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理财陷阱
您家里要是有闲钱的话,您是会存到银行还是会去购买理财产品呢,可能您会说哪个能有更好的收益就选择哪个呗。五年前,重庆的肖先生家里人也遇到了这个选择题,本来是去存钱的,但是工作人员介绍说,有一款所谓的保险收益更高,肖先生的家人就选择购买了这种所谓的保险理财产品,但是这次看似划算的投资,给肖先生一家带来的却不是高额的回报,而是无尽的麻烦。
儿子在外打工寄回了钱,本来是件高兴事,而就是因为5年前老伴替儿子存了一笔钱,如今重庆的肖老先生的处境却变成了气愤和无奈。而事情还得从肖先生的老伴去银行存款的经历说起。
肖先生
建设银行两路口分理处的储蓄员就建议我们,他说你们如果钱不急着用的话,最好能够买这一款理财产品,这个理财产品第一个不会收利息税,就是你银行存款也要交利息税,这个利息税就不用交,第二你这个存款的利息,肯定比你的银行存款高,第三他说你们随时都可以来取。
肖先生的老伴识字很少,因为觉得这个理财产品收益比存款高,肖先生的老伴就把儿子寄回来让他们保管的两万元钱交给了银行的工作人员。并约定,这份保险每年交2万保费,连交5年,保费总计10万元。
肖先生
但是一个礼拜之后,我去出了差回来,没事的时候,就把这份合同拿起来看,我一看结果是个保险不是存款,也不是什么理财产品,我就跟我的老婆说,我说糟了。
肖先生马上赶到买保险的银行,想挽回损失。然而银行工作人员给出的答复却超出了肖先生的想像。
肖先生
结果他说不能退,(如果退保)要受损失,只退你一万三,给两万退一万三,他说你最好还是投保。
几天的时间,儿子的辛苦钱就从两万变成了一万三,这七千块钱的损失,是老两口无论如何无法接受的。老俩口觉得那么就算给儿子买一份保险,也可以给儿子一个交待。但是,仔细研究了保单后,肖先生发现,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是自己的老伴。
肖先生
因为我在家里没有风险,我儿子在外面出差,在外地工作,那么他才有风险,如果要买的话就买他的保险。你买保险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出了什么意外,给一定的赔付。
肖先生反复与保险公司交涉要求将被保险人改为自己的儿子。
记者注意到,肖先生他们投保分红险的日期是2007年2月21日,从缴付收据上看,2007年,也就是第一次缴费,客户名称是母亲,2008年,也就是第二年开始,客户名称就变更为了儿子,这些证据说明,在首次付款之后,这份保险确实发生了某种变化。但五年后,肖先生的儿子回家过春节时,却发现,这份保险的被保险人根本没有变更。保险公司只是把投保人的名字改成了儿子的,母亲仍然是被保险人。这与肖先生一家人的投保愿望完全相反。
事实上,肖老先生的遭遇绝非个案。今年春节,上海的许女士无意中发现,自己的生命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成为了这份保单的保险标的物。
许女士
它就是原则上要求是在年龄五十岁或者六十岁以下,才能够买的,那我爸爸当时已经是六十四岁了,是不能买的。结果怎么办呢,他就叫我爸爸就是把那个受益人、被保险人写的是我,因为我在五十岁以下,写了我的话,照道理的话,应该我签字,他又叫我爸代我签字,所以这个原则性问题,我很生气的。
上海许女士父亲与重庆肖先生所购买的也是新华保险公司在建设银行代售的产品,这是一款名叫吉祥如意C款分红型保险,一年要缴保费26370元,缴费五年,总计保费应该是131850元,基本保险金额15万,保险期限15年。按照这份约定,这份保险的基本保险金额仅是总保费的大约1.14倍。许女士告诉记者,自己花13万多元钱,只能买到15万多元的身故保障,这几乎意味着33岁身体健康的她在保险期间死亡可能比生存可能要大很多倍,这显然不合实际。
而且,许女士在维权过程中发现,她父亲一共买了三份保险,缴费期为七年总计需要保费24万多元。可她父亲七年间全部的收入也只有21万,所以同时买三份保险根本不是她父亲能够承担起的。
许女士
这么多钱套里面,说白了都是老年人的养老钱,我父亲退休工资很低的呀,一个月就两千出头。
许女士还发现根据保险公司提供的所谓现金价值表,她父亲所缴纳的26370元,如果在一年内退出,只能退回12810元。一年内她父亲将损失13560元,损失率高达51%以上。
保险本身应该是个光明正大的商品,但是,重庆的肖先生一家和上海的许先生一家都声称在银行存款受到销费误导,并且发生了违背投保人意愿承保,向超龄老人销售保险,保险合同伪造签名,所谓保险没有合理保障,向无经济能力人员推销保险等诸多不合情理,甚至不合法规的行为,这是为什么呢?
记者首先致电,卖保险的中国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客服人员告诉记者,建行营业厅内既有保险公司的销售人员在卖保险,也有建行自己的员工代售保险,但是客服人员声称建设银行只管销售。
建设银行 客服人员
建行只负责代销,就是这个销售,代理销售的工作是由建行这边来负责,但销售成功以后,售后方面的问题或者是产品合同的规定,都由保险公司那边负责的。
记者:那你作为商家,你不应该对你所卖的商品负责任吗?
建行签的是那种代售的那种合同。
事实上根据中国保监会的公告,今年前三季度,保监会和各保监局收到涉及人身险公司销售误导投诉2090个,占人身险公司违法违规类投诉的83.97%。从涉及的险种看,投诉分红险最多达到了1252个,占人身险销售误导投诉的59.90%,主要表现为销售时过高承诺产品收益、故意隐瞒免责事项以及将存单变保单等。
但问题的关键在于,真正的保险本身应该是正常的金融产品,银行和保险公司为什么要用误导的方式来销售所谓的保险呢?银行和保险公司销售的产品是真正的保险吗?带着这些疑问,记者进一步展开调查。
今年春天,重庆肖先生的儿子发现,父母亲去存款却被误导买了保险,接着被保险人又被写成了母亲。肖先生一家人的意愿没有得到任何实现,所以向保险公司提出交涉。几经反复后,保险公司提出让肖先生退保。
肖先生
五年退保,退了你的本金十万,又给了你四千块钱的收益,我们已经解决得很好了,至于你提(出)的我们公司的责任,我们以后注意。
肖先生此时才意识到,当初他们因为所谓收益高而买的这份保险,不仅没有按照他们自己的意愿提供任何保障,而且,收益方面也吃了大亏。而事实上,肖先生在实际退款时,本金并没有全拿回来。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工作人员
其实你交的十万,相当于本金,扣了保险费有七千,接近七千五,七千四百八,这是保险费,十年的保险费,由于你提前退保,那部分是退不回来了。那么相当于缴十万,本金只退了92520元。这款产品是银行代理发行的,它是注重理财附带保障,不是全部拿来买保险,是有一部分作为保险的。
王成祥 金融学及经济法双学科专家
王成祥在仔细研究这份所谓的保险后发现,这份保险表面看起来很诱人,因为交一份钱可以同时实现风险保障和投资获利两个功能。以肖先生这个实例来说,他们五年分期投资总共10万元,得到了一个表面看起来为21.54万元的保障,同时还得到了4066.33元的收益。但是王成祥通过计算得出,假设这个保障是真的,肖先生也亏了一大笔钱。
首先,王成祥随意选取了一款保障期为十年,保障范围基本一致,保障金额超过25万元的保险作为参照,这款产品分五年缴费每年仅需375元,一次缴清则只需要1500元。
金融及法律专家 王成祥
那我们反过来算一笔账,如果我把买这一份分红型保险的钱,存到银行,每年用银行存款的利息,我买一份正常的身故型保险,五年下来,我大概支付的保费呢是一千元左右,我还剩下利息,这样的话我五年还能多得。而这种分红型保险所有的功能,我通过银行存款都能实现,通过这个比较呢,大家就很清楚,不管是从保障功能,还是从投资功能上看,这一份分红型保险都不如我做银行存款要划算。
而实际上,肖先生的保险从来也没有为他们提供过21.45万元的保障,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也就是被保险人死亡后,身故保险金等于身故时有效保险金额乘以身故时保单年度数比上保险期限。对于肖先生这份保单来说,保障最高的时候也就是第五年,他的实际保额仅为基本保险金额21.54万元加上所谓红利保险金额9千多元再乘以保单年限5比上保险期限10年也就是再乘以50%。也就是,肖先生得到保障最高时,保额也仅为112486.695元。保险法专家指出,新华人寿计算保额的方式匪夷所思。
陈欣 教授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法规部法律事务咨询专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起草人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保险法司法解释主要撰稿人
保险法专家 陈欣教授
如果我们这个合同是五年,他一年一年的交,他第一年交了,他第二年也交了,在第二年的保险有效期间死了,那保险人就要赔偿,没有听说要减低保险金额或者补交后边保费的,这是基本的常识,这是基本的保险公司的做法
记者:不能按比例赔偿?
没听说过。
陈教授进一步指出,保险本身是有明确的构成条件的。
保险法专家 陈欣教授
构成一个保险,那应该有两个最基本的条件,或者说要求,第一个呢,风险必须要转移,也就是风险一定要从保险消费者,转移到保险公司,就是保险的这个风险的承担者,第二个要构成保险的条件呢,就是风险一定要分散,也就是说,并不是保险公司自己承担风险,它要通过我们通常讲的在这个保险里边的大数法则。
而从新华人寿的这款红双喜两全保险(分红型)(C款)来看,并不具备保险的基本特征。按条款规定,专家算了一下,以肖云2012年的实际情况为例,他支付了10万所谓保险费,最高时也只得到了112486.695元的保障。即便按这个最高保障算,其保费与保障金额的比也仅约为1比1.12。而按照随机选取的被保险人年龄相似的保障也类似的保险产品计算,保险保费与保障金额之比一般都在1比160以上。也就是说这款分红险的价格是正常保险价格的100倍以上。
保险法专家 陈欣教授
如果说我交一万块钱,我的保险金额给我一百万,万一我发生意外的话,能赔偿我一百万,我认为这个也还算合理,而如果说我交一万块钱,给我一万零五百块钱,或者一万零一千块钱的话,我认为这不是保险,所以是毫无疑义的。
专家指出,这一类所谓的分红险,作为保险没有真正的保障意义,作为获利投资的产品对消费者也不利。
保险法专家 陈欣教授
恕我直言我认为就是,如果目前我们市场上,销售的一部分分红型的保险,它实际上就是保险公司卖的定期存款,而且还是保本不保息的定期存款,那我认为这确实有问题,这个对消费者的利益,至少我没觉得有正面的作用,因为我说我买这个,我为什么不买保本保息,上银行去买保本保息的定期存款,我要买一个保本不保息的,那就没有意义了。
专家指出,真正的分红险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互助型保险公司,买保险即为入股。这和新华人寿这种股份有限公司之间没有关系。另一种分红险是作为保险营销手段产生的,保险资金必然会产生闲置,闲置的保险资金进行投资活动有可能产生利润。如果从中拿出一部分来返还给消费者,就叫红利,但这个红利只是营销手段,不是股份带来的。总而言之,真正的分红险与新华人寿所销售的这款红双喜两全保险(分红型)(C款)没有关系。
金融及法律专家 王成祥
这款产品呢你卖的是保险,但实际上你想实现的功能是投资,结果下来呢,保险的功能实现得也不好,投资的功能实现得也不好,我们通俗地讲就是你想挂着羊头,又想卖狗肉又想卖羊肉,结果呢,羊肉也不是好羊肉,狗肉也不是好狗肉。
保险公司客服人员告诉记者,肖先生的遭遇其实很常见。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工作人员
像我们所有的银行都在合作,我们每天要进(卖)两三千万的保险,但是在我们退的几十万块钱。
记者:每天退几十万。
这种所谓的分红式保险理财产品,消费者认为自己吃亏了,业内专家也认为不合理,就是这种被指不合理的所谓保险理财产品竟然堂而皇之的在银行销售,被当成高收益的理财产品卖给了不明真相的消费者,实际上呢,这种所谓高收益理财产品的收益,甚至比同期的银行存款的利息还要低。所以在这里呢,一方面我们要提醒消费者,不要轻信所谓的高收益承诺,擦亮眼睛、谨慎选择;另一方面,银行和保险公司不应该为了片面的追逐利润,故意隐瞒收益率等关键问题,更不应该误导、甚至欺骗消费者;而更为重要的是,监管部门应该尽到监管义务,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止银行和保险公司损害消费者利益,切实保护好我们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您家里要是有闲钱的话,您是会存到银行还是会去购买理财产品呢,可能您会说哪个能有更好的收益就选择哪个呗。五年前,重庆的肖先生家里人也遇到了这个选择题,本来是去存钱的,但是工作人员介绍说,有一款所谓的保险收益更高,肖先生的家人就选择购买了这种所谓的保险理财产品,但是这次看似划算的投资,给肖先生一家带来的却不是高额的回报,而是无尽的麻烦。
儿子在外打工寄回了钱,本来是件高兴事,而就是因为5年前老伴替儿子存了一笔钱,如今重庆的肖老先生的处境却变成了气愤和无奈。而事情还得从肖先生的老伴去银行存款的经历说起。
肖先生
建设银行两路口分理处的储蓄员就建议我们,他说你们如果钱不急着用的话,最好能够买这一款理财产品,这个理财产品第一个不会收利息税,就是你银行存款也要交利息税,这个利息税就不用交,第二你这个存款的利息,肯定比你的银行存款高,第三他说你们随时都可以来取。
肖先生的老伴识字很少,因为觉得这个理财产品收益比存款高,肖先生的老伴就把儿子寄回来让他们保管的两万元钱交给了银行的工作人员。并约定,这份保险每年交2万保费,连交5年,保费总计10万元。
肖先生
但是一个礼拜之后,我去出了差回来,没事的时候,就把这份合同拿起来看,我一看结果是个保险不是存款,也不是什么理财产品,我就跟我的老婆说,我说糟了。
肖先生马上赶到买保险的银行,想挽回损失。然而银行工作人员给出的答复却超出了肖先生的想像。
肖先生
结果他说不能退,(如果退保)要受损失,只退你一万三,给两万退一万三,他说你最好还是投保。
几天的时间,儿子的辛苦钱就从两万变成了一万三,这七千块钱的损失,是老两口无论如何无法接受的。老俩口觉得那么就算给儿子买一份保险,也可以给儿子一个交待。但是,仔细研究了保单后,肖先生发现,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是自己的老伴。
肖先生
因为我在家里没有风险,我儿子在外面出差,在外地工作,那么他才有风险,如果要买的话就买他的保险。你买保险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出了什么意外,给一定的赔付。
肖先生反复与保险公司交涉要求将被保险人改为自己的儿子。
记者注意到,肖先生他们投保分红险的日期是2007年2月21日,从缴付收据上看,2007年,也就是第一次缴费,客户名称是母亲,2008年,也就是第二年开始,客户名称就变更为了儿子,这些证据说明,在首次付款之后,这份保险确实发生了某种变化。但五年后,肖先生的儿子回家过春节时,却发现,这份保险的被保险人根本没有变更。保险公司只是把投保人的名字改成了儿子的,母亲仍然是被保险人。这与肖先生一家人的投保愿望完全相反。
事实上,肖老先生的遭遇绝非个案。今年春节,上海的许女士无意中发现,自己的生命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成为了这份保单的保险标的物。
许女士
它就是原则上要求是在年龄五十岁或者六十岁以下,才能够买的,那我爸爸当时已经是六十四岁了,是不能买的。结果怎么办呢,他就叫我爸爸就是把那个受益人、被保险人写的是我,因为我在五十岁以下,写了我的话,照道理的话,应该我签字,他又叫我爸代我签字,所以这个原则性问题,我很生气的。
上海许女士父亲与重庆肖先生所购买的也是新华保险公司在建设银行代售的产品,这是一款名叫吉祥如意C款分红型保险,一年要缴保费26370元,缴费五年,总计保费应该是131850元,基本保险金额15万,保险期限15年。按照这份约定,这份保险的基本保险金额仅是总保费的大约1.14倍。许女士告诉记者,自己花13万多元钱,只能买到15万多元的身故保障,这几乎意味着33岁身体健康的她在保险期间死亡可能比生存可能要大很多倍,这显然不合实际。
而且,许女士在维权过程中发现,她父亲一共买了三份保险,缴费期为七年总计需要保费24万多元。可她父亲七年间全部的收入也只有21万,所以同时买三份保险根本不是她父亲能够承担起的。
许女士
这么多钱套里面,说白了都是老年人的养老钱,我父亲退休工资很低的呀,一个月就两千出头。
许女士还发现根据保险公司提供的所谓现金价值表,她父亲所缴纳的26370元,如果在一年内退出,只能退回12810元。一年内她父亲将损失13560元,损失率高达51%以上。
保险本身应该是个光明正大的商品,但是,重庆的肖先生一家和上海的许先生一家都声称在银行存款受到销费误导,并且发生了违背投保人意愿承保,向超龄老人销售保险,保险合同伪造签名,所谓保险没有合理保障,向无经济能力人员推销保险等诸多不合情理,甚至不合法规的行为,这是为什么呢?
记者首先致电,卖保险的中国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客服人员告诉记者,建行营业厅内既有保险公司的销售人员在卖保险,也有建行自己的员工代售保险,但是客服人员声称建设银行只管销售。
建设银行 客服人员
建行只负责代销,就是这个销售,代理销售的工作是由建行这边来负责,但销售成功以后,售后方面的问题或者是产品合同的规定,都由保险公司那边负责的。
记者:那你作为商家,你不应该对你所卖的商品负责任吗?
建行签的是那种代售的那种合同。
事实上根据中国保监会的公告,今年前三季度,保监会和各保监局收到涉及人身险公司销售误导投诉2090个,占人身险公司违法违规类投诉的83.97%。从涉及的险种看,投诉分红险最多达到了1252个,占人身险销售误导投诉的59.90%,主要表现为销售时过高承诺产品收益、故意隐瞒免责事项以及将存单变保单等。
但问题的关键在于,真正的保险本身应该是正常的金融产品,银行和保险公司为什么要用误导的方式来销售所谓的保险呢?银行和保险公司销售的产品是真正的保险吗?带着这些疑问,记者进一步展开调查。
今年春天,重庆肖先生的儿子发现,父母亲去存款却被误导买了保险,接着被保险人又被写成了母亲。肖先生一家人的意愿没有得到任何实现,所以向保险公司提出交涉。几经反复后,保险公司提出让肖先生退保。
肖先生
五年退保,退了你的本金十万,又给了你四千块钱的收益,我们已经解决得很好了,至于你提(出)的我们公司的责任,我们以后注意。
肖先生此时才意识到,当初他们因为所谓收益高而买的这份保险,不仅没有按照他们自己的意愿提供任何保障,而且,收益方面也吃了大亏。而事实上,肖先生在实际退款时,本金并没有全拿回来。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工作人员
其实你交的十万,相当于本金,扣了保险费有七千,接近七千五,七千四百八,这是保险费,十年的保险费,由于你提前退保,那部分是退不回来了。那么相当于缴十万,本金只退了92520元。这款产品是银行代理发行的,它是注重理财附带保障,不是全部拿来买保险,是有一部分作为保险的。
王成祥 金融学及经济法双学科专家
王成祥在仔细研究这份所谓的保险后发现,这份保险表面看起来很诱人,因为交一份钱可以同时实现风险保障和投资获利两个功能。以肖先生这个实例来说,他们五年分期投资总共10万元,得到了一个表面看起来为21.54万元的保障,同时还得到了4066.33元的收益。但是王成祥通过计算得出,假设这个保障是真的,肖先生也亏了一大笔钱。
首先,王成祥随意选取了一款保障期为十年,保障范围基本一致,保障金额超过25万元的保险作为参照,这款产品分五年缴费每年仅需375元,一次缴清则只需要1500元。
金融及法律专家 王成祥
那我们反过来算一笔账,如果我把买这一份分红型保险的钱,存到银行,每年用银行存款的利息,我买一份正常的身故型保险,五年下来,我大概支付的保费呢是一千元左右,我还剩下利息,这样的话我五年还能多得。而这种分红型保险所有的功能,我通过银行存款都能实现,通过这个比较呢,大家就很清楚,不管是从保障功能,还是从投资功能上看,这一份分红型保险都不如我做银行存款要划算。
而实际上,肖先生的保险从来也没有为他们提供过21.45万元的保障,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也就是被保险人死亡后,身故保险金等于身故时有效保险金额乘以身故时保单年度数比上保险期限。对于肖先生这份保单来说,保障最高的时候也就是第五年,他的实际保额仅为基本保险金额21.54万元加上所谓红利保险金额9千多元再乘以保单年限5比上保险期限10年也就是再乘以50%。也就是,肖先生得到保障最高时,保额也仅为112486.695元。保险法专家指出,新华人寿计算保额的方式匪夷所思。
陈欣 教授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法规部法律事务咨询专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起草人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保险法司法解释主要撰稿人
保险法专家 陈欣教授
如果我们这个合同是五年,他一年一年的交,他第一年交了,他第二年也交了,在第二年的保险有效期间死了,那保险人就要赔偿,没有听说要减低保险金额或者补交后边保费的,这是基本的常识,这是基本的保险公司的做法
记者:不能按比例赔偿?
没听说过。
陈教授进一步指出,保险本身是有明确的构成条件的。
保险法专家 陈欣教授
构成一个保险,那应该有两个最基本的条件,或者说要求,第一个呢,风险必须要转移,也就是风险一定要从保险消费者,转移到保险公司,就是保险的这个风险的承担者,第二个要构成保险的条件呢,就是风险一定要分散,也就是说,并不是保险公司自己承担风险,它要通过我们通常讲的在这个保险里边的大数法则。
而从新华人寿的这款红双喜两全保险(分红型)(C款)来看,并不具备保险的基本特征。按条款规定,专家算了一下,以肖云2012年的实际情况为例,他支付了10万所谓保险费,最高时也只得到了112486.695元的保障。即便按这个最高保障算,其保费与保障金额的比也仅约为1比1.12。而按照随机选取的被保险人年龄相似的保障也类似的保险产品计算,保险保费与保障金额之比一般都在1比160以上。也就是说这款分红险的价格是正常保险价格的100倍以上。
保险法专家 陈欣教授
如果说我交一万块钱,我的保险金额给我一百万,万一我发生意外的话,能赔偿我一百万,我认为这个也还算合理,而如果说我交一万块钱,给我一万零五百块钱,或者一万零一千块钱的话,我认为这不是保险,所以是毫无疑义的。
专家指出,这一类所谓的分红险,作为保险没有真正的保障意义,作为获利投资的产品对消费者也不利。
保险法专家 陈欣教授
恕我直言我认为就是,如果目前我们市场上,销售的一部分分红型的保险,它实际上就是保险公司卖的定期存款,而且还是保本不保息的定期存款,那我认为这确实有问题,这个对消费者的利益,至少我没觉得有正面的作用,因为我说我买这个,我为什么不买保本保息,上银行去买保本保息的定期存款,我要买一个保本不保息的,那就没有意义了。
专家指出,真正的分红险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互助型保险公司,买保险即为入股。这和新华人寿这种股份有限公司之间没有关系。另一种分红险是作为保险营销手段产生的,保险资金必然会产生闲置,闲置的保险资金进行投资活动有可能产生利润。如果从中拿出一部分来返还给消费者,就叫红利,但这个红利只是营销手段,不是股份带来的。总而言之,真正的分红险与新华人寿所销售的这款红双喜两全保险(分红型)(C款)没有关系。
金融及法律专家 王成祥
这款产品呢你卖的是保险,但实际上你想实现的功能是投资,结果下来呢,保险的功能实现得也不好,投资的功能实现得也不好,我们通俗地讲就是你想挂着羊头,又想卖狗肉又想卖羊肉,结果呢,羊肉也不是好羊肉,狗肉也不是好狗肉。
保险公司客服人员告诉记者,肖先生的遭遇其实很常见。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工作人员
像我们所有的银行都在合作,我们每天要进(卖)两三千万的保险,但是在我们退的几十万块钱。
记者:每天退几十万。
这种所谓的分红式保险理财产品,消费者认为自己吃亏了,业内专家也认为不合理,就是这种被指不合理的所谓保险理财产品竟然堂而皇之的在银行销售,被当成高收益的理财产品卖给了不明真相的消费者,实际上呢,这种所谓高收益理财产品的收益,甚至比同期的银行存款的利息还要低。所以在这里呢,一方面我们要提醒消费者,不要轻信所谓的高收益承诺,擦亮眼睛、谨慎选择;另一方面,银行和保险公司不应该为了片面的追逐利润,故意隐瞒收益率等关键问题,更不应该误导、甚至欺骗消费者;而更为重要的是,监管部门应该尽到监管义务,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止银行和保险公司损害消费者利益,切实保护好我们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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