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牌管理有法可依
为了适应入世后我国所面对的新的市场和竞争环境,使以提高我国产品国际竞争力为宗旨的中国名牌战略推进事业走上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健康轨道,2001年12月29日,国家质检总局局长李长江签发了《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并于当天正式实施,于去年6月实施的《中国名牌产品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据悉,这是我国政府部门第一次将实施名牌战略推进机制纳入到行之有效的法律法规中来。新实施的《办法》具有怎样的特点?日前,记者就此采访了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长、国家质检总局质量司司长于献忠。
于献忠说,《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是国家质检总局自去年启动中国名牌推进战略以来,在实践的基础上,反复听取各方意见,包括企业对实施名牌战略的看法,对原有的《中国名牌产品评价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补充修改和完善而产生的,并将其上升为政府部门规章,通过法律法规形式来推动中国名牌发展战略。新颁布的《办法》在名称上也与以往不同,从而进一步强化了国家质检总局正在负责实施的名牌战略,其核心不是简单地就产品评价而评价,而是为了引导各有关方面规范操作,特别是引导企业树立名牌意识,增强竞争力,以参与国际竞争。 其法规政策水平高,可操作性强,执法力度的大。
于献忠说,《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内容上具有几个非常突出的特点:
总体推进机制被放到了重要的位置
推进机制涵盖了名牌战略推进工作的核心,为了使这一工作规范、有效地进行,新颁布的《办法》将已被市场检验、接受和认可的中国名牌产品总体推进机制,即“ 以市场评价为基础、以社会中介机构为主体、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以用户(顾客)满意为宗旨”,放到了第一章的“总则”中,从而妥善地处理了政府部门、中介机构与社会各个方面如何协调全面推进名牌战略的实施。
增设了组织管理一章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
为了使中国名牌产品管理进入良性发展,《办法》增设了组织管理一章,明确了国家质检总局、中介机构与各地质监部门的职责。(见今日六版《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第二章组织管理)
明确规定中国名牌产品标志是质量标志
为了有效地保护中国名牌产品,净化市场环境,抑制市场上的制假、售假行为,《办法》明确规定,中国名牌产品标志是质量标志,从而赋予了中国名牌产品重要的法律地位。如有冒用、伪造或转让中国名牌产品标志的,有关部门可依据《产品质量法》对冒用质量标志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从而增强了中国名牌产品管理的保护执法力度。
以国家质检总局名义对中国名牌产品予以表彰
为了树立中国名牌产品的权威性,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其职能和《产品质量法》“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企业和个人给予奖励”的规定,在《办法》的“评价程序”中明确规定,以国家质检总局的名义 向通过 市场客观评价而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颁发中国名牌产品证书和奖牌,以此向社会表明中国名牌产品的份量,扩大其知名度,同时制止社会上出现乱评奖行为。
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被纳入评价指标
入世后,我国面对的是全球竞争,此时能否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竞争力是企业是否具备发展后劲、并在市场竞争中不断取胜的法宝。同时,我国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中指出,要通过上市、兼并、联合、重组等形式,形成一批著名品牌和自主知识产权、主业突出、核心能力强的大公司和企业集团,提高企业集中度和产品开发能力。据此,《办法》在“建立以市场评价、质量评价、效益评价和发展评价为主要评价内容的评价指标体系”中,明确提出,“评价指标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产品适当倾斜”。
规定了不能申请中国名牌产品的范围
作为一个法律法规,《办法》在“是”与“非”的界定上很明显。除了规定申请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生产企业应符合有关条件外,还增加了哪些生产企业所生产的产品不能申请“中国名牌产品”称号。
对参与评价工作的人员素质进一步强调了有关要求
中国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科学、公正、公平、公开,不搞终身制,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如何保证这一原则的实施?这除了需要一个好的评价机制外,还需要有高素质的工作人员。因为任何机制、规定和原则都要由人来操作,实施的好与坏,与操作者的素质关系极大。中国名牌产品评价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也是社会上的敏感话题,对工作人员素质的要求自然很高。为了在实施过程中,使其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等原则得到贯彻,并将高素质的人吸收到中国名牌产品评价工作中来,《办法》对从事中国名牌产品评价工作人员的素质有明确规定。(《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七条)。
为了适应入世后我国所面对的新的市场和竞争环境,使以提高我国产品国际竞争力为宗旨的中国名牌战略推进事业走上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健康轨道,2001年12月29日,国家质检总局局长李长江签发了《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并于当天正式实施,于去年6月实施的《中国名牌产品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据悉,这是我国政府部门第一次将实施名牌战略推进机制纳入到行之有效的法律法规中来。新实施的《办法》具有怎样的特点?日前,记者就此采访了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长、国家质检总局质量司司长于献忠。
于献忠说,《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是国家质检总局自去年启动中国名牌推进战略以来,在实践的基础上,反复听取各方意见,包括企业对实施名牌战略的看法,对原有的《中国名牌产品评价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补充修改和完善而产生的,并将其上升为政府部门规章,通过法律法规形式来推动中国名牌发展战略。新颁布的《办法》在名称上也与以往不同,从而进一步强化了国家质检总局正在负责实施的名牌战略,其核心不是简单地就产品评价而评价,而是为了引导各有关方面规范操作,特别是引导企业树立名牌意识,增强竞争力,以参与国际竞争。 其法规政策水平高,可操作性强,执法力度的大。
于献忠说,《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内容上具有几个非常突出的特点:
总体推进机制被放到了重要的位置
推进机制涵盖了名牌战略推进工作的核心,为了使这一工作规范、有效地进行,新颁布的《办法》将已被市场检验、接受和认可的中国名牌产品总体推进机制,即“ 以市场评价为基础、以社会中介机构为主体、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以用户(顾客)满意为宗旨”,放到了第一章的“总则”中,从而妥善地处理了政府部门、中介机构与社会各个方面如何协调全面推进名牌战略的实施。
增设了组织管理一章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
为了使中国名牌产品管理进入良性发展,《办法》增设了组织管理一章,明确了国家质检总局、中介机构与各地质监部门的职责。(见今日六版《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第二章组织管理)
明确规定中国名牌产品标志是质量标志
为了有效地保护中国名牌产品,净化市场环境,抑制市场上的制假、售假行为,《办法》明确规定,中国名牌产品标志是质量标志,从而赋予了中国名牌产品重要的法律地位。如有冒用、伪造或转让中国名牌产品标志的,有关部门可依据《产品质量法》对冒用质量标志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从而增强了中国名牌产品管理的保护执法力度。
以国家质检总局名义对中国名牌产品予以表彰
为了树立中国名牌产品的权威性,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其职能和《产品质量法》“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企业和个人给予奖励”的规定,在《办法》的“评价程序”中明确规定,以国家质检总局的名义 向通过 市场客观评价而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颁发中国名牌产品证书和奖牌,以此向社会表明中国名牌产品的份量,扩大其知名度,同时制止社会上出现乱评奖行为。
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被纳入评价指标
入世后,我国面对的是全球竞争,此时能否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竞争力是企业是否具备发展后劲、并在市场竞争中不断取胜的法宝。同时,我国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中指出,要通过上市、兼并、联合、重组等形式,形成一批著名品牌和自主知识产权、主业突出、核心能力强的大公司和企业集团,提高企业集中度和产品开发能力。据此,《办法》在“建立以市场评价、质量评价、效益评价和发展评价为主要评价内容的评价指标体系”中,明确提出,“评价指标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产品适当倾斜”。
规定了不能申请中国名牌产品的范围
作为一个法律法规,《办法》在“是”与“非”的界定上很明显。除了规定申请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生产企业应符合有关条件外,还增加了哪些生产企业所生产的产品不能申请“中国名牌产品”称号。
对参与评价工作的人员素质进一步强调了有关要求
中国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科学、公正、公平、公开,不搞终身制,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如何保证这一原则的实施?这除了需要一个好的评价机制外,还需要有高素质的工作人员。因为任何机制、规定和原则都要由人来操作,实施的好与坏,与操作者的素质关系极大。中国名牌产品评价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也是社会上的敏感话题,对工作人员素质的要求自然很高。为了在实施过程中,使其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等原则得到贯彻,并将高素质的人吸收到中国名牌产品评价工作中来,《办法》对从事中国名牌产品评价工作人员的素质有明确规定。(《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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