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2008年中国世界名牌产品的通知
质检质函[2008]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关于开展中国世界名牌产品评价工作的通知》(国质检质[2005]95号)的要求(以下简称《通知》),按照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工作的总体安排,现将2008年申报中国世界名牌产品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有效期内的中国名牌产品;
(二)已不列入中国名牌产品评价范围的彩色电视机、程控交换机、彩色胶卷、味精等产品不列入2008年中国世界名牌产品申报范围。
二、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须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一)符合《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中申请中国名牌产品的条件。
(二)申报产品全行业的总产量和出口量居于世界前列。
(三)申报品牌产品在国际同行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自主品牌出口多个国家(或地区),在主要出口国家(或地区)均已注册商标。
(四)申报企业年销售额达到100亿元人民币以上(不包括非制造业经营收入)。申报品牌产品各项经济指标处于国内同行业领先地位。纳税信用等级A级企业(未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地区除外)。
(五)申报产品自主品牌出口量(或额)占该产品国内外总销量(或额)的20%以上(国家不鼓励或限制大量出口的产业除外);申报产品自主品牌的出口量(或额)占该产品总出口量(或额)的50%以上,出口额不低于5000万美元;申报产品销售量(额)在国际同行中位于前5名。
(六)申报品牌的注册商标有10年以上历史。
(七)申报企业在国际市场上建立了比较完善的营销网络和售后服务体系,有专门负责国际市场的职能部门,有一定数量的跨国人才。
(八)申报产品的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含量高。申报企业具有较强的研发和自主创新能力,拥有国家级技术中心或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拥有高素质的技术队伍。
(九)企业长期重视品牌建设,有明确的质量战略方针。申报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实物质量达到国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在开拓国际市场、争创世界名牌的过程中具有突出的业绩和出色的表现,对其他企业有良好的借鉴和带动作用。
(十)企业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意识,在发展循环经济、保护环境、节约资源、降低能耗、安全生产以及支持社会公益事业等方面成效显著,走在国内企业的最前列,具有很强的示范带头作用。近三年省级以上(含省级)质量监督检查、环保安全检查、税务检查合格,未发生质量、安全、环保等重大事故。符合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
三、申报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稳妥地做好2008年中国世界名牌产品申报工作。切实按照总局的要求,精心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积极宣传推进名牌战略工作的有关规定,严格把关,确保申报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
(二)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提出申请材料(包括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本材料)。申报企业应如实填写“中国世界名牌产品申请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同一品牌不同产品申报时,需分别填写“申请表”,每个产品一份申报材料。“申请表”可从国家质检总局网(www.aqsiq.gov.cn)或中国名牌网(www.chinamp.org)上下载,也可由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供。申报材料一律使用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申请表,按规定的格式要求填写。申报材料统一采用A4幅面沿长边装订,封面采用白色普通纸,正文除特殊情况外一律使用普通打印纸。
(三)申报企业需提供《申报中国世界名牌产品综合报告》,字数限1万字以内。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近三年生产经营、开拓国际市场、品牌建设、技术创新、节能降耗、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诚信建设、社会公益、人才队伍建设,以及赶超世界先进水平和提高质量的情况。
(四)申报企业需按照GB/T 19580—2004国家标准的要求提供自我评价报告。自我评价报告必须按照《卓越绩效评价准则》的结构和要求撰写,字数限2万字以内。
(五)“申请表”中销售量、销售额、出口量、出口额等各项指标按规定填报。销售量、销售额等统计数据需按照《关于认真做好申报中国名牌产品有关统计数据核定工作的通知》(质检办质联〔2008〕112号)的要求填报,并由当地省级统计部门出具证明(见附件2);企业上缴税额、申报品牌产品上缴税额等指标由省级税务部门出具证明(见附件3、附件4);申报品牌出口量、申报品牌出口额、主要出口国家(地区)等指标由省级相关部门出具证明。出口国家(或地区)的商标注册情况、发明专利、申请的国际专利、技术中心(国家级和省级)、博士后流动站等要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或证明材料。申报企业提供地市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排放达标证明。
以总公司名义申报的,企业相关经济数据可以包含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委托加工贴牌生产的产品相应数据,但申报企业必须在表2中详细列明。属子公司或分公司的,需提供能说明子公司或分公司与母公司关系的证明文件;委托加工的,需提供委托加工合同、销售证明和税收证明,属于生产许可证和3C认证等管理范围的产品还需提供质检部门的备案证明。
四、公示及申报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理企业的申报材料,并按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坚决不予受理。
(二)为接受社会的监督,对初审合格的企业,统一于6月9日10时至6月22日17时在省局网站和各地主要媒体的显要位置进行公示。公示内容:《中国世界名牌产品申请表》中的表1、表2、表3以及附件2、附件3、附件4。
各地应于6月6日前将公示载体、公示数据以书面文件和电子邮件的方式报总局质量司,书面文件必须加盖省局公章,总局将在有关网站上公布各省公示载体。
(三)公示受理时间为6月9日至6月23日。对公示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进行调查核实。对反映情况属实,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取消申报资格。对所有公示反映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汇总后报总局质量司,总局将根据情况,提交国家有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如发现存在问题,虚报数据的,将取消申报资格,并通报批评。
(四)对公示合格的企业提出推荐意见(见表4),统一将所有推荐企业的申报材料(一式三份),于6月30日前(以邮戳为准)邮寄至国家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两份)和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一份)。申报工作过期不予受理,不接受申报材料的更换和补充。
五、其他事项
(一)“申请表”中填写的数据必须真实,严禁弄虚作假。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将对申报企业填报的数据进行严格审查和公示,如经查实数据有不实情况,取消该企业参与中国世界名牌产品评价的资格。
(二)申报企业应遵守评价工作纪律和《通知》中规定的各项要求。国家质检总局和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不接受申请企业的直接来访。
(三)中国世界名牌产品评价和表彰工作不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不增加企业负担。企业的广告宣传、赞助等活动属于企业的商业活动,与中国世界名牌产品评价工作无关。
(四)通信地址
1、国家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质量管理处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邮件:haoj@aqsiq.gov.cn
邮政编码:100088
2、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龙翔路甲7号
邮政编码:100083
附件:
二○○八年五月七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关于开展中国世界名牌产品评价工作的通知》(国质检质[2005]95号)的要求(以下简称《通知》),按照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工作的总体安排,现将2008年申报中国世界名牌产品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有效期内的中国名牌产品;
(二)已不列入中国名牌产品评价范围的彩色电视机、程控交换机、彩色胶卷、味精等产品不列入2008年中国世界名牌产品申报范围。
二、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须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一)符合《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中申请中国名牌产品的条件。
(二)申报产品全行业的总产量和出口量居于世界前列。
(三)申报品牌产品在国际同行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自主品牌出口多个国家(或地区),在主要出口国家(或地区)均已注册商标。
(四)申报企业年销售额达到100亿元人民币以上(不包括非制造业经营收入)。申报品牌产品各项经济指标处于国内同行业领先地位。纳税信用等级A级企业(未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地区除外)。
(五)申报产品自主品牌出口量(或额)占该产品国内外总销量(或额)的20%以上(国家不鼓励或限制大量出口的产业除外);申报产品自主品牌的出口量(或额)占该产品总出口量(或额)的50%以上,出口额不低于5000万美元;申报产品销售量(额)在国际同行中位于前5名。
(六)申报品牌的注册商标有10年以上历史。
(七)申报企业在国际市场上建立了比较完善的营销网络和售后服务体系,有专门负责国际市场的职能部门,有一定数量的跨国人才。
(八)申报产品的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含量高。申报企业具有较强的研发和自主创新能力,拥有国家级技术中心或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拥有高素质的技术队伍。
(九)企业长期重视品牌建设,有明确的质量战略方针。申报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实物质量达到国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在开拓国际市场、争创世界名牌的过程中具有突出的业绩和出色的表现,对其他企业有良好的借鉴和带动作用。
(十)企业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意识,在发展循环经济、保护环境、节约资源、降低能耗、安全生产以及支持社会公益事业等方面成效显著,走在国内企业的最前列,具有很强的示范带头作用。近三年省级以上(含省级)质量监督检查、环保安全检查、税务检查合格,未发生质量、安全、环保等重大事故。符合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
三、申报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稳妥地做好2008年中国世界名牌产品申报工作。切实按照总局的要求,精心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积极宣传推进名牌战略工作的有关规定,严格把关,确保申报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
(二)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提出申请材料(包括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本材料)。申报企业应如实填写“中国世界名牌产品申请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同一品牌不同产品申报时,需分别填写“申请表”,每个产品一份申报材料。“申请表”可从国家质检总局网(www.aqsiq.gov.cn)或中国名牌网(www.chinamp.org)上下载,也可由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供。申报材料一律使用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申请表,按规定的格式要求填写。申报材料统一采用A4幅面沿长边装订,封面采用白色普通纸,正文除特殊情况外一律使用普通打印纸。
(三)申报企业需提供《申报中国世界名牌产品综合报告》,字数限1万字以内。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近三年生产经营、开拓国际市场、品牌建设、技术创新、节能降耗、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诚信建设、社会公益、人才队伍建设,以及赶超世界先进水平和提高质量的情况。
(四)申报企业需按照GB/T 19580—2004国家标准的要求提供自我评价报告。自我评价报告必须按照《卓越绩效评价准则》的结构和要求撰写,字数限2万字以内。
(五)“申请表”中销售量、销售额、出口量、出口额等各项指标按规定填报。销售量、销售额等统计数据需按照《关于认真做好申报中国名牌产品有关统计数据核定工作的通知》(质检办质联〔2008〕112号)的要求填报,并由当地省级统计部门出具证明(见附件2);企业上缴税额、申报品牌产品上缴税额等指标由省级税务部门出具证明(见附件3、附件4);申报品牌出口量、申报品牌出口额、主要出口国家(地区)等指标由省级相关部门出具证明。出口国家(或地区)的商标注册情况、发明专利、申请的国际专利、技术中心(国家级和省级)、博士后流动站等要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或证明材料。申报企业提供地市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排放达标证明。
以总公司名义申报的,企业相关经济数据可以包含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委托加工贴牌生产的产品相应数据,但申报企业必须在表2中详细列明。属子公司或分公司的,需提供能说明子公司或分公司与母公司关系的证明文件;委托加工的,需提供委托加工合同、销售证明和税收证明,属于生产许可证和3C认证等管理范围的产品还需提供质检部门的备案证明。
四、公示及申报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理企业的申报材料,并按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坚决不予受理。
(二)为接受社会的监督,对初审合格的企业,统一于6月9日10时至6月22日17时在省局网站和各地主要媒体的显要位置进行公示。公示内容:《中国世界名牌产品申请表》中的表1、表2、表3以及附件2、附件3、附件4。
各地应于6月6日前将公示载体、公示数据以书面文件和电子邮件的方式报总局质量司,书面文件必须加盖省局公章,总局将在有关网站上公布各省公示载体。
(三)公示受理时间为6月9日至6月23日。对公示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进行调查核实。对反映情况属实,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取消申报资格。对所有公示反映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汇总后报总局质量司,总局将根据情况,提交国家有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如发现存在问题,虚报数据的,将取消申报资格,并通报批评。
(四)对公示合格的企业提出推荐意见(见表4),统一将所有推荐企业的申报材料(一式三份),于6月30日前(以邮戳为准)邮寄至国家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两份)和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一份)。申报工作过期不予受理,不接受申报材料的更换和补充。
五、其他事项
(一)“申请表”中填写的数据必须真实,严禁弄虚作假。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将对申报企业填报的数据进行严格审查和公示,如经查实数据有不实情况,取消该企业参与中国世界名牌产品评价的资格。
(二)申报企业应遵守评价工作纪律和《通知》中规定的各项要求。国家质检总局和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不接受申请企业的直接来访。
(三)中国世界名牌产品评价和表彰工作不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不增加企业负担。企业的广告宣传、赞助等活动属于企业的商业活动,与中国世界名牌产品评价工作无关。
(四)通信地址
1、国家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质量管理处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邮件:haoj@aqsiq.gov.cn
邮政编码:100088
2、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龙翔路甲7号
邮政编码:100083
附件:
二○○八年五月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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