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05年中国名牌产品申报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司(局)函 质检质函[2005]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2005年名牌战略推进工作的总体安排,在广泛调查研究和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审议,确定了2005年中国名牌产品评价目录。为了做好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必须符合《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2005年中国名牌产品申报条件”(见附件1)。
二、申报时间和地点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于4月30日至5月30日自愿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报,具体时间安排由各地自行确定。
三、申报材料填写要求
(一)申报企业应按照要求填写中国名牌产品申请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从国家质检总局网(www.aqsiq.gov.cn)或中国名牌网(www.chinamp.org)上直接下载。也可由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供。本次申报一律使用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申请表,按相关格式要求填写,并附上规定的证明材料。国家质检总局、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不接收其他格式的申报材料。
(二)申报企业应仔细阅读申请表中的《申报中国名牌产品告知书》,在理解的基础上,由企业法人代表签字承诺遵守告知书条款。
(三)申请表“续表2”中“申报产品的主要性能指标”一栏按照附件3规定的项目进行填写。数据来源于2004年至2005年国家监督检查或委托省级以上质量检测机构检测的数据。
(四)2005年顾客满意指数调查范围为:标号为002、008、011、015、017、025、030、067至078、080、085、086的消费类产品。请这些产品的申报企业将申报产品销售额最高的前十个地市级以上城市名单及销售比重依次填入“部分消费类申报产品2004年销售区域分布表”(见附件4),并于5月10日前传真至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同时登陆中国质量监督网(www.cqs.gov.cn)进行填报。
(五)为编辑出版2005年卷《中国名牌产品年鉴》以及在中国名牌网上介绍企业及产品情况(不收费用),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材料的电子文本,具体要求见附件5。
四、申报数据公示
(一)初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理企业申报材料后,应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审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以及申请表的制作、填报和证明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等内容。
(二)公示。为保证数据的真实性,接受社会的监督,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对初审合格的企业统一进行申报数据公示。公示内容:申报企业名称、品牌、申报产品的销售量、销售额、出口量、出口额以及上缴税额等数据,同时公示出具证明的单位。
(三)公示时间及方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于6月6日至12日在省局网站或各地主要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及载体应事先告知总局质量司,以便在总局网站和中国名牌网站上公布各省公示的载体。
(四)公示意见处理。各省应对公示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对反映情况属实,确实存在问题,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取消申报资格。
五、审查上报
(一)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组织本地区有关部门及社会团体对公示合格的企业进行审查,形成推荐意见,填写申请表的“表4”。各省需将推荐企业的汇总名单以及所有推荐企业的申报材料(书面材料和电子版材料)一式两份,于6月28日前(以邮戳为准)分别邮寄国家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和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过期不予受理。不接受申报材料更换。
(二)经省局初审合格的企业务必于6月6日至12日期间登陆中国质量监督网(www.cqs.gov.cn)进行网上申报,国家质检总局将根据网上申报的企业名单安排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企业网上填报的数据必须与书面材料一致。
六、中国名牌产品评价工作严格按照《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不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不增加企业负担,不举办关于评价工作的论坛和培训班,不与其他任何评价结果对接。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明确要求各申报企业,严格自律,遵守名牌评价工作纪律,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名牌评价工作,自觉拒绝和抵制假借中国名牌产品评价名义的任何活动和收费,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各级质检部门和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反映。在中国名牌产品申报和评价期间,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得带企业到总局、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以及其他机构介绍情况,更不能违反名牌评价工作的纪律。自本通知发出以后,如有类似情况发生,总局将通报批评。
七、邮寄地址
(一)国家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邮编:100088
(二)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龙翔路甲7号
邮编:100083
特此通知。
附件:
1.2005年中国名牌产品评价目录、编号及申报条件
2.中国名牌产品申请表
3.2005年申报中国名牌产品实物质量指标
4.部分消费类申报产品2004年销售区域分布表
5.企业提供年鉴电子文本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2005年名牌战略推进工作的总体安排,在广泛调查研究和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审议,确定了2005年中国名牌产品评价目录。为了做好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必须符合《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2005年中国名牌产品申报条件”(见附件1)。
二、申报时间和地点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于4月30日至5月30日自愿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报,具体时间安排由各地自行确定。
三、申报材料填写要求
(一)申报企业应按照要求填写中国名牌产品申请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从国家质检总局网(www.aqsiq.gov.cn)或中国名牌网(www.chinamp.org)上直接下载。也可由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供。本次申报一律使用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申请表,按相关格式要求填写,并附上规定的证明材料。国家质检总局、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不接收其他格式的申报材料。
(二)申报企业应仔细阅读申请表中的《申报中国名牌产品告知书》,在理解的基础上,由企业法人代表签字承诺遵守告知书条款。
(三)申请表“续表2”中“申报产品的主要性能指标”一栏按照附件3规定的项目进行填写。数据来源于2004年至2005年国家监督检查或委托省级以上质量检测机构检测的数据。
(四)2005年顾客满意指数调查范围为:标号为002、008、011、015、017、025、030、067至078、080、085、086的消费类产品。请这些产品的申报企业将申报产品销售额最高的前十个地市级以上城市名单及销售比重依次填入“部分消费类申报产品2004年销售区域分布表”(见附件4),并于5月10日前传真至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同时登陆中国质量监督网(www.cqs.gov.cn)进行填报。
(五)为编辑出版2005年卷《中国名牌产品年鉴》以及在中国名牌网上介绍企业及产品情况(不收费用),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材料的电子文本,具体要求见附件5。
四、申报数据公示
(一)初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理企业申报材料后,应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审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以及申请表的制作、填报和证明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等内容。
(二)公示。为保证数据的真实性,接受社会的监督,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对初审合格的企业统一进行申报数据公示。公示内容:申报企业名称、品牌、申报产品的销售量、销售额、出口量、出口额以及上缴税额等数据,同时公示出具证明的单位。
(三)公示时间及方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于6月6日至12日在省局网站或各地主要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及载体应事先告知总局质量司,以便在总局网站和中国名牌网站上公布各省公示的载体。
(四)公示意见处理。各省应对公示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对反映情况属实,确实存在问题,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取消申报资格。
五、审查上报
(一)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组织本地区有关部门及社会团体对公示合格的企业进行审查,形成推荐意见,填写申请表的“表4”。各省需将推荐企业的汇总名单以及所有推荐企业的申报材料(书面材料和电子版材料)一式两份,于6月28日前(以邮戳为准)分别邮寄国家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和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过期不予受理。不接受申报材料更换。
(二)经省局初审合格的企业务必于6月6日至12日期间登陆中国质量监督网(www.cqs.gov.cn)进行网上申报,国家质检总局将根据网上申报的企业名单安排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企业网上填报的数据必须与书面材料一致。
六、中国名牌产品评价工作严格按照《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不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不增加企业负担,不举办关于评价工作的论坛和培训班,不与其他任何评价结果对接。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明确要求各申报企业,严格自律,遵守名牌评价工作纪律,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名牌评价工作,自觉拒绝和抵制假借中国名牌产品评价名义的任何活动和收费,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各级质检部门和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反映。在中国名牌产品申报和评价期间,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得带企业到总局、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以及其他机构介绍情况,更不能违反名牌评价工作的纪律。自本通知发出以后,如有类似情况发生,总局将通报批评。
七、邮寄地址
(一)国家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邮编:100088
(二)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龙翔路甲7号
邮编:100083
特此通知。
附件:
1.2005年中国名牌产品评价目录、编号及申报条件
2.中国名牌产品申请表
3.2005年申报中国名牌产品实物质量指标
4.部分消费类申报产品2004年销售区域分布表
5.企业提供年鉴电子文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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