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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造品牌建设环境,服务区域经济发展

2011年05月30日 16:51    信息来源:国家质检总局

质检总局开展“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建设试点工作

日前,质检总局发出通知,在全国开展“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建设试点工作。通过“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建设试点工作,推动地方政府深入实施“质量兴省(市)”和名牌发展战略,形成有利于品牌建设工作的长效机制和良好环境。经过各地的努力,建设一批“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树立标杆,典型引路,落实“十二五”规划中“推动自主品牌建设,提升品牌价值和效应,加快发展拥有国际知名品牌和核心竞争力的大型企业”的要求,推动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本次试点工作的范围为已开展“质量兴省(市)”活动或经国务院批复已开展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区域类别包括产业聚集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产业园区、现代服务区、旅游区等。申报条件要综合考查区域的产业规范情况、品牌建设情况、质量信用情况、质量安全状况等。每个符合条件的省(区、市)向总局推荐1至2个申报区域。

本次试点工作将于6月底启动,9月末前向总局上报申报和推荐材料,12月底前总局公布“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名单。获得“示范区”称号的地区或园区,除享受地方政府参照省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配套政策外,还将享受质检总局在质量管理、技术检测、检验检疫、许可审批、执法打假、标准制定等方面的扶持政策。“示范区”建设工作每年开展一次,示范期限为三年。质检总局将定期组织对“示范区”开展检查,同时将建立退出机制,对出现问题的区域停止其示范工作,取消示范区称号。

“示范区”建设在质检总局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质量兴省(市)领导小组负责本地示范区建设的组织领导工作,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省示范区建设的牵头组织工作。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对出口企业为主的产业集聚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或高新产业园区进行考核检查,并提出推荐意见和建议。

通知最后要求各地要认真做好试点工作的宣传和动员。要认真制定本地区的考核检查细化标准或实施细则。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做好组织工作,保证考核检查和申报推荐的顺利开展。通知同时下发了《关于开展“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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