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公布
为了保护个人信息权益,规范个人信息出境活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月24日公布《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办法规定了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的适用范围、订立条件和备案要求,明确了标准合同范本,为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提供了具体指引,将于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随着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个人信息出境需求快速增长,个人信息权益保护面临较大挑战。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个人信息跨境提供规则作了基础性规定,按照国家网信部门制定的标准合同订立合同是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法定途径之一。
办法提出,通过订立标准合同的方式开展个人信息出境活动,应当坚持自主缔约与备案管理相结合、保护权益与防范风险相结合,保障个人信息跨境安全、自由流动。
办法明确,个人信息处理者通过订立标准合同的方式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情形:一是非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二是处理个人信息不满100万人的;三是自上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不满10万人的;四是自上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敏感个人信息不满1万人的。
办法还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前,应当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重点评估个人信息处理者和境外接收方处理个人信息的目的、范围、方式等的合法性、正当性、必要性;出境个人信息的规模、范围、种类、敏感程度,个人信息出境可能对个人信息权益带来的风险;个人信息出境后遭到篡改、破坏、泄露、丢失、非法利用等的风险,个人信息权益维护的渠道是否通畅等内容。
为了保护个人信息权益,规范个人信息出境活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月24日公布《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办法规定了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的适用范围、订立条件和备案要求,明确了标准合同范本,为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提供了具体指引,将于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随着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个人信息出境需求快速增长,个人信息权益保护面临较大挑战。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个人信息跨境提供规则作了基础性规定,按照国家网信部门制定的标准合同订立合同是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法定途径之一。
办法提出,通过订立标准合同的方式开展个人信息出境活动,应当坚持自主缔约与备案管理相结合、保护权益与防范风险相结合,保障个人信息跨境安全、自由流动。
办法明确,个人信息处理者通过订立标准合同的方式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情形:一是非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二是处理个人信息不满100万人的;三是自上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不满10万人的;四是自上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敏感个人信息不满1万人的。
办法还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前,应当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重点评估个人信息处理者和境外接收方处理个人信息的目的、范围、方式等的合法性、正当性、必要性;出境个人信息的规模、范围、种类、敏感程度,个人信息出境可能对个人信息权益带来的风险;个人信息出境后遭到篡改、破坏、泄露、丢失、非法利用等的风险,个人信息权益维护的渠道是否通畅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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