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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23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

2018年11月29日 09:37    信息来源:http://www.cqn.com.cn/ms/content/2018-11/28/content_6516403.htm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发布抽检信息称,近期,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天津市食品安全检测技术研究院等8家食品检测机构,按照《天津市食品生产环节市级抽检监测工作方案》,抽检了糕点、粮食加工品、调味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饼干、饮料、糖果制品、其他食品、蔬菜制品、乳制品、薯类和膨化食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方便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等16类510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487批次,不合格样品23批次。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具体情况通报如下:

一、 总体情况:

糕点38批次,不合格样品2批次;粮食加工品35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调味品90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18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饼干32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饮料47批次,不合格样品2批次;糖果制品41批次,不合格样品14批次;其他食品26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蔬菜制品75批次;乳制品38批次;薯类和膨化食品28批次;食糖19批次;水产制品2批次;淀粉及淀粉制品8批次;方便食品11批次;茶叶及相关制品2批次均未检出不合格样品。

二、不合格产品情况:

(一)天津盛世臻臣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毛毛虫面包”标签不合格(标签标示的食品名称、配料表、联系方式、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营养成分表等强制标示内容字符高度不足1.8mm;净含量字符高度不足3mm。不符合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标准要求)。检验机构为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天津站。

(二)北京恒泰丰餐饮有限公司天津市静海分公司生产的“苏式枣泥月饼”标签不合格(标签标示的净含量字符高度不足3mm。不符合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标准要求)。检验机构为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天津站。

(三)天津市浓源粮食分装有限公司生产的“黄金苗(小米)”标签不合格(标签标示产品名称真实属性“小米”未与产品名称“黄金苗”使用同一字号;未标示质量等级;营养成分表中的核心营养素未醒目标示。不符合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标准要求)。检验机构为天津市食品安全检测技术研究院。

(四)天津市美德隆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风味料”标签不合格(检测出苯甲酸,标签中未标注。不符合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标准要求)。检验机构为天津市蓟州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五)天津宇腾食用油有限公司生产的“香油”标签不合格(标签标示营养成分表中“能量”表达单位标示错误;“蛋白质、脂肪”每100g含量标注错误。不符合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标准要求)。检验机构为天津市武清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六)天津市美佳利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木糖醇合桃酥饼干(酥性饼干)”标签不合格(标签标示的净含量字符高度不足4mm;标示的食品添加剂“麦芽糖醇(液)”与其在GB2760中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不符。不符合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标准要求)。检验机构为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天津站。

(七)天津市佳臣氏饮用水厂生产的“纯净水”铜绿假单胞菌不合格(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的标准要求)。检验机构为天津市蓟州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八)天津市佳臣氏饮用水厂生产的“包装饮用水”铜绿假单胞菌不合格(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的标准要求)。检验机构为天津市蓟州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九)天津市烁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7+7夹心巧克力(代可可脂)制品”标签不合格(标签强制标示内容营养成分表数字高度不足1.8mm。不符合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标准要求)。检验机构为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天津站。

(十)天津滨海新区奥通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纯黑代可可脂巧克力”标签不合格(标签强制标示内容营养成分表数字高度不足1.8mm;标示的拼音“QIAOKELI”大于相应汉字。不符合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标准要求)。检验机构为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天津站。

(十一)帝高(天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飞的帕萨克代可可脂巧克力(牛奶)”标签不合格(标签标示营养成分表中能量单位有误;标示的外文“CHOCOLATE”大于相应汉字。不符合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和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标准要求)。检验机构为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天津站。

(十二)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航天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卡蘑力松脆饼干+香浓巧克力 代可可脂饼干巧克力”标签不合格(标签强制标示内容营养成分表数字高度不足1.8mm;未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能量表达单位有误。不符合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标准要求)。检验机构为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天津站。

(十三)天津滨海新区大港华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工具箱巧克力(代可可脂)”标签不合格(标签标示的外文“Milk chocolate”无相应的中文。不符合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标准要求)。检验机构为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天津站。

(十四)天津普天童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牛奶巧克力(代可可脂)”标签不合格(标签标示的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因字号和字体颜色不同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不符合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标准要求)。检验机构为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天津站。

(十五)天津市东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全能工具箱造型巧克力(代可可脂)”标签不合格(标签强制标示内容营养成分表数字高度不足1.8mm;使用的外文“shape chocolate”大于相应汉字;营养成分表标示反式脂肪酸时,未采取适当形式使能量和核心营养素的标示更加醒目。不符合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标准要求)。检验机构为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天津站。

(十六)万寿家(天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荔枝巧克力(巧克力制品)”标签不合格(配料表未标注荔枝含量。不符合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标准要求)。初检机构为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天津站,复检机构为河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十七)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义德利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代可可脂黑巧克力(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标签不合格(标签标示的净含量字符高度不足4mm。不符合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标准要求)。检验机构为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天津站。

(十八)天津欧麦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代可可脂浓郁纯黑巧克力”标签不合格(标签强制标示内容营养成分表字符高度不足1.8mm;标示的外文“CLASSIC CHOCOLATE”大于相应汉字。不符合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标准要求)。检验机构为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天津站。

(十九)天津欧麦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松露型巧克力(牛奶味代可可脂巧克力)”标签不合格(标签标示的净含量字高实测1.70mm。不符合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标准要求)。检验机构为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天津站。

(二十)天津市九州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咖啡巧克力(代可可脂)”标签不合格(标签强制标示内容营养成分表字符高度不足1.8mm;标示的外文“CHOCOLATE”大于相应汉字;净含量字高实测2.94mm。不符合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标准要求)。检验机构为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天津站。

(二十一)天津市九州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醇黑巧克力(代可可脂)”标签不合格(标签标示的外文“chocolate”大于相应汉字。不符合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标准要求)。检验机构为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天津站。

(二十二)天津三品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巧乳酪(奶酪+黄桃代可可脂白巧克力)(黄桃粒)”标签不合格(标签标示的食品名称未标注于醒目位置,未与商品名使用同一字号。不符合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标准要求)。初检机构为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天津站,复检机构为河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二十三)三威食品(天津)有限公司生产的“CK-04(预拌粉)”标签不合格(标签配料表中标示的配料不全;使用说明中未明确“使用预拌粉加工时,不得再添加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不符合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标准要求)。检验机构为天津市食品安全检测技术研究院。

三、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核查处置部门督促企业查明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和原因,采取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控制风险,并依法予以查处。查处情况自通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向市市场监管委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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