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第二批全国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地区名单的通知
关于公布第二批全国商业秘密保护
创新试点地区名单的通知
(国市监竞争发〔2023〕80号)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山东省、河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商业秘密保护的决策部署,深入推进全国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工作,扩大试点覆盖面和影响力,按照《
关于开展第二批全国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市监竞争函〔2023〕26号)要求,根据地方政府申报,经综合研究评定,
确定15个地区作为第二批全国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地区,并同意将第一批试点中的4个地区试点范围由市辖区扩大为全市,现予以公布。
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统筹推进辖区内试点建设工作,切实加强对试点地区的业务指导。各试点地区要认真落实创新试点主体责任,对照试点方案,强化支撑保障,扎实有序推进,积极探索契合地方实际、符合产业需求的商业秘密保护新机制新路径,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其他地方要借鉴创新试点地区的经验做法,结合实际推进商业秘密保护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1.第二批全国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地区名单
2.第一批全国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地区试点范围变更名单
2023年9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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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第二批全国商业秘密保护
创新试点地区名单的通知
(国市监竞争发〔2023〕80号)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山东省、河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商业秘密保护的决策部署,深入推进全国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工作,扩大试点覆盖面和影响力,按照《 关于开展第二批全国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市监竞争函〔2023〕26号)要求,根据地方政府申报,经综合研究评定, 确定15个地区作为第二批全国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地区,并同意将第一批试点中的4个地区试点范围由市辖区扩大为全市,现予以公布。
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统筹推进辖区内试点建设工作,切实加强对试点地区的业务指导。各试点地区要认真落实创新试点主体责任,对照试点方案,强化支撑保障,扎实有序推进,积极探索契合地方实际、符合产业需求的商业秘密保护新机制新路径,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其他地方要借鉴创新试点地区的经验做法,结合实际推进商业秘密保护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1.第二批全国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地区名单
2.第一批全国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地区试点范围变更名单
2023年9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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