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无赠品?拆封不退?网购中你可能不知道的事了解一下
“6·18”促销季又来啦,网络平台购物已逐渐成为一种生活习惯,平台倚仗技术优势,充分运用规则、算法等使促销活动更加复杂,巨额有奖销售、虚假促销,不履行优惠承诺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日益频发,严重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为了让消费者在网购中“买不了吃亏、买不了上当”,面对网购中的以下问题,陕西省市场监管局的解答来了。
赠品可以免费但不能免责
买手机赠手机壳、买杯子送小勺子、买衣服低价换购晾衣架……在网上买东西,经常会附赠一些赠品、奖品,或以较低价格、积分进行换购,这些属于商家的一种促销手段,但现实中不少赠品却是“三无产品”。
收到质量不合格的赠品时,客服也往往以“本来就是个赠品,又没花钱”等理由来“搪塞”或“引导”,如此真能“以理服人”吗?
免费提供同样需担责!
赠品形式上虽未支付对价,但其实已经内含于商品购买价中。2020年10月,
公布的《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条明确规定,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提供的奖品或者赠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以侵权或者不合格产品、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等作为奖品或者赠品,并明确了相应罚则。
PS:赠品也是交易合同的内容,与合同中其他商品的性质、要求一样,商家应当按约交付,并应按照合同要求提供售后服务。
如果赠品给消费者造成了损害,消费者还可以主张商家承担赔偿责任,商家没有任何理由不承担责任。
拆封后就不能退货?
消费者在实体商场购物,可以进行现场体验,而网络购物通常无法做到这一点。有些商家经常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不给退货,这种做法合适吗?
不影响商品完好即可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三条规定,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必要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且不影响商品完好,电子商务经营者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无理由退货制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直播购物买到假冒伪劣商品,找谁赔偿?
网络直播套路多,直播带货翻车事件频频发生,售后的纠纷也不计其数,直播间买到假冒伪劣商品时直播平台也将无法“脱身”,必须与卖家共同承担责任。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消费者直播购物后遇到产品问题发生纠纷时,可以将直播录像作为证据。
相关办法规定,直播服务提供者将网络交易活动的直播视频自直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3年。这意味着消费者遇到产品问题时,将更加有证可循。
超长长长预售,电商购物新套路
从加入购物车,到下订单付款,只需要40秒;从付款成功,到收到快递,可能需要40天;“30天预售”“45天后发货”的标签随处可见;随意更改发货期、预售商品不予退换;预付款不退、单方面要求消费者退款……这些霸王条款让消费者苦不堪言!
预售作为一种“新玩法”,既满足了商家提前“试水”市场反应的需求,避免货物积压,同时也给了消费者更多的优惠空间。但部分商家却设置了超长预售期、预售商品不退换、预付金不退等不公平格式条款。
相关法律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预售不能凌驾于消费者合法权益之上,商家理应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当权益受到侵犯,消费者可以先与商家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应及时保留凭证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投诉。
加强“6·18”期间网络集中促销活动监测监管,陕西市场监管在行动。
开展“电商平台点亮”行动
开展为期6个月的专项行动,督促网络交易经营者依法落实“亮照”“亮证”“亮规则”义务,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或其链接标识、免于登记注册的自我申明;公示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等信息;公示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信息,切实保障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和监督权。
加强“6·18”网络交易专项监测
围绕社会关注度高、消费者投诉较多,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商品,重点监测未经信息公示开展经营活动、虚假打折、订金不退、预售商品不适用7日无理由退货、网络直播领域销售“三无产品”和虚假宣传、借党的二十大进行商业营销炒作等违法行为。
强化监管执法
坚决杜绝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对网络集中促销活动期间发现的涉嫌违法线索,依法核查处理;没有明确查处依据的涉嫌违规信息,及时督促网络经营主体整改。进一步压实平台主体责任,督促平台强化管控,全面开展自查自清。
助力中小微商户纾困
加大对中小微商户的支持力度,鼓励电子商务平台出台帮扶个体工商户发展的专项措施,办理线上开店业务。
“6·18”促销季又来啦,网络平台购物已逐渐成为一种生活习惯,平台倚仗技术优势,充分运用规则、算法等使促销活动更加复杂,巨额有奖销售、虚假促销,不履行优惠承诺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日益频发,严重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为了让消费者在网购中“买不了吃亏、买不了上当”,面对网购中的以下问题,陕西省市场监管局的解答来了。
赠品可以免费但不能免责
买手机赠手机壳、买杯子送小勺子、买衣服低价换购晾衣架……在网上买东西,经常会附赠一些赠品、奖品,或以较低价格、积分进行换购,这些属于商家的一种促销手段,但现实中不少赠品却是“三无产品”。
收到质量不合格的赠品时,客服也往往以“本来就是个赠品,又没花钱”等理由来“搪塞”或“引导”,如此真能“以理服人”吗?
免费提供同样需担责!
赠品形式上虽未支付对价,但其实已经内含于商品购买价中。2020年10月, 公布的《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条明确规定,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提供的奖品或者赠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以侵权或者不合格产品、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等作为奖品或者赠品,并明确了相应罚则。
PS:赠品也是交易合同的内容,与合同中其他商品的性质、要求一样,商家应当按约交付,并应按照合同要求提供售后服务。
如果赠品给消费者造成了损害,消费者还可以主张商家承担赔偿责任,商家没有任何理由不承担责任。
拆封后就不能退货?
消费者在实体商场购物,可以进行现场体验,而网络购物通常无法做到这一点。有些商家经常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不给退货,这种做法合适吗?
不影响商品完好即可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三条规定,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必要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且不影响商品完好,电子商务经营者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无理由退货制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直播购物买到假冒伪劣商品,找谁赔偿?
网络直播套路多,直播带货翻车事件频频发生,售后的纠纷也不计其数,直播间买到假冒伪劣商品时直播平台也将无法“脱身”,必须与卖家共同承担责任。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消费者直播购物后遇到产品问题发生纠纷时,可以将直播录像作为证据。
相关办法规定,直播服务提供者将网络交易活动的直播视频自直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3年。这意味着消费者遇到产品问题时,将更加有证可循。
超长长长预售,电商购物新套路
从加入购物车,到下订单付款,只需要40秒;从付款成功,到收到快递,可能需要40天;“30天预售”“45天后发货”的标签随处可见;随意更改发货期、预售商品不予退换;预付款不退、单方面要求消费者退款……这些霸王条款让消费者苦不堪言!
预售作为一种“新玩法”,既满足了商家提前“试水”市场反应的需求,避免货物积压,同时也给了消费者更多的优惠空间。但部分商家却设置了超长预售期、预售商品不退换、预付金不退等不公平格式条款。
相关法律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预售不能凌驾于消费者合法权益之上,商家理应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当权益受到侵犯,消费者可以先与商家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应及时保留凭证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投诉。
加强“6·18”期间网络集中促销活动监测监管,陕西市场监管在行动。
开展“电商平台点亮”行动
开展为期6个月的专项行动,督促网络交易经营者依法落实“亮照”“亮证”“亮规则”义务,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或其链接标识、免于登记注册的自我申明;公示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等信息;公示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信息,切实保障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和监督权。
加强“6·18”网络交易专项监测
围绕社会关注度高、消费者投诉较多,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商品,重点监测未经信息公示开展经营活动、虚假打折、订金不退、预售商品不适用7日无理由退货、网络直播领域销售“三无产品”和虚假宣传、借党的二十大进行商业营销炒作等违法行为。
强化监管执法
坚决杜绝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对网络集中促销活动期间发现的涉嫌违法线索,依法核查处理;没有明确查处依据的涉嫌违规信息,及时督促网络经营主体整改。进一步压实平台主体责任,督促平台强化管控,全面开展自查自清。
助力中小微商户纾困
加大对中小微商户的支持力度,鼓励电子商务平台出台帮扶个体工商户发展的专项措施,办理线上开店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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