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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2015年第175号总局令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决定》

2015年12月19日 16:47    信息来源:http://www.aqsiq.gov.cn/xxgk_13386/jlgg_12538/zjl/2015/201512/t20151218_456878.htm

第175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15年7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同意,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商务部部长

海关总署署长

2015年11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关于废止《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决定

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并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同意,决定废止《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令第60号,2004年3月12日发布),本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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