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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在8省份开展品牌价值测算试点

2011年05月04日 09:58    信息来源:国家质检总局

日前,质检总局发出通知,在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江苏省、福建省、河南省、广东省、四川省、云南省等8省(区、市)开展品牌价值测算试点工作。

依据质检总局“三定”方案所赋予的职能,这次试点工作的目的是,从更深层次推进实施名牌发展战略,探索进一步加强品牌建设的新模式;进一步规范我国品牌价值测算市场,满足企业需求,指导企业加强品牌管理和建设,为企业提供品牌经营服务;探索建立加强我国品牌建设的新制度,打破国际上发达国家对品牌价值评估的垄断,推动中国品牌国际化,维护民族经济利益,保障我国经济安全。

我国是制造大国,但却不是品牌强国。我国家用电器产品出口连续10年居世界首位,但缺乏享誉世界的名牌产品。我国也是服装出口的大国,但自主品牌出口不到10%。“十二五”是我国建设全面小康的关键时期,是转变发展方法的重要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中已明确提出要“加强品牌建设,提升品牌价值和效应”。合理测算品牌价值,引导企业提升品牌价值已经刻不容缓。作为主管质量、行使推进名牌发展战略职能的管理部门,质检总局切实履行职责,在深入研究《品牌评价-货币化品牌评价要求》国际标准的基础上,创新品牌建设思路,开展了本次品牌价值测算试点工作。

本次试点主要选择品牌建设基础扎实、具有一定产业优势的8个省(区、市)开展。由质检总局统一组织制定品牌价值测算具体模型和方法,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总体方案具体组织实施,结合本省优势产业,协调相关企业、技术机构或研究单位积极参与试点。本次试点将于5月份正式启动,9月底前完成。试点要求各单位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本次试点工作,不能将品牌价值测算等同为评比、评价。要加强领导,指定专人负责,严格按照进度安排保质保量完成工作。要做好本次试点的协调组织工作,积极争取试点企业配合。同时要稳妥实施品牌价值测算工作,对数据采集、测算、分析等环节严格把关,保证测算结果的真实性、可靠性。最后,要做好试点总结工作。

总局质量管理司有关负责人表示,本次试点工作将为下一步制定品牌价值及测算国家标准提供技术准备和实践基础。在总结经验、完善方法的基础上,明年扩大至全国推广实施。经过2-3年的实践逐步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品牌价值测算体系,引导企业加强品牌建设,提升品牌价值,力争在“十二五”末期使中国的品牌价值测算标准走向国际,建立中国在国际品牌定价活动中的话语权,推动民族品牌走向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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