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案例指导相关文件的通知
办公厅关于印发
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案例指导相关文件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总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工作,推动执法标准规范统一,促进公正文明执法,根据《
关于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总局设立了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并形成《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和《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案例指导专家组管理办法(试行)》。现将相关文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办公厅
2024年8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
成员名单
一、主任委员
白清元
副局长
二、副主任委员
况旭
执法稽查局局长
三、成员
彭增田
法规司副司长
缪丹
执法稽查局副局长
母兰
食品协调司副司长
郭向丹
食品生产司副司长
王柏琴
食品经营司二级巡视员
张晋京
特殊食品司稽查专员
李奇剑
食品抽检司一级巡视员
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
工作规则
一、总则
为规范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履行职责活动,根据《
关于印发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工作规定的通知》(国市监稽发〔2024〕35号),制定本规则。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研究讨论备选的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指导性案例(以下简称指导性案例),提出指导性案例发布意见,提请总局局务会审议。
(二)负责研究讨论拟宣告失效的指导性案例,形成一致意见报总局主要领导审签。
三、机构设置
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总局分管执法稽查工作的领导同志担任;副主任1名,由执法稽查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委员7名,由法规司、执法稽查局、食品协调司、食品生产司、食品经营司、特殊食品司、食品抽检司相关负责同志担任。在执法稽查局设置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案指委办公室),负责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及指导性案例发布的具体工作。
四、工作流程
1.初审。案指委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报送的《
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指导性案例推荐表》,并交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案例指导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进行初步审核,遴选出符合要求的备选指导性案例。
2.复核。对于初审通过的备选指导性案例,由案指委办公室通知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于5个工作日内补充报送《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指导性案例备选案例》格式文本及相关案件材料,交至专家组进行复核,并征求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意见。必要时可召开专题论证会。
3.组织研究。案指委办公室将经成员单位确认后的备选指导性案例提交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研究讨论,提出指导性案例发布意见。
4.总局局务会审议。根据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意见,提请总局局务会审议备选指导性案例,通过后由总局主要领导签发。
5.公开发布。通过
官方网站等正式向社会公布指导性案例。
五、附则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未定事项由相关司局、单位向案指委办公室提出,报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研究决定。
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案例指导专家组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案例指导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加强市场监管部门食品安全行政执法的指导工作,促进食品安全行政执法工作科学化、专业化、规范化发展,根据《
关于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组的设立,专家的申请遴选、工作分配及日常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执法稽查局(以下简称执法稽查局)负责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制定专家组工作制度;
(二)负责专家的申请、遴选、换届等日常工作;
(三)建立专家库,组织专家开展指导性案例评选、编撰等工作;
(四)其他与专家执行任务或参加有关活动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根据工作需要,专家组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风险评估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及市场监管部门等从事食品安全研究、食品检验检测、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法制审核等领域的专家组成。
第五条 专家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恪守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坚持原则,责任心强;
(二)熟悉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要求;
(三)具有法律、食品、药品、医学等领域的教育背景,具备较丰富的食品安全研究和监管执法经验。其中,市场监管系统内的应具有5年以上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或法制审核经验,总局《综合执法人才库》人员可优先入选;系统外专家应在行政执法领域或食品安全领域内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原则上具有相应专业的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原则上从事行政执法研究、食品安全研究年限不少于5年,特别优秀人员可适当放宽条件;
(四)身心健康,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能够承担专家组相应工作。
第六条 专家组专家选用采取自愿申请和地方推荐相结合的原则。自愿申请需由本人申请并填报《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案例指导专家组专家申请表》(附件1);地方推荐需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报送《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案例指导专家组专家推荐表》(附件2)。
执法稽查局确定拟纳入专家组的人员名单,并为入选专家组人员颁发聘书。专家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续聘任。
第七条 有以下情形的人员,不得入选专家组:
(一)受过刑事处罚;
(二)受过撤销党内职务(含)以上党纪处分或降级(含)以上政务处分的;或受到前述处分以下处分,且在处分影响期内的;
(三)相关专业资质、资格证书被吊销、注销的;
(四)有不诚信等不良从业记录的;
(五)其他不适宜入选专家库的情形。
第八条 专家组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专家表现情况,对专家组专家进行必要的补充和调整。
专家组专家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信息。
第九条 专家组专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由执法稽查局报送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取消其专家组专家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接工作任务;
(二)有意违反回避原则,违反工作纪律;
(三)其他不适宜再担任专家的情形。
本人因身体状况、工作变动等原因提出不再担任专家申请的,由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准予退出。
第十条 专家组的主要任务包括:
(一)通过提供咨询和建议、出席专家论证会等方式参与指导性案例的审议备选工作;
(二)通过课题研究、会议研讨、案例评审等方式参与指导性案例制度的完善工作;
(三)通过编撰指导性案例评析、专题讲课等方式为基层执法人员提供与指导性案例相关的培训活动;
(四)其他与指导性案例制度相关的工作。
第十一条 专家组专家参与相关工作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书面提出回避:
(一)承担工作任务与专家本人、配偶、子女所在单位相关联,或有利益关系;
(二)专家本人与工作任务涉及单位有科研合作、项目委托、专利合作关系;
(三)专家本人或所在单位与工作任务涉及单位发生过法律纠纷;
(四)其他可能影响专家公正的情形。
第十二条 专家组专家不得利用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案例指导专家身份开展营利性活动,不得对外泄露案件情况及有关敏感信息。
第十三条对工作优秀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专家,执法稽查局可结合实际情况给予表扬。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执法稽查局负责解释和组织修订。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办公厅关于印发
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案例指导相关文件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总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工作,推动执法标准规范统一,促进公正文明执法,根据《 关于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总局设立了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并形成《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和《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案例指导专家组管理办法(试行)》。现将相关文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办公厅
2024年8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
成员名单
一、主任委员
白清元 副局长
二、副主任委员
况旭 执法稽查局局长
三、成员
彭增田 法规司副司长
缪丹 执法稽查局副局长
母兰 食品协调司副司长
郭向丹 食品生产司副司长
王柏琴 食品经营司二级巡视员
张晋京 特殊食品司稽查专员
李奇剑 食品抽检司一级巡视员
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
工作规则
一、总则
为规范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履行职责活动,根据《 关于印发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工作规定的通知》(国市监稽发〔2024〕35号),制定本规则。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研究讨论备选的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指导性案例(以下简称指导性案例),提出指导性案例发布意见,提请总局局务会审议。
(二)负责研究讨论拟宣告失效的指导性案例,形成一致意见报总局主要领导审签。
三、机构设置
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总局分管执法稽查工作的领导同志担任;副主任1名,由执法稽查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委员7名,由法规司、执法稽查局、食品协调司、食品生产司、食品经营司、特殊食品司、食品抽检司相关负责同志担任。在执法稽查局设置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案指委办公室),负责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及指导性案例发布的具体工作。
四、工作流程
1.初审。案指委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报送的《 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指导性案例推荐表》,并交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案例指导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进行初步审核,遴选出符合要求的备选指导性案例。
2.复核。对于初审通过的备选指导性案例,由案指委办公室通知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于5个工作日内补充报送《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指导性案例备选案例》格式文本及相关案件材料,交至专家组进行复核,并征求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意见。必要时可召开专题论证会。
3.组织研究。案指委办公室将经成员单位确认后的备选指导性案例提交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研究讨论,提出指导性案例发布意见。
4.总局局务会审议。根据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意见,提请总局局务会审议备选指导性案例,通过后由总局主要领导签发。
5.公开发布。通过 官方网站等正式向社会公布指导性案例。
五、附则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未定事项由相关司局、单位向案指委办公室提出,报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研究决定。
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案例指导专家组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案例指导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加强市场监管部门食品安全行政执法的指导工作,促进食品安全行政执法工作科学化、专业化、规范化发展,根据《 关于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组的设立,专家的申请遴选、工作分配及日常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执法稽查局(以下简称执法稽查局)负责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制定专家组工作制度;
(二)负责专家的申请、遴选、换届等日常工作;
(三)建立专家库,组织专家开展指导性案例评选、编撰等工作;
(四)其他与专家执行任务或参加有关活动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根据工作需要,专家组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风险评估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及市场监管部门等从事食品安全研究、食品检验检测、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法制审核等领域的专家组成。
第五条 专家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恪守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坚持原则,责任心强;
(二)熟悉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要求;
(三)具有法律、食品、药品、医学等领域的教育背景,具备较丰富的食品安全研究和监管执法经验。其中,市场监管系统内的应具有5年以上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或法制审核经验,总局《综合执法人才库》人员可优先入选;系统外专家应在行政执法领域或食品安全领域内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原则上具有相应专业的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原则上从事行政执法研究、食品安全研究年限不少于5年,特别优秀人员可适当放宽条件;
(四)身心健康,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能够承担专家组相应工作。
第六条 专家组专家选用采取自愿申请和地方推荐相结合的原则。自愿申请需由本人申请并填报《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案例指导专家组专家申请表》(附件1);地方推荐需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报送《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案例指导专家组专家推荐表》(附件2)。
执法稽查局确定拟纳入专家组的人员名单,并为入选专家组人员颁发聘书。专家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续聘任。
第七条 有以下情形的人员,不得入选专家组:
(一)受过刑事处罚;
(二)受过撤销党内职务(含)以上党纪处分或降级(含)以上政务处分的;或受到前述处分以下处分,且在处分影响期内的;
(三)相关专业资质、资格证书被吊销、注销的;
(四)有不诚信等不良从业记录的;
(五)其他不适宜入选专家库的情形。
第八条 专家组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专家表现情况,对专家组专家进行必要的补充和调整。
专家组专家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信息。
第九条 专家组专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由执法稽查局报送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取消其专家组专家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接工作任务;
(二)有意违反回避原则,违反工作纪律;
(三)其他不适宜再担任专家的情形。
本人因身体状况、工作变动等原因提出不再担任专家申请的,由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准予退出。
第十条 专家组的主要任务包括:
(一)通过提供咨询和建议、出席专家论证会等方式参与指导性案例的审议备选工作;
(二)通过课题研究、会议研讨、案例评审等方式参与指导性案例制度的完善工作;
(三)通过编撰指导性案例评析、专题讲课等方式为基层执法人员提供与指导性案例相关的培训活动;
(四)其他与指导性案例制度相关的工作。
第十一条 专家组专家参与相关工作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书面提出回避:
(一)承担工作任务与专家本人、配偶、子女所在单位相关联,或有利益关系;
(二)专家本人与工作任务涉及单位有科研合作、项目委托、专利合作关系;
(三)专家本人或所在单位与工作任务涉及单位发生过法律纠纷;
(四)其他可能影响专家公正的情形。
第十二条 专家组专家不得利用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案例指导专家身份开展营利性活动,不得对外泄露案件情况及有关敏感信息。
第十三条对工作优秀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专家,执法稽查局可结合实际情况给予表扬。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执法稽查局负责解释和组织修订。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 关于拟新建3项国家计量基准的公示(2024-12-10)
- 关于全国市场监管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拟表彰名单的公示(2024-11-30)
- 办公厅关于试行开展中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检测评审机构遴选工作的通知(2024-11-19)
- 办公厅关于公布“计量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优秀案例和典型案例的通知(2024-11-16)
- 关于印发《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指引》的通知(2024-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