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总局1999年第9号总局令《出口烟花爆竹检验管理办法》
现发布《出口烟花爆竹检验管理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 李长江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日
出口烟花爆竹检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出口烟花爆竹的检验管理工作,保证出口烟花爆竹的质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安全,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检验检疫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口烟花爆竹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国家检验检疫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出口烟花爆竹的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出口烟花爆竹的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采取产地检验与口岸查验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烟花爆竹的生产企业实施登记管理制度。生产企业登记管理的条件与程序按《出口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登记细则》(见附件1)办理。
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将已登记的生产企业名称、登记代码等情况应当及时报国家检验检疫局备案。登记代码标记按照《出口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登记代码标记编写规定》(见附件2)确定。
第五条 出口烟花爆竹的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联合国危险货物建议书规章范本》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生产、储存出口烟花爆竹。
第六条 出口烟花爆竹的生产企业在申请出口烟花爆竹的检验时,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出口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声明》(见附件3)。
第七条 出口烟花爆竹的检验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对进口国以及贸易合同高于我国法律法规规定标准的,按其标准进行检验。
第八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首次出口或者原材料、配方发生变化的烟花爆竹应当实施烟火药剂安全稳定性能检测。对长期出口的烟花爆竹产品,每年应当进行不少于一次的烟火药剂安全性能检验。
第九条 盛装出口烟花爆竹的运输包装,应当标有联合国规定的危险货物包装标记和出口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登记代码标记。
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出口烟花爆竹运输包装进行使用鉴定,以及检查其外包装标识的名称、数量、规格、生产企业登记代码等与实际是否一致。经检查上述内容不一致的,不予放行。
第十条 凡经检验合格的出口烟花爆竹,由检验检疫机构在其运输包装明显部位加贴验讫标志。
第十一条 各口岸与内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密切配合、共同把关,加强出口烟花爆竹检验管理和质量情况等信息交流。
第十二条 各地检验检疫机构每年应当对所辖地区出口烟花爆竹质量情况进行分析并书面报告国家检验检疫局,国家检验检疫局对各局出口烟花爆竹的检验、管理工作和质量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检验检疫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1:
出口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登记细则
一、出口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登记条件
1、具有工商营业执照、税收登记证和公安机关颁发的生产安全许可证。
2、具有质量手册或质量管理的有关文件,文件不得缺少如下内容:
(1)组织机构
A、组织机构图
B、质量管理图
C、安全管理图
(2)质量管理
A、企业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B、企业质量管理制度
C、企业技术管理制度
D、各车间或各工序管理制度
E、原、辅材料进厂验收制度
F、各工序检验、成品验收制度
G、不合格品的控制和纠正措施
H、产品标识和质量信息反馈制度
(3)安全管理
A、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B、各车间或工序的安全管理制度
C、生产设备安全使用与维修制度
3、应当具有完整的生产技术文件
(1)产品工艺流程及工艺卡片
(2)产品图纸
(3)产品化学成份表
(4)产品企业标准及检验规程
4、应当有经过检验检疫机构培训考试合格的 检验人员,能按照产品图纸,技术标准和工艺文件进行生产过程中检验。
5、应当具有专用成品仓库。仓库应清洁,有通风防潮、防爆措施,库内产品应分类按品牌堆放,隔地、离墙堆码整齐。
二、申请及审批程序
1、申请登记的企业应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正式提交书面登记申请。并提供有关生产、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有关资料。
2、根据生产企业的申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由2-3人组成登记考核小组,按照本条件规定的内容对申请登记企业进行考核。
3、对考核合格的企业,由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授予专用的登记代码,登记代码由检验检疫机构按《出口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登记代码标记编写规定》编制。
4、经考核不合格的企业,整改后可申请复核,经复核仍不合格,半年后才能重新申请。
附件2:
出口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代码标记编写规定
检验检疫机构登记的出口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由各直属检验检疫局统一对其进行代码标记编号,规定如下:
代码标记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由二位阿拉伯数字代表生产企业所处的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见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代码表);第二部分由字母“F”代表烟花;第三部分由三位阿拉伯数字001-999代表出口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第四部分代码标记中符号“/”后的数字表示出口批次和生产年份(一个检验批为一个批次)。如:43F003/005/99中,其中“43”代表湖南检验检疫局;“F”代表烟花;“003”代表湖南检验检疫局编列的顺序号为3的湖南省的出口烟花爆竹生产企业;005/99表示99年湖南省出口的第5批出口烟花爆竹。
注:代码标记的前6位数字要刷印到运输包装的右上角,批次和生产年份的标记由出口企业填写,字迹要牢固清晰。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代码表
北京局
11
福建局
35
珠海局
48
天津局
12
江西局
36
四川局
51
河北局
13
山东局
37
贵州局
52
山西局
14
厦门局
38
云南局
53
内蒙古局
15
宁波局
39
西藏局
54
辽宁局
21
河南局
41
重庆局
55
吉林局
22
湖北局
42
陕西局
61
黑龙江局
23
湖南局
43
甘肃局
62
上海局
31
广东局
44
青海局
63
江苏局
32
广西局
45
宁夏局
64
浙江局
33
海南局
46
新疆局
65
安微局
34
深圳局
47
附件3:
出口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声明
(企业名称) (登记代码为)生产的 (名称、型号、批号) 产品共____ 箱出口至_____ 国家,该批产品_____ 已按_____ 标准进行生产并自我检验合格,产品及包装均符合出口要求。
上述内容真实无误,如有虚假,愿承担全部责任。
特此声明。
法定代表人(签字):
出口企业 (盖章):
年 月 日
现发布《出口烟花爆竹检验管理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 李长江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日
第一条 为加强出口烟花爆竹的检验管理工作,保证出口烟花爆竹的质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安全,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检验检疫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口烟花爆竹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国家检验检疫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出口烟花爆竹的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出口烟花爆竹的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采取产地检验与口岸查验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烟花爆竹的生产企业实施登记管理制度。生产企业登记管理的条件与程序按《出口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登记细则》(见附件1)办理。
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将已登记的生产企业名称、登记代码等情况应当及时报国家检验检疫局备案。登记代码标记按照《出口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登记代码标记编写规定》(见附件2)确定。
第五条 出口烟花爆竹的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联合国危险货物建议书规章范本》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生产、储存出口烟花爆竹。
第六条 出口烟花爆竹的生产企业在申请出口烟花爆竹的检验时,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出口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声明》(见附件3)。
第七条 出口烟花爆竹的检验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对进口国以及贸易合同高于我国法律法规规定标准的,按其标准进行检验。
第八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首次出口或者原材料、配方发生变化的烟花爆竹应当实施烟火药剂安全稳定性能检测。对长期出口的烟花爆竹产品,每年应当进行不少于一次的烟火药剂安全性能检验。
第九条 盛装出口烟花爆竹的运输包装,应当标有联合国规定的危险货物包装标记和出口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登记代码标记。
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出口烟花爆竹运输包装进行使用鉴定,以及检查其外包装标识的名称、数量、规格、生产企业登记代码等与实际是否一致。经检查上述内容不一致的,不予放行。
第十条 凡经检验合格的出口烟花爆竹,由检验检疫机构在其运输包装明显部位加贴验讫标志。
第十一条 各口岸与内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密切配合、共同把关,加强出口烟花爆竹检验管理和质量情况等信息交流。
第十二条 各地检验检疫机构每年应当对所辖地区出口烟花爆竹质量情况进行分析并书面报告国家检验检疫局,国家检验检疫局对各局出口烟花爆竹的检验、管理工作和质量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检验检疫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1:
一、出口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登记条件
1、具有工商营业执照、税收登记证和公安机关颁发的生产安全许可证。
2、具有质量手册或质量管理的有关文件,文件不得缺少如下内容:
(1)组织机构
A、组织机构图
B、质量管理图
C、安全管理图
(2)质量管理
A、企业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B、企业质量管理制度
C、企业技术管理制度
D、各车间或各工序管理制度
E、原、辅材料进厂验收制度
F、各工序检验、成品验收制度
G、不合格品的控制和纠正措施
H、产品标识和质量信息反馈制度
(3)安全管理
A、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B、各车间或工序的安全管理制度
C、生产设备安全使用与维修制度
3、应当具有完整的生产技术文件
(1)产品工艺流程及工艺卡片
(2)产品图纸
(3)产品化学成份表
(4)产品企业标准及检验规程
4、应当有经过检验检疫机构培训考试合格的 检验人员,能按照产品图纸,技术标准和工艺文件进行生产过程中检验。
5、应当具有专用成品仓库。仓库应清洁,有通风防潮、防爆措施,库内产品应分类按品牌堆放,隔地、离墙堆码整齐。
二、申请及审批程序
1、申请登记的企业应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正式提交书面登记申请。并提供有关生产、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有关资料。
2、根据生产企业的申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由2-3人组成登记考核小组,按照本条件规定的内容对申请登记企业进行考核。
3、对考核合格的企业,由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授予专用的登记代码,登记代码由检验检疫机构按《出口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登记代码标记编写规定》编制。
4、经考核不合格的企业,整改后可申请复核,经复核仍不合格,半年后才能重新申请。
附件2:
检验检疫机构登记的出口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由各直属检验检疫局统一对其进行代码标记编号,规定如下:
代码标记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由二位阿拉伯数字代表生产企业所处的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见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代码表);第二部分由字母“F”代表烟花;第三部分由三位阿拉伯数字001-999代表出口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第四部分代码标记中符号“/”后的数字表示出口批次和生产年份(一个检验批为一个批次)。如:43F003/005/99中,其中“43”代表湖南检验检疫局;“F”代表烟花;“003”代表湖南检验检疫局编列的顺序号为3的湖南省的出口烟花爆竹生产企业;005/99表示99年湖南省出口的第5批出口烟花爆竹。
注:代码标记的前6位数字要刷印到运输包装的右上角,批次和生产年份的标记由出口企业填写,字迹要牢固清晰。
北京局 |
11 |
福建局 |
35 |
珠海局 |
48 |
天津局 |
12 |
江西局 |
36 |
四川局 |
51 |
河北局 |
13 |
山东局 |
37 |
贵州局 |
52 |
山西局 |
14 |
厦门局 |
38 |
云南局 |
53 |
内蒙古局 |
15 |
宁波局 |
39 |
西藏局 |
54 |
辽宁局 |
21 |
河南局 |
41 |
重庆局 |
55 |
吉林局 |
22 |
湖北局 |
42 |
陕西局 |
61 |
黑龙江局 |
23 |
湖南局 |
43 |
甘肃局 |
62 |
上海局 |
31 |
广东局 |
44 |
青海局 |
63 |
江苏局 |
32 |
广西局 |
45 |
宁夏局 |
64 |
浙江局 |
33 |
海南局 |
46 |
新疆局 |
65 |
安微局 |
34 |
深圳局 |
47 |
附件3:
(企业名称) (登记代码为)生产的 (名称、型号、批号) 产品共____ 箱出口至_____ 国家,该批产品_____ 已按_____ 标准进行生产并自我检验合格,产品及包装均符合出口要求。 上述内容真实无误,如有虚假,愿承担全部责任。 特此声明。 法定代表人(签字): 出口企业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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