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进口化妆品必须要有中文标签
近日,南京海关所属吴江海关在对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51200件双重净化去黑头鼻贴查验时发现,该批货物无中文标签,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已移交至后续处置部门,要求企业技术整改。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于2020年6月由国务院正式颁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这次修订是在原卫生部颁布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自1990年实施后30余年来首次全面修改。
新条例中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新条例对化妆品的分类重新规定,也对其“特殊”用途作了新的划分,由9种变成“5+1”种。用于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的化妆品以及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为特殊化妆品。特殊化妆品以外的化妆品为普通化妆品。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进口化妆品可以直接使用中文标签,也可以加贴中文标签;加贴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内容应当与原标签内容一致。另外,根据国家强制性标准GB 5296.3-2008《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规定,生产和进口的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化妆品标签所用的文字除依法注册的商标外,应是规范的汉字。
化妆品可以起到美容护肤的功效,但是,如果未能正确使用化妆品,可能会伤害肌肤的健康。正确的中文标签,可以帮助消费者清晰了解到产品使用方法、应施人体部位、产品功能和使用目的、产品保质期以及如何正确保存等,对于提高消费者知情权,保护消费者健康有重要作用。
海关提醒:进口化妆品成品的标签标注应当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产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全成分;净含量;使用期限、使用方法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下列内容: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标注的其他内容。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规定对进口的化妆品实施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进口。进口商应当对拟进口化妆品是否已经注册或者备案以及是否符合本条例和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进行审核;审核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进口化妆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海关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并列明货物的名称、品牌、原产国家(地区)、规格、数/重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等。进口化妆品取得《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后,方可销售、使用。
近日,南京海关所属吴江海关在对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51200件双重净化去黑头鼻贴查验时发现,该批货物无中文标签,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已移交至后续处置部门,要求企业技术整改。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于2020年6月由国务院正式颁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这次修订是在原卫生部颁布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自1990年实施后30余年来首次全面修改。
新条例中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新条例对化妆品的分类重新规定,也对其“特殊”用途作了新的划分,由9种变成“5+1”种。用于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的化妆品以及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为特殊化妆品。特殊化妆品以外的化妆品为普通化妆品。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进口化妆品可以直接使用中文标签,也可以加贴中文标签;加贴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内容应当与原标签内容一致。另外,根据国家强制性标准GB 5296.3-2008《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规定,生产和进口的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化妆品标签所用的文字除依法注册的商标外,应是规范的汉字。
化妆品可以起到美容护肤的功效,但是,如果未能正确使用化妆品,可能会伤害肌肤的健康。正确的中文标签,可以帮助消费者清晰了解到产品使用方法、应施人体部位、产品功能和使用目的、产品保质期以及如何正确保存等,对于提高消费者知情权,保护消费者健康有重要作用。
海关提醒:进口化妆品成品的标签标注应当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产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全成分;净含量;使用期限、使用方法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下列内容: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标注的其他内容。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规定对进口的化妆品实施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进口。进口商应当对拟进口化妆品是否已经注册或者备案以及是否符合本条例和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进行审核;审核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进口化妆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海关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并列明货物的名称、品牌、原产国家(地区)、规格、数/重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等。进口化妆品取得《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后,方可销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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