车召回管理制度的实施给制造商带来了压力与动力,《管理规定》要求厂商发现产品缺陷的报告制度和消除产品缺陷的措施,客观上促进了企业必须重视对产品设计或生产工艺的改进,对推动企业完善内部管理,提高技术水平,强化企业产品质量意识,消除安全隐患起到了积极作用;《管理规定》实施后,企业普遍建立了车主信息档案系统、投诉信息收集反馈处理系统(投诉中心)、质量信息决策跟踪系统、VIN系统、对进口汽车,要求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VIN体系;建立了缺陷汽车召回组织决策机构,由专人负责与主管部门的信息沟通与协调。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组织开展<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落实情况检查的通知》的要求,2005年6月前有60家企业向缺陷产品管理中心递交了“自查报告”。从“自查报告”和深入企业调研了解的情况看,《管理规定》出台后企业内部管理发生明显变化,大部分汽车企业成立了召回领导小组,制定了企业内部召回工作程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召回管理体系。主要体现在,一是进一步完善了质量管理系统。有关制造商根据召回管理规定的要求对质量管理体系进行了完善,使《管理规定》的要求在质量管理体系中得到贯彻。部分企业在设计阶段就进行召回风险评估,对产品最可能出现的缺陷型式进行前期预防。二是巩固产品质量追溯系统,企业普遍加强了质量控制工作,部分企业已经实现了从配件供应到整车生产全过程质量追溯,一旦零部件出现质量问题,均可精确追溯到有关责任方,确定缺陷影响范围和原因,确保及时准确消除产品缺陷。三是加强售后服务系统,各汽车制造商普遍建立和完善了用户投诉系统,使客户服务工作不仅能帮助消费者解决问题,还为发现产品缺陷信息的提供了重要渠道。汽车制造商按照《管理规定》的要求将“汽车产品缺陷报告”提供给全国各地的经销商、维修商,并通过随车文件向车主提供该报告空白表格,确保售后服务机构和消费者能够将可能存在的缺陷信息进行报告,使主管部门及时发现缺陷,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公众生命安全。
2. 保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生命安全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能有效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于汽车这种复杂的产品,消费者在购买前发现质量问题难,购车后出现质量问题举证难,发生质量问题纠纷解决难。在处理汽车产品质量问题,尤其是对由于设计、制造原因而产生的涉及人生安全的系统性缺陷的解决,完全依靠民事法律进行调整是有局限的,不能解决已经流入市场,正在使用中的批量缺陷产品对公众安全的威胁,必须由国家颁布专门法进行调整。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实施以来的经验表明:汽车召回制度能够使缺陷汽车产品在发生伤害事故之前得到处理,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生命安全。
3. 社会各界对召回的认识水平普遍提高
《管理规定》正式实施后,在质检总局和缺陷产品管理中心的大力宣传下,广大车主分别采用电子邮件、电话、信函和传真等方式向管理中心投诉。受到投诉的制造商49家,涉及的车型101种。汽车召回制度实施一年中,通过多种渠道的宣传,社会各界逐渐意识到,制造商对有缺陷的汽车召回实质是采用适当的方式消除缺陷,召回不等于退货。汽车产品是一个复杂的机械产品,在生产过程中,厂商会经过一系列严密的检测和试验,在行驶性能、安全保障等方面努力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尽管如此,产品也难免出现缺陷,而且这些缺陷在初期很难被发现,只有随着时间的推移,在产品的使用才可能暴露出来。由于缺陷在汽车设计生产中无法绝对避免,制造商对缺陷汽车产品进行召回也是很正常的,很多国际著名汽车品牌都在我国采取了召回行动。全社会普遍认识到,召回是制造商消除汽车产品缺陷的有效手段,是对消费者生命安全负责任的表现。
4. 缺陷产品管理制度的建立提高了社会相互信任和企业诚信水平
在实施《管理规定》规定以来,社会各界逐步认识到,包括汽车在内的产品由于新技术、新材料的大量采用,即便进行了科学严谨的试验,在使用中也可能暴露缺陷和隐患。召回制度对缺陷汽车产品的处理提供了规则和程序,明确了厂家与用户的权益和责任。汽车制造商一旦发现自己的产品有缺陷问题,坦诚负责的召回,是向消费者展示企业负责的态度、提升品牌形象的机会。随着消费者对召回的认识更加理性,不再简单地认为召回等同于汽车质量低下。汽车企业逐渐认识到,召回是企业对社会、对用户应负的责任,为了彻底消除用户的后顾之忧,不应放过任何影响安全的细节,一切应以用户的利益为重,通过召回体现企业的诚实守信的美德。
四、目标与对策
一年来,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实践证明,《管理规定》和其配套的规定是一项严谨、有效的制度。国家质检总局在监督管理与推动企业贯彻执行中积累了经验,初步形成了行之有效的管理模式。同时,有关制造商和广大消费者乃至整个社会对缺陷产品召回有了正确的认识和了解,形成了良好的社会氛围。这些,都为更广泛对缺陷产品进行管理奠定了基础。
在欧美国家,供个人使用或可能接触到的产品,都在召回管理的范畴内。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科技的进步,产品种类越来越丰富,技术含量越来越高,更新换代也越来越快。在此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因设计、制造或信息指示等失误而形成的缺陷产品。为了保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规范经济秩序,提高产品质量,消除缺陷产品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的危险,政府必须不断加强对缺陷产品的管理,加快立法步伐,完善产品安全管理制度,建立科学、合理的行政监管模式。在进一步抓好汽车产品召回管理的同时,逐步拓展缺陷产品召回管理范畴。因此,我们今后的主要工作目标:
1. 进一步抓好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管理
一是进一步加强对M1(轿车)类汽车召回的管理,重点是加强制造商信息备案的管理,拓展缺陷和投诉信息收集渠道,学习、研究和探索更多的缺陷调查技术手段和方式方法。解决轿车产品召回管理中存在的车主信息不完整的问题。一方面建议通过自身的售后服务体系,加强对在用车辆用户信息的收集和整理,及时掌握用户动态,对用户信息进行适时更新。另一方面,我们也将通过有关渠道加强车主信息的收集和整理用于缺陷调查、服务于企业。二是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工作计划,在2005年底将M2和M3类汽车(9座以上客车)纳入召回管理范围。当前的重点工作是进行深入的调查和研究,了解M2和M3类汽车在设计、制造、产品配套、质量管理、信息收集和售后服务等方面的特点,以便制定出更加科学合理的管理措施。三是对N类等其它车辆及汽车零部件的召回管理进行可行性研究。重点是了解相关行业的基本状况,研究其生产和产品特点,使用环境,技术和服务水平等。在时机成熟时再逐步将这些车辆产品纳入召回管理范围。
2. 建立不安全玩具及儿童用品召回管理制度
目前,我国已成为世界玩具生产制造中心,全球70%的玩具是由中国制造的。据统计,我国玩具出口企业有8000多家,产品超过30000种,玩具行销100多个国家和地区,从业人员达300多万人。2003年我国玩具出口额突破了100亿美元。2004年,我国玩具的出口额仍增长7.2%,达到119.92亿美元。玩具已成为我国出口五大支柱产品之一。在产量不断提高的同时,我国玩具的质量水平和行业整体竞争力也在不断提高。但是,在发达国家,有关玩具产品的安全标准也在不断强化和提高,我国生产的玩具在国外被召回的事件也屡屡发生。给企业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同时也给我国玩具行业的声誉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为了加强对儿童等弱势群体的保护,促进玩具和儿童用品质量的提高和行业竞争力,促使我国玩具行业健康稳定的发展,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工作计划,将在不断总结各类产品召回管理经验的基础上,条件成熟时将不安全玩具产品纳入召回管理范围。目前,我们已对国内外的玩具行业状况进行了广泛了解,对发达国家有关玩具召回的法律法规和实施情况进行了比较深入的研究。我们将借鉴国外成熟的管理经验,结合我国法律体系和玩具行业的特点,草拟出相关的召回管理规定,为玩具召回的尽快实施做好准备。
3. 建立一般产品的召回管理制度
对涉及人身安全的各种有缺陷的消费类产品进行召回管理是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如美国通过《消费类产品安全法》、欧盟通过《通用产品安全指令》,对15000多种产品的安全进行管理,其中对缺陷产品进行召是产品安全管理最重要的手段之一。我国正在成为世界最主要的产品生产和制造中心。随着产品种类的增多、产量的增大、销售范围的扩大,一些因产品设计或制造原因造成的安全性缺陷对消费者和全社会可能造成的损害也在增大。同时,我国正在成为全球重要的消费市场。一些跨国公司的召回行动往往涉及全球范围,但因为我国相关法律的缺位,我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可能就得不到相应的保护,利益受到了损害。为了进一步保护消费安全,维护消费者权益,提高产品质量,提高我国企业的全球竞争力,有必要参照国际惯例,尽快制定一般产品的召回管理法规。
目前,我们正在加紧研究国外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模式,了解我国某些行业的生产、销售、服务等行业状况,收集有关产品的安全标准、投诉和召回信息,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草案》,制定相关管理程序和实施办法,努力尽早在更大范围内将危害消费者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各类缺陷产品纳入召回管理之列。
建立并实施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制度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包括前期技术准备、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组建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机构、建立专家系统、完善技术检测程序和对召回制度进行广泛的宣传等。我们将努力在国家公共财政支持下,拟利用3~5年时间逐步建立起缺陷产品召回早期预警、早期监控和完备的应急处理机制。
总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建立对于有效消除各类产品因系统缺陷而带来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对于我国应对加入WTO而带来的挑战,融入全球经济一体化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的建立,是我国政府行政管理方面的一项制度创新。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是以保护广大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这一根本利益为首要目的,它体现了“以人为本”、“以民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以及维护公共安全、公共利益,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责任。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使得消除产品缺陷的社会成本趋于最小化,代表着先进的管理理念和文化。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必将引导和推动我国相关产业的健康、有序和持续发展。我们需要不断的学习和研究新的工作领域,不断的摸索和创新工作方法,积累工作经验。相信在全社会的大力支持之下,在我们的不断努力之下,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工作必将为保护公共安全、提高产品质量做出更大的贡献。
近年来,因缺陷产品进入市场而引发的公共安全问题已经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参与国际经济一体化的过程中,建立缺陷产品管理制度业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的必然选择。2004年10月1日,《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的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在产品安全管理中,首先对缺陷汽车产品的管理跨出了实质性的一步。《管理规定》的颁布和实施,在社会各界产生了积极反响,也得到了汽车产业界的响应和配合,进而为在更大范围内对涉及人身安全的缺陷产品进行管理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一、制度建设
1. 缺陷产品管理制度的建立完善了产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
一年来,缺陷产品召回管理的实践与研究,使人们明确了缺陷产品管理的立法宗旨和政府在缺陷产品管理制度中所应扮演的角色。缺陷产品管理制度建立在产品责任制度的基础上,但是,其法律责任在性质上属于行政法律责任,而非民事法律责任。在行政责任方面,缺陷产品管理制度侧重于消除危险,而不是损害赔偿。这一制度强化了制造商在设计和生产产品时的安全意识; 《管理规定》的实施完善了我国产品安全管理制度及产品质量法律法规体系,这是第一部与《产品质量法》相配套的产品安全方面的专门行政法规。从国际通行的缺陷产品管理模式和国内实践经验两方面来看,由国家产品质量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和实行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制度并依法介入,是避免缺陷产品危及公共安全、保护广大消费者人身健康的有效措施。
缺陷产品是典型的产品质量问题。但是,仅仅在两年之前,国内对缺陷产品管理和缺陷产品召回的概念普遍还是陌生的。无论是生产企业还是行政管理部门,都尚未对此问题给予应有的重视。这与现实生活中因产品存在缺陷而对使用者和他人人身安全与财产造成严重损害,亟待加强管理的现状极不相称。以汽车产品为例,随着我国人民社会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和我国汽车制造商生产能力的不断扩大,我国汽车保有量迅速增加,汽车大量进入家庭。截至2003年,我国的汽车保有量已经超过2000万辆,汽车产量已超过440万辆,进口汽车超过17万辆。由于设计、制造等方面的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所造成的威胁正在加大。据公安部门提供的统计资料,2003年我国在因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总体下降的情况下,因车辆机械故障造成的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反而有所上升,达到4527人,比2002年增加了377人,增幅达9.1%。为了应对这种严峻的形势,同时落实国务院领导在2003年9月做出的关于“对有缺陷的汽车,要实行召回制”的指示,酝酿已久的《管理规定》在2004年3月15日正式公布,引起了国内各方的积极反响和国内外媒体的广泛关注。《管理规定》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标志着我国初步建立了缺陷产品管理制度,开始进入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缺陷产品进行管理的阶段。在这个过程中人们的管理观念和认识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在我国《宪法》、《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等诸多法律法规中,都有保障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相关规定。其中,《产品质量法》中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而产品质量的基本要求就是“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这些规定不仅使得《宪法》、《民法通则》规定的人身权有了具体的保障,反映出国家对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高度重视,而且也为制定缺陷产品的相关法规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奠定了良好的法律基础。
2. 缺陷产品管理制度的建立标志着产品质量监管职能的重要转变
一年来的实践表明,缺陷产品管理制度建立的过程,首先是一个完善政府公共行政职能的过程。我国经济尚处于转轨过程中,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非常迫切。对缺陷产品的行政管理,介于政府经济管理职能和对公共安全、利益管理职能二者之间,微观层面上可以促进企业遵纪守法,防止企业消极行为的出现,宏观层面上可以消除缺陷产品对公众的威胁与危害,进而保护公众利益; 二是规范市场秩序的重要内容。企业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缺陷产品管理制度作为外部制约机制,可以有效地避免企业逃避其应承担的责任,把属于自己的开支转嫁给消费者和社会。在私人成本、收益和社会成本、收益存在不一致的情况下,缺陷产品管理制度既可以有效保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又可以促进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同时,由于产品寿命周期缩短,产品出厂后出现缺陷的可能性不断增大。为了约束某些缺乏社会责任的企业,建立缺陷产品行政管理制度成为社会经济、技术发展的必然选择;三是我国入世后的客观要求。利用技术、管理程序等世贸组织的有关规则,制定符合国民待遇原则、一视同仁的行政管理制度,可以发挥我们的优势,提高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保护国家利益。
3. 缺陷产品管理制度的建立促进了政府制定公共政策水平的提高
汽车产业迅速而健康的发展,客观上要求政府提高其制定公共政策的水平。目前,占国内轿车主要市场份额,与跨国汽车公司合资经营的生产企业,已形成了股权投资、风险共担的机制。因此,我国汽车政策调控的着力点是跟踪研究跨国公司的发展战略、策略,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法规,因势利导,使跨国公司在中国的利益与中方的利益尽可能协调一致。缺陷汽车召回制度和相关制度的政策取向是:
第一,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的建立有利于促进我国汽车工业的制造水平和管理水平的提高。这在客观上提高中国汽车企业自身素质的同时,与跨国合资企业在管理上的价值取向也是一致的;第二,入世后,由于外资和产品进入我国的门槛降低了,因此,外国公司愿意向我国投资、转让技术,还是仅仅输出产品,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产品特性、国际生产状况和国内的法律环境。完善的、包括缺陷汽车召回制度在内的相关法律制度有利于促进外国公司在我国投资、转让技术,建立新企业。同时,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和国内“汽车贸易政策”、“汽车品牌销售管理”等相关政策的配套,可以使得中国汽车工业能够充分利用现有的售后服务体系,从而具有天时、地利的优势,进而有利于汽车合资企业的巩固和吸引外资。
4. 缺陷产品管理制度的建立合理提高了汽车制造业的门槛
作为对汽车行业管理的有效手段,召回制度可以避免汽车投资的非理性化,同时让不具备相关技术实力的“搅局者”举步维艰。缺陷汽车召回制度的出台,对于勉强生存的技术落后企业来说,就像悬在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迫使他们必须重新掂量自身的实力,让出靠地方保护主义保护而获得的当地市场份额,这有利于破解多年来困扰汽车市场的地方保护主义难题。
二、管理状况
为保证《管理规定》的实施,国家质检总局作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制定了与《管理规定》配套的的涉及缺陷产品认定、信息管理、专家管理和检测机构管理的四个办法,成立了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建立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专家数据库,批准11家检测机构承担缺陷汽车产品的技术检测与实验任务,初步建立了缺陷产品召回信息系统。自2004年3月《管理规定》正式颁布到2005年9月已先后有21家国内外汽车制造厂实施29次主动召回,涉及车型33种,召回车辆339696辆(见表1)
表1 汽车制造商主动召回情况一览表
序号 |
厂商名称 |
型 号 |
召回起、止日期 |
召回数量 |
1 |
一汽轿车股份有限公司 |
马自达6 |
2004.6~2004.12.18 |
38,000 |
2 |
广州本田汽车有限公司 |
03款雅阁 |
2004.6.18~2005.2.28 |
70,240 |
3 |
长安铃木汽车有限公司 |
奥拓 |
2004.9.9~2005.3.31 |
157,480 |
4 |
神龙汽车有限公司 |
萨拉毕加索 |
2004.9.10~2005.4.15 |
7,539 |
5 |
沃尔沃(VOLVO)汽车有限公司 |
S80、S60、V70、V70XC |
2004.10.26~2005.10.26 |
2,660 |
6 |
丰田汽车(中国)有限公司 |
LEXUS,RX300 |
2004.10.26~2005.2.28 |
1,913 |
7 |
上海通用有限公司 |
别克(君威)Buick(Regal) |
2004.10.26~2005.4.30 |
27,168 |
8 |
福特汽车(中国)有限公司 |
马威利克Maverick,翼虎 |
2004.12.17~2005.4.30 |
792 |
9 |
韩国现代自动车株式会社 |
世纪CENTENNIAL(LZ) |
2004.12.17~2005.3.19 |
50 |
10 |
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 |
520i; 525i |
2004.12.27~2005.5.30 |
1,685 |
11 |
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
宝来 |
2005.1.15~2005.3.20 |
553 |
12 |
保时捷汽车公司 |
911 |
2005.1.15~待定 |
2 |
13 |
丰田汽车(中国)有限公司 |
LEXUS 雷克萨斯LS430 |
2005.1.24~2005.4.30 |
1,717 |
14 |
富士重工业株式会社 |
Legacy Sedan 3.0L |
2005.2.24~2005.5.5 |
57 |
15 |
日产汽车(中国)有限公司 |
X-TRAIL (奇骏) |
2005.2.28~2005.10.31 |
3,008 |
16 |
梅赛德斯-奔驰(中国)有限公司 |
E级、SL级和CLS级轿车 |
2005.4.15~结束日未定 |
5345 |
17 |
日本三菱自动车工业株式会社 |
戈蓝(GALANT) |
2005.5.12~2005.11.11 |
481 |
18 |
广州本田汽车有限公司 |
飞度 |
2005-04-26~2005-07-25 |
7,469 |
19 |
众奥(天津)国际汽车物贸有限公司 |
奥迪A4/S4敞篷轿车 |
2005-05-23~2005-08-31 |
72 |
20 |
丰田汽车(中国)有限公司 |
TOYOTA LAND CRUISER PRADO |
2005-05-30~2006-05-31 |
8,459 |
21 |
天津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 |
威驰 |
2005-05-31~2005-07-31 |
9 |
22 |
韩国起亚自动车株式会社 |
嘉华(CARNIVAL) |
2005-06-16~2005-09-15 |
2,443 |
23 |
通用汽车中国公司 |
Saab 9-3 (9440) |
2005-07-11~2005-09-11 |
229 |
24 |
日本富士重工业株式会社 |
力狮(Legacy) |
2005-08-01~2005-10-15 |
555 |
25 |
日本马自达汽车公司 |
Mazda(马自达) |
2005-07-22~2005-10-22 |
43 |
26 |
韩国起亚自动车株式会社 |
狮跑(SPORTAGE) |
2005-08-08~2005-11-07 |
292 |
27 |
韩国现代自动车株式会社 |
途胜(TUCSON) |
2005-08-08~2005-11-07 |
1,140 |
28 |
梅赛德斯-奔驰(中国) |
G55 AMG Kompressor |
2005-09-15~2005-11-14 |
5 |
29 |
日本富士重工业株式会社 |
力狮(Legacy) |
2005-09-19~2005-12-30 |
100 |
1. 组建了缺陷产品管理中心
2004年9月28日,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以下称管理中心)正式挂牌成立。管理中心在业务上接受国家质检总局的指导和委托,负责缺陷产品召回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能和工作范围包括,建立和维护网站,设立热线电话,接受消费者投诉,接受咨询服务;收集、整理缺陷产品信息,建立早期预警系统;建立技术专家和产品检测机构数据库;监督、管理产品检测实验机构与组织技术专家或组建专家委员会进行缺陷产品调查和认定;开展缺陷产品召回的宣传和培训;开展缺陷产品的科学研究;开展与国外有关机构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等项工作。管理中心的成立为《管理规定》的顺利实施提供了组织保证。
2. 初步建立了缺陷产品召回信息系统
为了确保汽车召回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初步搭建了四个信息平台,一是中国汽车召回网(www.qiche365.org.cn),二是投诉呼叫中心(010-65537365),三是为扩充车主的投诉和咨询方式,搭建了以召回(@qiche365.org.cn)为后缀的的专用电子邮件系统,开通了咨询电子邮箱、投诉电子邮箱(zhaohui@qiche365.org.cn)、制造商联系邮箱(beian@qiche365.org.cn),四是为制造商备案召回信息,专门搭建了资料上传专用FTP平台。召回信息系统以这四个平台为基础,对正常运转加强了维护,包括网络软硬件的维护、数据更新和备份、备案信息上传下载、呼叫中心座席畅通等。四个平台的建立使得信息系统能够迅速而有效地接受和处理全国各地车主的大量投诉信息,并方便快捷地与制造厂商进行联系、备案召回信息资料。
截止2005年9月14日,信息系统共收到车主投诉近1441起,其中在线投诉850起,电子邮件投诉、电话投诉、信函投诉和传真投诉共计591起。受到投诉的制造商77家,涉及车型191种,涉及总成有发动机、变速器、制动、转向、悬架、空调、电子电器、车身、车轮等10种。另外,有关专家还通过汽车召回网“专家答疑”栏目回复了车主提出的问题1832多个,通过电子邮件(faq@qiche365.org.cn和zhaohui@qiche365.org.cn)车主专用投诉咨询邮件回复车主提出的问题84个,这些问题包括技术、法规等各个方面。
信息系统还定期对投诉信息和专家答疑信息进行汇总、整理和分析,从中发现了一些“疑似”缺陷,并向主管部门提交分析报告。此外,信息系统承担着为汽车制造商提供信息服务的任务,包括信息备案、信息反馈和投诉沟通等。目前,管理中心每周向各个汽车厂商反馈一次投诉信息,这样一方面可以帮助车主反应的问题得以尽早解决,另一方面可以帮助厂家尽快了解产品的质量问题,及时发现可能存在的安全缺陷。
3. 建立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专家库和检测/实验机构数据库
1)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专家库
根据《管理规定》的要求,在获取产品缺陷信息之后,应当迅速就产品是否存在缺陷,以及缺陷可能对公共安全造成的危害程度作出分析和评估。因此,质检总局要组织专家对产品缺陷进行调查、分析、判断,必要时成立专家委员会,并根据其建议委托国家指定的缺陷产品检测与实验机构进行技术检测,最后对产品缺陷提出技术认定建议,质检总局将根据该建议实施指令召回。因此,对从事产品缺陷调查与认定的专家进行严格的组织和管理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为充分利用国内汽车工程专家资源,发挥专家在缺陷调查中的作用,确保专家委员会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在质检总局的组织下,经专家评审组对有关单位推荐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充分的审核、讨论和评议,最后确定440名申请人员为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专家库入库专家。目前,管理中心已组织专家进行缺陷调查9起,启用召回专家库专家30余人次,调查工作依法有序,科学公正。
2)检测与实验机构数据库
为确保检测与实验数据的客观、科学、公正、权威,对实施缺陷汽车产品检测与实验任务的过程进行有效监控,总局已批准第一批11家国家指定的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任务的检测机构为指定的缺陷汽车产品检测与实验机构,第二批承担缺陷汽车产品检测任务的检测与实验机构的认定工作正在进行中。
4. 开展了汽车缺陷的调查、认定与评估
根据管理中心信息系统提供的信息,管理中心组织人员对一部分投诉反映比较集中的质量问题或典型交通事故进行了调查核实。通过调查,主管部门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1)有关汽车安全的国家标准数量少,标准要求偏低,某些标准可操作性不强。
2)某些车型虽符合我国现行的安全标准或技术法规,但在设计、制造上仍存在缺陷,给车主或他人造成了人身、财产损失,在结构、工艺、材料等方面需要改进。
3)道路设施设置不合理,直接影响道路安全。
4)部分汽车制造商故意隐瞒缺陷。
5)由于认识上存在误区,某些企业担心因召回给企业带来负面影响,规避主管部门监督,对缺陷车辆本应该采取召回措施却以技术服务名义从事维修活动。
为了有效监督和管理汽车制造商的召回实施过程,评估召回效果,管理中心制定了严格的召回效果评估体系,包括审查阶段性进展报告和召回总结报告、回访车主并抽查召回情况、现场检查制造商召回执行情况、跟踪召回完成率并监督召回有效性。
截至2005年9月,已有10家企业完成召回计划,并向总局递交了召回总结报告,管理中心已经陆续展开召回效果评估工作。目前已对3家企业完成评估,从召回效果来看,3家企业均按时完成召回计划,召回率均达到80%以上,消费者满意度为94%以上,召回效果达到了预期目标。
5. 组织了法律法规的宣贯
缺陷汽车召回管理是我国质量管理方面的一项重要制度。该制度的内涵、意义和对各利益相关方的影响,尚未被社会充分的认识和理解,甚至可能不少利益相关方对该制度有偏激和错误的认识。因此,国家质检总局在对各利益相关方对该制度的态度进行调查、引导的基础上,策划培训方案,通过多种形式,分阶段、分步骤地对有关法规进行宣贯培训,为《管理规定》的顺利实施建立良好的和理性的氛围。目前,已接受培训的汽车企业达到80余家,参加培训有关企业的中、高层人员达到340余人次。按照工作计划, 440名缺陷汽车召回专家和11家指定检测机构技术人员即将培训。
为更好地作好召回宣传工作,国家质检总局将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央电视台、经济日报、中国质量报、中国国门时报等单位指定为发布汽车召回信息的新闻媒体,并通过多种形式对汽车召回制度进行了深度报道和广泛宣传,使得广大消费者对汽车召回有了一个理性的认识,汽车企业也从起初的抵触、误解趋于认同和支持,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社会影响
《管理规定》实施一年来,对社会各界产生了深远影响。大部分汽车制造商设立了专门的管理部门,建立了产品质量追溯系统,进一步完善了质量管理体系,从设计、制造环节加强了产品缺陷的控制,汽车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能得到改善;近34万辆有缺陷的汽车召回行动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了对公众生命安全的保障,也让社会各界加深对缺陷汽车召回制度的正确认识。
1. 促进汽车制造企业从源头抓质量
缺陷汽车召回管理制度的实施给制造商带来了压力与动力,《管理规定》要求厂商发现产品缺陷的报告制度和消除产品缺陷的措施,客观上促进了企业必须重视对产品设计或生产工艺的改进,对推动企业完善内部管理,提高技术水平,强化企业产品质量意识,消除安全隐患起到了积极作用;《管理规定》实施后,企业普遍建立了车主信息档案系统、投诉信息收集反馈处理系统(投诉中心)、质量信息决策跟踪系统、VIN系统、对进口汽车,要求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VIN体系;建立了缺陷汽车召回组织决策机构,由专人负责与主管部门的信息沟通与协调。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组织开展<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落实情况检查的通知》的要求,2005年6月前有60家企业向缺陷产品管理中心递交了“自查报告”。从“自查报告”和深入企业调研了解的情况看,《管理规定》出台后企业内部管理发生明显变化,大部分汽车企业成立了召回领导小组,制定了企业内部召回工作程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召回管理体系。主要体现在,一是进一步完善了质量管理系统。有关制造商根据召回管理规定的要求对质量管理体系进行了完善,使《管理规定》的要求在质量管理体系中得到贯彻。部分企业在设计阶段就进行召回风险评估,对产品最可能出现的缺陷型式进行前期预防。二是巩固产品质量追溯系统,企业普遍加强了质量控制工作,部分企业已经实现了从配件供应到整车生产全过程质量追溯,一旦零部件出现质量问题,均可精确追溯到有关责任方,确定缺陷影响范围和原因,确保及时准确消除产品缺陷。三是加强售后服务系统,各汽车制造商普遍建立和完善了用户投诉系统,使客户服务工作不仅能帮助消费者解决问题,还为发现产品缺陷信息的提供了重要渠道。汽车制造商按照《管理规定》的要求将“汽车产品缺陷报告”提供给全国各地的经销商、维修商,并通过随车文件向车主提供该报告空白表格,确保售后服务机构和消费者能够将可能存在的缺陷信息进行报告,使主管部门及时发现缺陷,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公众生命安全。
2. 保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生命安全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能有效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于汽车这种复杂的产品,消费者在购买前发现质量问题难,购车后出现质量问题举证难,发生质量问题纠纷解决难。在处理汽车产品质量问题,尤其是对由于设计、制造原因而产生的涉及人生安全的系统性缺陷的解决,完全依靠民事法律进行调整是有局限的,不能解决已经流入市场,正在使用中的批量缺陷产品对公众安全的威胁,必须由国家颁布专门法进行调整。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实施以来的经验表明:汽车召回制度能够使缺陷汽车产品在发生伤害事故之前得到处理,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生命安全。
3. 社会各界对召回的认识水平普遍提高
《管理规定》正式实施后,在质检总局和缺陷产品管理中心的大力宣传下,广大车主分别采用电子邮件、电话、信函和传真等方式向管理中心投诉。受到投诉的制造商49家,涉及的车型101种。汽车召回制度实施一年中,通过多种渠道的宣传,社会各界逐渐意识到,制造商对有缺陷的汽车召回实质是采用适当的方式消除缺陷,召回不等于退货。汽车产品是一个复杂的机械产品,在生产过程中,厂商会经过一系列严密的检测和试验,在行驶性能、安全保障等方面努力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尽管如此,产品也难免出现缺陷,而且这些缺陷在初期很难被发现,只有随着时间的推移,在产品的使用才可能暴露出来。由于缺陷在汽车设计生产中无法绝对避免,制造商对缺陷汽车产品进行召回也是很正常的,很多国际著名汽车品牌都在我国采取了召回行动。全社会普遍认识到,召回是制造商消除汽车产品缺陷的有效手段,是对消费者生命安全负责任的表现。
4. 缺陷产品管理制度的建立提高了社会相互信任和企业诚信水平
在实施《管理规定》规定以来,社会各界逐步认识到,包括汽车在内的产品由于新技术、新材料的大量采用,即便进行了科学严谨的试验,在使用中也可能暴露缺陷和隐患。召回制度对缺陷汽车产品的处理提供了规则和程序,明确了厂家与用户的权益和责任。汽车制造商一旦发现自己的产品有缺陷问题,坦诚负责的召回,是向消费者展示企业负责的态度、提升品牌形象的机会。随着消费者对召回的认识更加理性,不再简单地认为召回等同于汽车质量低下。汽车企业逐渐认识到,召回是企业对社会、对用户应负的责任,为了彻底消除用户的后顾之忧,不应放过任何影响安全的细节,一切应以用户的利益为重,通过召回体现企业的诚实守信的美德。
四、目标与对策
一年来,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实践证明,《管理规定》和其配套的规定是一项严谨、有效的制度。国家质检总局在监督管理与推动企业贯彻执行中积累了经验,初步形成了行之有效的管理模式。同时,有关制造商和广大消费者乃至整个社会对缺陷产品召回有了正确的认识和了解,形成了良好的社会氛围。这些,都为更广泛对缺陷产品进行管理奠定了基础。
在欧美国家,供个人使用或可能接触到的产品,都在召回管理的范畴内。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科技的进步,产品种类越来越丰富,技术含量越来越高,更新换代也越来越快。在此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因设计、制造或信息指示等失误而形成的缺陷产品。为了保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规范经济秩序,提高产品质量,消除缺陷产品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的危险,政府必须不断加强对缺陷产品的管理,加快立法步伐,完善产品安全管理制度,建立科学、合理的行政监管模式。在进一步抓好汽车产品召回管理的同时,逐步拓展缺陷产品召回管理范畴。因此,我们今后的主要工作目标:
1. 进一步抓好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管理
一是进一步加强对M1(轿车)类汽车召回的管理,重点是加强制造商信息备案的管理,拓展缺陷和投诉信息收集渠道,学习、研究和探索更多的缺陷调查技术手段和方式方法。解决轿车产品召回管理中存在的车主信息不完整的问题。一方面建议通过自身的售后服务体系,加强对在用车辆用户信息的收集和整理,及时掌握用户动态,对用户信息进行适时更新。另一方面,我们也将通过有关渠道加强车主信息的收集和整理用于缺陷调查、服务于企业。二是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工作计划,在2005年底将M2和M3类汽车(9座以上客车)纳入召回管理范围。当前的重点工作是进行深入的调查和研究,了解M2和M3类汽车在设计、制造、产品配套、质量管理、信息收集和售后服务等方面的特点,以便制定出更加科学合理的管理措施。三是对N类等其它车辆及汽车零部件的召回管理进行可行性研究。重点是了解相关行业的基本状况,研究其生产和产品特点,使用环境,技术和服务水平等。在时机成熟时再逐步将这些车辆产品纳入召回管理范围。
2. 建立不安全玩具及儿童用品召回管理制度
目前,我国已成为世界玩具生产制造中心,全球70%的玩具是由中国制造的。据统计,我国玩具出口企业有8000多家,产品超过30000种,玩具行销100多个国家和地区,从业人员达300多万人。2003年我国玩具出口额突破了100亿美元。2004年,我国玩具的出口额仍增长7.2%,达到119.92亿美元。玩具已成为我国出口五大支柱产品之一。在产量不断提高的同时,我国玩具的质量水平和行业整体竞争力也在不断提高。但是,在发达国家,有关玩具产品的安全标准也在不断强化和提高,我国生产的玩具在国外被召回的事件也屡屡发生。给企业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同时也给我国玩具行业的声誉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为了加强对儿童等弱势群体的保护,促进玩具和儿童用品质量的提高和行业竞争力,促使我国玩具行业健康稳定的发展,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工作计划,将在不断总结各类产品召回管理经验的基础上,条件成熟时将不安全玩具产品纳入召回管理范围。目前,我们已对国内外的玩具行业状况进行了广泛了解,对发达国家有关玩具召回的法律法规和实施情况进行了比较深入的研究。我们将借鉴国外成熟的管理经验,结合我国法律体系和玩具行业的特点,草拟出相关的召回管理规定,为玩具召回的尽快实施做好准备。
3. 建立一般产品的召回管理制度
对涉及人身安全的各种有缺陷的消费类产品进行召回管理是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如美国通过《消费类产品安全法》、欧盟通过《通用产品安全指令》,对15000多种产品的安全进行管理,其中对缺陷产品进行召是产品安全管理最重要的手段之一。我国正在成为世界最主要的产品生产和制造中心。随着产品种类的增多、产量的增大、销售范围的扩大,一些因产品设计或制造原因造成的安全性缺陷对消费者和全社会可能造成的损害也在增大。同时,我国正在成为全球重要的消费市场。一些跨国公司的召回行动往往涉及全球范围,但因为我国相关法律的缺位,我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可能就得不到相应的保护,利益受到了损害。为了进一步保护消费安全,维护消费者权益,提高产品质量,提高我国企业的全球竞争力,有必要参照国际惯例,尽快制定一般产品的召回管理法规。
目前,我们正在加紧研究国外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模式,了解我国某些行业的生产、销售、服务等行业状况,收集有关产品的安全标准、投诉和召回信息,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草案》,制定相关管理程序和实施办法,努力尽早在更大范围内将危害消费者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各类缺陷产品纳入召回管理之列。
建立并实施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制度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包括前期技术准备、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组建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机构、建立专家系统、完善技术检测程序和对召回制度进行广泛的宣传等。我们将努力在国家公共财政支持下,拟利用3~5年时间逐步建立起缺陷产品召回早期预警、早期监控和完备的应急处理机制。
总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建立对于有效消除各类产品因系统缺陷而带来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对于我国应对加入WTO而带来的挑战,融入全球经济一体化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的建立,是我国政府行政管理方面的一项制度创新。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是以保护广大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这一根本利益为首要目的,它体现了“以人为本”、“以民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以及维护公共安全、公共利益,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责任。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使得消除产品缺陷的社会成本趋于最小化,代表着先进的管理理念和文化。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必将引导和推动我国相关产业的健康、有序和持续发展。我们需要不断的学习和研究新的工作领域,不断的摸索和创新工作方法,积累工作经验。相信在全社会的大力支持之下,在我们的不断努力之下,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工作必将为保护公共安全、提高产品质量做出更大的贡献。- 美国大米进中国还差两步 外媒:面临多国大米竞争(2017-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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