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到的“示范条款”
【演播室】
共同打造高质量的生活,欢迎收看《每周质量报告》。近几年来,我们栏目对汽车保险行业存在的种种问题和乱象进行了持续的关注,并对车险理赔难的问题和车险合同中的霸王条款问题,都进行了调查报道。我们的这些节目也引起了保险监管部门的重视,并在2012年推出了新的车险示范条款,在这份新的示范条款中,我们栏目曾经报道过的无责不赔、高保低赔等霸王条款都被废除了。但是在调查的过程我们的记者却发现,这份新的车险示范条款在两年多后的今天依然没有实施,投保人在实际理赔过程中还在饱受这些不合理的霸王条款的伤害。云南的车主吴先生就有这样的痛苦经历,让我们先来看看吴先生在车险理赔的过程中,到底遇到了怎样的难题。
【正文】
不久前,云南玉溪的吴先生,经过一年多的维权终于拿到了本来早该拿到的6万多元保险赔偿金。虽然最终拿到了赔偿金,但是吴先生却高兴不起来,回忆起这场历时一年多的纠纷,吴先生觉得身心俱疲,而要想了解这场纠纷的全过程,还要从2013年4月的一场车祸说起。
【同期】车主 吴先生
我约了三个朋友准备去西双版纳玩,那时候清明节放假三天,
【正文】
早晨六点,吴先生和朋友们出发了,最初的旅程欢乐而顺利,但是就在他们享受着旅途乐趣的时候,意外却发生了。
【同期】车主 吴先生
就突然我的车失控就飞出去了,我不知道发生什么事情。
【同期】车主 吴先生
我下来一看,原来有一辆货车已经翻到对面车道了。我的车已经严重变形,我才知道我车是跟一辆货车追尾。
【正文】
这次事故是由于一辆江苏牌照大货车引发的,这辆车刹车和喇叭失灵后,从正后方撞击吴先生的小汽车,然后这辆大货车又撞上了一辆违法停在公路上的安徽牌照大货车;事故造成三死一重伤,是一起特大交通事故。吴先生的车上虽然没有人员伤亡,但是车辆的损失却高达七万元左右。在这起事故中,三辆车都有较为齐全的保险,所以事故之后三辆车都向各自的保险公司报了险。
【同期】车主 吴先生
保险公司就到现场看了以后,他就说我没有责任,很可能是对方承担全部责任,他就这样跟我讲一下说,如果这边有损失要找对面保险公司理赔。
【正文】
吴先生拿到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发现,自己确实在这次事故中没有责任,于是听信大地保险的话找对方车辆的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但是对方保险公司却说要他耐心等待一段时间。
【同期】车主 吴先生
但是在我等了两个月之后,他们又突然说这个事情很复杂,处理起来有一定难度,让我通过诉讼解决。
【正文】
但是,对方的保险公司远在江苏,这个官司打起来困难重重,吴先生无奈之下只好向律师求助。
律师指出,根据法律规定,由于吴先生的车在事故中没有责任,因此他既可以直接找肇事车主索赔,也可以直接找肇事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还可以直接找自己投保车损险的保险公司索赔。
由于肇事车辆远在江苏,吴先生决定还是直接找自己投保的大地保险进行索赔。但是经过了一年左右时间的沟通,大地保险保险公司也没有明确表态,既没有进行理赔,也没有出具拒赔通知。万般无奈的吴先生只能再次找到律师求助,并对大地保险提起了诉讼。
【正文】
而对于没有对吴先生进行理赔的情况,大地保险给出的解释是:吴先生的车在其遭遇的交通事故中,不承担任何责任,因此按照保险公司和吴先生签订的合同,属于不予理赔的范围。
记者在仔细查阅了大地保险公司的家庭自用汽车损失条款后发现,在这份格式合同中的第二十六条做出了这样的规定: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吴先生的车虽然损坏了,但由于在事故中无责,所以大地保险就拒绝赔偿。
在庭审过程中,本案的焦点就集中在了大地保险车损险合同的第二十六条是否有效的问题上。经过审理法院认定,投保人的主要义务是交纳保险费,保险人也就是保险公司的主要义务是,在被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产生损失时,能通过保险公司的理赔及时得到弥补,但是保险公司在其自己拟定的保险格式合中规定,按车辆在事故中承担责任的比例进行赔付,明显缩小了车损险保险责任的范围,从而排除了被保险人的部分权利。
而(《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法院的判决指出,像吴先生这种情况,保险法事实上有明文规定:《保险法》: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因此法院最终判决,大地保险车损险第二十六条无效,大地保险依法向吴先生支付相应赔偿,之后可向事故责任方追偿。
将近一年半的时间过去了,吴先生才拿到大地保险的赔付6万多元钱。律师认为虽然从表面上吴先生拿到了赔偿,但是实际上他为了维权支付了大量的时间和经济成本。
【同期】保险专业律师 张宏雷
非常明显,消费者打官司之后最后结果,很可能是拿到了一个缩水严重的保险金,比如说我们本案非常明显。七万多的赔偿,消费者支付律师费支付诉讼费之后,实际上缩水应该高达30%以上,这30%的成本就是拿去打官司了,而作为一年半之前就应该赔偿的保险公司,没有得到任何的惩罚,除了人民法院判它支付早该支付的保险金之外,没有任何的惩罚,这个就是我们打保险诉讼的时候有的律师非常困惑,消费者非常困惑的原因。
【正文】
更让律师感到不解的是,早在2012年2月中国保监会就曾经发布了《关于加强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通知规定:因第三者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不得通过放弃代位求偿权的方式拒绝履行保险责任。
通俗地讲通知中所谓的代位求偿权就是指,保险公司要对事故中的无责车辆的损失进行赔付,之后可以向事故责任方进行追偿。
同时在这份通知中还规定,从该通知颁布之日起,保险公司应当按照通知的规定,对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进行修订,并报保监会审批。
但是大地保险公司车损险合同中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虽然违背了保监会上述通知的原则和要求,但是依然通过了相关部门的审批,而这也给保险公司的霸王条款留下了生存空间。
【同期】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法研究所所长 黄震教授
所以这个也就是法律冲突,所以这种情况出现时候,就需要有一个司法的审查权,这里边在这个民事诉讼中间,我们地方法院有效的行使这个对于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所以解决了这个纠纷。也就是以通知为准,以立法为准,这个你这个审批是一个执法行为,不以你(执法)为准,他否定了26条效力,说明以立法这个原意为准,而不是以审批执法者的意思为准。
【正文】
而就在这份通知发布之后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在2012年3月14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又发布了《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在这个新的《示范条款》中废除了“按责任赔付”、“无责不赔”等违法条款,规定因第三方对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先行赔付被保险人,保险人在赔偿金额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而这一《示范条款》的合法合规性相比原有条款有明显改善,因此赢得社会各界的好评。但是当时相关负责人表示,《示范条款》的实施需要一定的准备时间,大概要等到当年年底才能真正实施。但是到记者发稿时为止,两年半的时间已经过去了,这份有利于消费者理赔的《示范条款》依然没有正式实施。
【同期】保险专业律师 张宏雷
我们用一句形象话来说了,只见(听)楼梯响,不见人下来,那么到目前为止,我手上十个案例证明,财产保险公司在面对要求无责赔偿的消费者时候还是拿出错误条款来进行推诿,进行拖延,我们认为它是一个屡教不改他是一个知错不改。
【演播室】
从吴先生的遭遇来看,保监会针对修改“无责不赔”等霸王条款的通知没有真正落到实处,保险协会废除了“无责不赔”等霸王条款的《示范条例》也没有正式实施。也就是说,在监管部门认定“无责不赔”等霸王条款不合法、不合规、不合理之后,这些霸王条款依然存在,并且继续损害着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那么,类似的情况到底是大地保险一家独有,还是保险行业的普遍现象呢?继续来看记者的调查。
【正文】
记者和律师一道,就无责到底能否理赔的问题,对国内几家主要的保险公司进行了调查,结果发现中国平安、太平洋保险等保险公司表示,按照保监会的通知要求,被保险车辆受到损失,即使无责也可以正常理赔。
【同期】太平洋保险客服人员
张律师:如果在高速公路上两车相撞了,但是我的车是没有责任的,交警比如认定我没有责任,那么我向自己车辆的保险公司要求这个车损险理赔可不可以。
可以。
张律师:那这种情况会不会有什么影响。
如果说您到时候报案理赔,它只有唯一影响,如果您报案三次以上您第二年投保时候它(保费)就有上浮,然后除此之外它没有什么影响。
【正文】
而有的保险公司,虽然原则上同意以代位求偿的形式对无责车辆进行车损赔付,但是却添加了一些限制条件。
【同期】华泰保险客服人员
华泰这边有一个代位求偿服务,但是要是您先找被保险人他不管,(再)找他保险公司,对方保险公司他再不管,你跟我们申请可以代位求偿,保险公司负责帮您赔偿。
【正文】
专家指出,消费者一旦投了车损险且发生了车损事故,那么找侵权方索赔还是找保险公司索赔都是合理合法的权利,保险公司无权设置其他条件限制消费者权益的实现。
当记者和律师就这一问题致电阳光保险总部客服人员的时候,该公司的客服人员表示他们了解保监会针对无责也赔的相关规定,但是具体操作需要与各地的分公司联系确认。
【同期】阳光保险总部客服人员
代位这个是保监局规定,这个它要求每个保险公司都有相关的执行规则,大概情况就是说到时您确实操作,我们会把这个情况反馈到您保单机构,让他尽快给您联系尽快办这个事情,需要确实有类似情况您给我们打,我们会把这个落实到分公司他们再处理。
【正文】
但是当律师将电话打到昆明本地的阳光理赔部门时,工作人员却明确表示如果被保险车辆在事故中没有责任,他们公司不予理赔。
【同期】阳光保险昆明理赔部门工作人员
张律师 :(自己无责的车损)是不是可以找自己的保险公司,有没有这种可能性?
赔不了,得对方保险公司赔,除非你上法院,法院啊,法院认为,判我们公司赔了,才能处理。
张律师 :只能上法院找自己的保险公司?
对,但是你上法院这上费用贵,还有时间就拖长掉了嘛。我们是以责论处,现在规定都是以责论处,虽然(既然)我们这方无责,但是保险公司我们这个,你说你都无责了保险公司我们为什么赔给你,不管哪家保险公司。
张律师:无责就不赔。
对。
张律师:好的好的清楚了。
没有责任肯定保险公司不可能承担。
张律师:阳光财产都是这样处理。
是的。
【正文】
在进一步调查,执行“无责不赔”的保险公司并不止阳光保险和大地保险,中国人保等保险公司也表示,他们在理赔过程中也在执行“无责不赔”的原则。
【同期】中国人保客服人员
张律师:我说的就是我没有责任 我被追尾的,就是无责的嘛
您说的无责的话,肯定是由对方保险公司全权赔付您
张律师:只能由对方赔付?
对的,这就让对方保险公司来全权赔付您
【正文】
经过调查我们发现,除了少数保险公司按照保监会的要求,对无责车辆正常理赔之外,其他保险公司要么为无责车辆的理赔设置了限制条件,要么模棱两可的不给出明确答复,要么则是直接表示对无责车辆拒绝赔偿。也就是说,虽然保监会发出了通知,认定“无责不赔”等霸王条款应该废止,但是依然有不少保险公司却还在执行这些明显错误的条款,而消费者期盼的更为公平合理的新的《车险示范条款》则依然没有实施,部分消费者依然受制于这些霸王条款的限制,无法及时拿到本该属于他们的保险赔偿金。
【演播室】
消费者认为“无责不赔”的条款不合理,专家认为“无责不赔”的条款不合法,保监会和保险协会也认为“无责不赔”的条款应该废止,但是实际情况却是,保险公司包含“无责不赔”条款的格式合同依然能够审查通过,依然在广泛执行,依然作为霸王条款伤害着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那个相对更为公平更为合理一些的车险新的示范条款,却迟迟没有正式实施,再好的规定、再好的政策如果不能落到实处、不能发挥作用,那就无异于一纸空文。不知道这个新的示范条款还要让翘首以盼的消费者等待多久,我们真心地希望这样的等待越短越好。好,感谢收看《每周质量报告》,下周同一时间再见。
【演播室】
共同打造高质量的生活,欢迎收看《每周质量报告》。近几年来,我们栏目对汽车保险行业存在的种种问题和乱象进行了持续的关注,并对车险理赔难的问题和车险合同中的霸王条款问题,都进行了调查报道。我们的这些节目也引起了保险监管部门的重视,并在2012年推出了新的车险示范条款,在这份新的示范条款中,我们栏目曾经报道过的无责不赔、高保低赔等霸王条款都被废除了。但是在调查的过程我们的记者却发现,这份新的车险示范条款在两年多后的今天依然没有实施,投保人在实际理赔过程中还在饱受这些不合理的霸王条款的伤害。云南的车主吴先生就有这样的痛苦经历,让我们先来看看吴先生在车险理赔的过程中,到底遇到了怎样的难题。
【正文】
不久前,云南玉溪的吴先生,经过一年多的维权终于拿到了本来早该拿到的6万多元保险赔偿金。虽然最终拿到了赔偿金,但是吴先生却高兴不起来,回忆起这场历时一年多的纠纷,吴先生觉得身心俱疲,而要想了解这场纠纷的全过程,还要从2013年4月的一场车祸说起。
【同期】车主 吴先生
我约了三个朋友准备去西双版纳玩,那时候清明节放假三天,
【正文】
早晨六点,吴先生和朋友们出发了,最初的旅程欢乐而顺利,但是就在他们享受着旅途乐趣的时候,意外却发生了。
【同期】车主 吴先生
就突然我的车失控就飞出去了,我不知道发生什么事情。
【同期】车主 吴先生
我下来一看,原来有一辆货车已经翻到对面车道了。我的车已经严重变形,我才知道我车是跟一辆货车追尾。
【正文】
这次事故是由于一辆江苏牌照大货车引发的,这辆车刹车和喇叭失灵后,从正后方撞击吴先生的小汽车,然后这辆大货车又撞上了一辆违法停在公路上的安徽牌照大货车;事故造成三死一重伤,是一起特大交通事故。吴先生的车上虽然没有人员伤亡,但是车辆的损失却高达七万元左右。在这起事故中,三辆车都有较为齐全的保险,所以事故之后三辆车都向各自的保险公司报了险。
【同期】车主 吴先生
保险公司就到现场看了以后,他就说我没有责任,很可能是对方承担全部责任,他就这样跟我讲一下说,如果这边有损失要找对面保险公司理赔。
【正文】
吴先生拿到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发现,自己确实在这次事故中没有责任,于是听信大地保险的话找对方车辆的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但是对方保险公司却说要他耐心等待一段时间。
【同期】车主 吴先生
但是在我等了两个月之后,他们又突然说这个事情很复杂,处理起来有一定难度,让我通过诉讼解决。
【正文】
但是,对方的保险公司远在江苏,这个官司打起来困难重重,吴先生无奈之下只好向律师求助。
律师指出,根据法律规定,由于吴先生的车在事故中没有责任,因此他既可以直接找肇事车主索赔,也可以直接找肇事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还可以直接找自己投保车损险的保险公司索赔。
由于肇事车辆远在江苏,吴先生决定还是直接找自己投保的大地保险进行索赔。但是经过了一年左右时间的沟通,大地保险保险公司也没有明确表态,既没有进行理赔,也没有出具拒赔通知。万般无奈的吴先生只能再次找到律师求助,并对大地保险提起了诉讼。
【正文】
而对于没有对吴先生进行理赔的情况,大地保险给出的解释是:吴先生的车在其遭遇的交通事故中,不承担任何责任,因此按照保险公司和吴先生签订的合同,属于不予理赔的范围。
记者在仔细查阅了大地保险公司的家庭自用汽车损失条款后发现,在这份格式合同中的第二十六条做出了这样的规定: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吴先生的车虽然损坏了,但由于在事故中无责,所以大地保险就拒绝赔偿。
在庭审过程中,本案的焦点就集中在了大地保险车损险合同的第二十六条是否有效的问题上。经过审理法院认定,投保人的主要义务是交纳保险费,保险人也就是保险公司的主要义务是,在被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产生损失时,能通过保险公司的理赔及时得到弥补,但是保险公司在其自己拟定的保险格式合中规定,按车辆在事故中承担责任的比例进行赔付,明显缩小了车损险保险责任的范围,从而排除了被保险人的部分权利。
而(《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法院的判决指出,像吴先生这种情况,保险法事实上有明文规定:《保险法》: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因此法院最终判决,大地保险车损险第二十六条无效,大地保险依法向吴先生支付相应赔偿,之后可向事故责任方追偿。
将近一年半的时间过去了,吴先生才拿到大地保险的赔付6万多元钱。律师认为虽然从表面上吴先生拿到了赔偿,但是实际上他为了维权支付了大量的时间和经济成本。
【同期】保险专业律师 张宏雷
非常明显,消费者打官司之后最后结果,很可能是拿到了一个缩水严重的保险金,比如说我们本案非常明显。七万多的赔偿,消费者支付律师费支付诉讼费之后,实际上缩水应该高达30%以上,这30%的成本就是拿去打官司了,而作为一年半之前就应该赔偿的保险公司,没有得到任何的惩罚,除了人民法院判它支付早该支付的保险金之外,没有任何的惩罚,这个就是我们打保险诉讼的时候有的律师非常困惑,消费者非常困惑的原因。
【正文】
更让律师感到不解的是,早在2012年2月中国保监会就曾经发布了《关于加强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通知规定:因第三者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不得通过放弃代位求偿权的方式拒绝履行保险责任。
通俗地讲通知中所谓的代位求偿权就是指,保险公司要对事故中的无责车辆的损失进行赔付,之后可以向事故责任方进行追偿。
同时在这份通知中还规定,从该通知颁布之日起,保险公司应当按照通知的规定,对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进行修订,并报保监会审批。
但是大地保险公司车损险合同中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虽然违背了保监会上述通知的原则和要求,但是依然通过了相关部门的审批,而这也给保险公司的霸王条款留下了生存空间。
【同期】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法研究所所长 黄震教授
所以这个也就是法律冲突,所以这种情况出现时候,就需要有一个司法的审查权,这里边在这个民事诉讼中间,我们地方法院有效的行使这个对于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所以解决了这个纠纷。也就是以通知为准,以立法为准,这个你这个审批是一个执法行为,不以你(执法)为准,他否定了26条效力,说明以立法这个原意为准,而不是以审批执法者的意思为准。
【正文】
而就在这份通知发布之后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在2012年3月14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又发布了《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在这个新的《示范条款》中废除了“按责任赔付”、“无责不赔”等违法条款,规定因第三方对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先行赔付被保险人,保险人在赔偿金额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而这一《示范条款》的合法合规性相比原有条款有明显改善,因此赢得社会各界的好评。但是当时相关负责人表示,《示范条款》的实施需要一定的准备时间,大概要等到当年年底才能真正实施。但是到记者发稿时为止,两年半的时间已经过去了,这份有利于消费者理赔的《示范条款》依然没有正式实施。
【同期】保险专业律师 张宏雷
我们用一句形象话来说了,只见(听)楼梯响,不见人下来,那么到目前为止,我手上十个案例证明,财产保险公司在面对要求无责赔偿的消费者时候还是拿出错误条款来进行推诿,进行拖延,我们认为它是一个屡教不改他是一个知错不改。
【演播室】
从吴先生的遭遇来看,保监会针对修改“无责不赔”等霸王条款的通知没有真正落到实处,保险协会废除了“无责不赔”等霸王条款的《示范条例》也没有正式实施。也就是说,在监管部门认定“无责不赔”等霸王条款不合法、不合规、不合理之后,这些霸王条款依然存在,并且继续损害着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那么,类似的情况到底是大地保险一家独有,还是保险行业的普遍现象呢?继续来看记者的调查。
【正文】
记者和律师一道,就无责到底能否理赔的问题,对国内几家主要的保险公司进行了调查,结果发现中国平安、太平洋保险等保险公司表示,按照保监会的通知要求,被保险车辆受到损失,即使无责也可以正常理赔。
【同期】太平洋保险客服人员
张律师:如果在高速公路上两车相撞了,但是我的车是没有责任的,交警比如认定我没有责任,那么我向自己车辆的保险公司要求这个车损险理赔可不可以。
可以。
张律师:那这种情况会不会有什么影响。
如果说您到时候报案理赔,它只有唯一影响,如果您报案三次以上您第二年投保时候它(保费)就有上浮,然后除此之外它没有什么影响。
【正文】
而有的保险公司,虽然原则上同意以代位求偿的形式对无责车辆进行车损赔付,但是却添加了一些限制条件。
【同期】华泰保险客服人员
华泰这边有一个代位求偿服务,但是要是您先找被保险人他不管,(再)找他保险公司,对方保险公司他再不管,你跟我们申请可以代位求偿,保险公司负责帮您赔偿。
【正文】
专家指出,消费者一旦投了车损险且发生了车损事故,那么找侵权方索赔还是找保险公司索赔都是合理合法的权利,保险公司无权设置其他条件限制消费者权益的实现。
当记者和律师就这一问题致电阳光保险总部客服人员的时候,该公司的客服人员表示他们了解保监会针对无责也赔的相关规定,但是具体操作需要与各地的分公司联系确认。
【同期】阳光保险总部客服人员
代位这个是保监局规定,这个它要求每个保险公司都有相关的执行规则,大概情况就是说到时您确实操作,我们会把这个情况反馈到您保单机构,让他尽快给您联系尽快办这个事情,需要确实有类似情况您给我们打,我们会把这个落实到分公司他们再处理。
【正文】
但是当律师将电话打到昆明本地的阳光理赔部门时,工作人员却明确表示如果被保险车辆在事故中没有责任,他们公司不予理赔。
【同期】阳光保险昆明理赔部门工作人员
张律师 :(自己无责的车损)是不是可以找自己的保险公司,有没有这种可能性?
赔不了,得对方保险公司赔,除非你上法院,法院啊,法院认为,判我们公司赔了,才能处理。
张律师 :只能上法院找自己的保险公司?
对,但是你上法院这上费用贵,还有时间就拖长掉了嘛。我们是以责论处,现在规定都是以责论处,虽然(既然)我们这方无责,但是保险公司我们这个,你说你都无责了保险公司我们为什么赔给你,不管哪家保险公司。
张律师:无责就不赔。
对。
张律师:好的好的清楚了。
没有责任肯定保险公司不可能承担。
张律师:阳光财产都是这样处理。
是的。
【正文】
在进一步调查,执行“无责不赔”的保险公司并不止阳光保险和大地保险,中国人保等保险公司也表示,他们在理赔过程中也在执行“无责不赔”的原则。
【同期】中国人保客服人员
张律师:我说的就是我没有责任 我被追尾的,就是无责的嘛
您说的无责的话,肯定是由对方保险公司全权赔付您
张律师:只能由对方赔付?
对的,这就让对方保险公司来全权赔付您
【正文】
经过调查我们发现,除了少数保险公司按照保监会的要求,对无责车辆正常理赔之外,其他保险公司要么为无责车辆的理赔设置了限制条件,要么模棱两可的不给出明确答复,要么则是直接表示对无责车辆拒绝赔偿。也就是说,虽然保监会发出了通知,认定“无责不赔”等霸王条款应该废止,但是依然有不少保险公司却还在执行这些明显错误的条款,而消费者期盼的更为公平合理的新的《车险示范条款》则依然没有实施,部分消费者依然受制于这些霸王条款的限制,无法及时拿到本该属于他们的保险赔偿金。
【演播室】
消费者认为“无责不赔”的条款不合理,专家认为“无责不赔”的条款不合法,保监会和保险协会也认为“无责不赔”的条款应该废止,但是实际情况却是,保险公司包含“无责不赔”条款的格式合同依然能够审查通过,依然在广泛执行,依然作为霸王条款伤害着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那个相对更为公平更为合理一些的车险新的示范条款,却迟迟没有正式实施,再好的规定、再好的政策如果不能落到实处、不能发挥作用,那就无异于一纸空文。不知道这个新的示范条款还要让翘首以盼的消费者等待多久,我们真心地希望这样的等待越短越好。好,感谢收看《每周质量报告》,下周同一时间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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