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相关程序问题的答复意见
2019年10月18日 00:00 信息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关于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
相关程序问题的答复意见
福建省市场监管局:
你局《关于提请对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适用法律问题解释的请示》(闽市监法〔2019〕4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2号)和《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同属部门规章,具有同等效力,且均现行有效。目前,
正在抓紧制定统一的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处理规定,在新的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处理规定正式实施之前,市场监管部门处理有关食品安全的投诉举报,继续适用《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2019年10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
相关程序问题的答复意见
福建省市场监管局:
你局《关于提请对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适用法律问题解释的请示》(闽市监法〔2019〕4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2号)和《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同属部门规章,具有同等效力,且均现行有效。目前, 正在抓紧制定统一的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处理规定,在新的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处理规定正式实施之前,市场监管部门处理有关食品安全的投诉举报,继续适用《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2019年10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相关阅读:
- 拟聘任第三期法律顾问人员公示(2024-10-31)
- 关于开展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法律法规政策清理工作的公告(2024-05-15)
- 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通知(2024-05-07)
- 关于发布《工业产品生产和销售单位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指南》《工业产品生产…(2024-04-17)
- 办公厅关于公布湖北省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南方电网广东电网公司计量中心为全…(2024-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