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开展电梯智慧监管试点的批复
关于同意
开展电梯智慧监管试点的批复
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广东省市场监管局:
上海市、南京市、杭州市、广州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电梯智慧监管试点工作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上海市、南京市、杭州市、广州市市场监管部门按照相应试点方案开展电梯智慧监管试点。试点期自批复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
二、试点工作要积极稳妥推进。按照总局智慧监管工作部署和有关要求,结合当地工作实际,进一步落实电梯使用主体责任,厘清安全监管边界,强化社会监督和协同监管,营造公开公平竞争环境,提升电梯安全监管效能。
三、相关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城市市场监管部门的指导,统筹发展和安全,创新体制机制,深入探索电梯安全监管改革,实现更加科学的分类监管、精准监管。
四、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及时解决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总结积累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为全国电梯智慧监管工作提供示范引领。试点情况请及时报总局特种设备局。
2021年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南京市、杭州市、广州市市场监管局。
关于同意
开展电梯智慧监管试点的批复
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广东省市场监管局:
上海市、南京市、杭州市、广州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电梯智慧监管试点工作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上海市、南京市、杭州市、广州市市场监管部门按照相应试点方案开展电梯智慧监管试点。试点期自批复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
二、试点工作要积极稳妥推进。按照总局智慧监管工作部署和有关要求,结合当地工作实际,进一步落实电梯使用主体责任,厘清安全监管边界,强化社会监督和协同监管,营造公开公平竞争环境,提升电梯安全监管效能。
三、相关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城市市场监管部门的指导,统筹发展和安全,创新体制机制,深入探索电梯安全监管改革,实现更加科学的分类监管、精准监管。
四、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及时解决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总结积累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为全国电梯智慧监管工作提供示范引领。试点情况请及时报总局特种设备局。
2021年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南京市、杭州市、广州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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