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认证培训机构审批
设立认证培训机构审批
一、项目名称
总项目:设立认证培训及认证咨询机构审批
分项目:设立认证培训机构审批
二、 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发布《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审批登记与监督管理办法》(国认可联[2002]21号)
三、许可条件
(一)认证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1、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2、有符合认证培训机构要求的管理体系文件;
3、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万元,有3名以上专职培训教师,相应领域的专职培训教师不得少于2名;
4、拥有自有(授权)的知识产权培训课程。
(二)外商投资认证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1、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2、有符合认证培训机构要求的管理体系文件,外方投资者在所在国取得国家认可资格或者承认,并有3年以上的相关服务经验;
3、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万元,有3名以上专职培训教师,相应领域的专职培训教师不得少于2名;
4、拥有自有(授权)的知识产权培训课程。
5、2005年12月11日前暂不审批外商独资的认证培训机构的设立申请。
(三)申请扩大业务范围审批
1、有2名以上相应业务领域的专职培训教师;
2、有相应业务领域管理体系文件。
3、有相应业务领域的自有(授权)的知识产权培训课程。
(四)境外认证培训机构在华常驻代表机构的审批
1、在所在国取得国家认可资格或者承认;
2、具有3年以上的相关服务经验。
四、实施机关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五、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向国家认监委认可监管部提交《认证培训机构设立申请书》、《外商投资认证培训机构设立申请书》、《认证培训机构扩项申请书》、《外国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常驻代表机构信息调查表》、《外国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常驻代表机构人员信息调查表》、《境外认证机构声明》及申请书要求所附的材料(可采取当面提交或邮寄送达)。
(二)受理
1、提交材料不齐全当场或5日内通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申请人提交资料齐全,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3、申请人提交补正资料仍不符合要求时,5日内向申请人发出《不受理通知书》,如仍有申请意向需重新办理申请手续(申请材料不退回)。
(三)审查、决定
1、由2名工作人员在5日内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实质性检查。
2、材料符合要求时,将《认证培训机构设立申请书》、《外商投资认证培训机构设立申请书》《认证培训机构扩项申请书》及相关信息在国家认监委网站上公示30日。
3、公示无异议的,由专家组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专家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审查,审查期限30日。
4、认监委依照专家评审意见做出审查决定。
(1)不予许可发出《认证培训机构设立不批准通知书》、《外国/台港澳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在华常驻代表机构不批准通知书》;
(2)准予许可发出《认证培训机构设立批准通知书》、《外国/台港澳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在华常驻代表机构批准通知书》;
(3)申请人完成企业注册后认监委发出《认证培训机构批准书》、《外国/台港澳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在华常驻代表机构批准书》;
(四)公众查询:国家认监委网站:
(五)到期需延续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应于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提出申请。
六、许可期限
自受理申请后, 2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专家审查期限和公示期限不在此限)。
七、收费
许可过程不收费。
备注:《认证培训机构设立申请书》、《外商投资认证培训机构设立申请书》、《认证培训机构扩项申请书》、《专职人员声明》、《外审教师技术资源登记表》、《内审教师技术资源登记表》《外国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常驻代表机构信息调查表》、《外国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常驻代表机构人员信息调查表》、《境外认证机构声明》可在国家认监委网站(www.cnca.gov.cn)上下载。
设立认证培训机构审批
一、项目名称
总项目:设立认证培训及认证咨询机构审批
分项目:设立认证培训机构审批
二、 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发布《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审批登记与监督管理办法》(国认可联[2002]21号)
三、许可条件
(一)认证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1、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2、有符合认证培训机构要求的管理体系文件;
3、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万元,有3名以上专职培训教师,相应领域的专职培训教师不得少于2名;
4、拥有自有(授权)的知识产权培训课程。
(二)外商投资认证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1、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2、有符合认证培训机构要求的管理体系文件,外方投资者在所在国取得国家认可资格或者承认,并有3年以上的相关服务经验;
3、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万元,有3名以上专职培训教师,相应领域的专职培训教师不得少于2名;
4、拥有自有(授权)的知识产权培训课程。
5、2005年12月11日前暂不审批外商独资的认证培训机构的设立申请。
(三)申请扩大业务范围审批
1、有2名以上相应业务领域的专职培训教师;
2、有相应业务领域管理体系文件。
3、有相应业务领域的自有(授权)的知识产权培训课程。
(四)境外认证培训机构在华常驻代表机构的审批
1、在所在国取得国家认可资格或者承认;
2、具有3年以上的相关服务经验。
四、实施机关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五、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向国家认监委认可监管部提交《认证培训机构设立申请书》、《外商投资认证培训机构设立申请书》、《认证培训机构扩项申请书》、《外国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常驻代表机构信息调查表》、《外国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常驻代表机构人员信息调查表》、《境外认证机构声明》及申请书要求所附的材料(可采取当面提交或邮寄送达)。
(二)受理
1、提交材料不齐全当场或5日内通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申请人提交资料齐全,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3、申请人提交补正资料仍不符合要求时,5日内向申请人发出《不受理通知书》,如仍有申请意向需重新办理申请手续(申请材料不退回)。
(三)审查、决定
1、由2名工作人员在5日内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实质性检查。
2、材料符合要求时,将《认证培训机构设立申请书》、《外商投资认证培训机构设立申请书》《认证培训机构扩项申请书》及相关信息在国家认监委网站上公示30日。
3、公示无异议的,由专家组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专家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审查,审查期限30日。
4、认监委依照专家评审意见做出审查决定。
(1)不予许可发出《认证培训机构设立不批准通知书》、《外国/台港澳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在华常驻代表机构不批准通知书》;
(2)准予许可发出《认证培训机构设立批准通知书》、《外国/台港澳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在华常驻代表机构批准通知书》;
(3)申请人完成企业注册后认监委发出《认证培训机构批准书》、《外国/台港澳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在华常驻代表机构批准书》;
(四)公众查询:国家认监委网站:
(五)到期需延续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应于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提出申请。
六、许可期限
自受理申请后, 2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专家审查期限和公示期限不在此限)。
七、收费
许可过程不收费。
备注:《认证培训机构设立申请书》、《外商投资认证培训机构设立申请书》、《认证培训机构扩项申请书》、《专职人员声明》、《外审教师技术资源登记表》、《内审教师技术资源登记表》《外国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常驻代表机构信息调查表》、《外国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常驻代表机构人员信息调查表》、《境外认证机构声明》可在国家认监委网站(www.cnca.gov.cn)上下载。
- 认证机构失信名录(2021-05-19)
- 认监委关于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机构指定工作并扩大日常指定实施范围的公告(2021-05-19)
- 出入境检验检疫熏蒸、消毒处理机构及人员核准(2005-06-22)
- 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2005-06-22)
- 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审批程序(2005-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