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发布 网销保险被戴上紧箍
12月14日,银保监会正式下发《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定于2021年2月1日实施。这意味着在几经征求意见后,已经施行了五年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将退出历史舞台,互联网保险迎来新规范。
“消费者权益保护是金融保险监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互联网保险业务健康发展的基础。”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称,《办法》修订工作全程贯彻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理念:一是规定不能有效管控风险、不能保障售后服务质量的,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销售或保险经纪活动;二是强化信息披露的要求,增加信息披露内容,保障消费者知情权;三是要求投保页面必须属于保险机构的自营网络平台,保障交易安全;四是要求保险机构建立售前售中售后的全流程服务体系,提升消费者满意度;五是要求保险机构建立客户信息保护制度,构建覆盖全生命周期的客户信息保护体系,防范信息泄露;六是为便利消费者,对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投诉或举报,由投诉人或举报人经常居住地的银保监局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北京看懂研究院研究员李凤文对记者表示,《办法》的及时发布,对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具体行为进行了严格规范,强化了对销售、服务和运营管理,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具有非常重要作用。
那么,具体有哪些规定加大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记者就此进行了梳理和采访。
厘清定义严格准入
今年上半年,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给保险行业带来不小的冲击,部分线下渠道甚至业务停滞。而互联网保险发挥了业务模式中“非接触”的独特优势,满足了消费者的需求。但由于缺乏严格的规范,加之保险机构和相关营销人员资质良莠不齐,违规营销、误导宣传问题不断发生,给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和监管带来了挑战。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称,《办法》主要有六个要点,厘清了互联网保险业务本质,规定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要求,强化持牌经营原则。
《办法》规定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保险业务,即为互联网保险业务:一是保险机构通过互联网和自助终端设备销售保险产品或提供保险经纪服务;二是消费者能够通过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的销售页面独立了解产品信息;三是消费者能够自主完成投保行为。
众安保险战略规划专家祝峰表示,《办法》抓住“投保”这一关键环节,明确提出三个条件,划定了互联网保险的业务边界。
有了政策适用范围,哪些机构可以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呢?《办法》强调必须“机构持牌、人员持证”。深圳小雨伞经纪公司相关负责人认为,新规的亮点之一,便是去掉了2015版关于第三方平台的相关规定,明确了保险业务经营必须机构持牌、人员持证的基本原则,严禁非持牌机构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
规范网销保险乱象
除了持牌经营,《办法》还以负面清单方式明确了非持牌机构的禁止性行为。
例如,实践中存在非保险机构“打擦边球”、涉嫌非法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情况,《办法》规定非保险机构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商业行为:一是提供保险产品咨询服务;二是比较保险产品、保费试算、报价比价;三是为投保人设计投保方案;四是代办投保手续;五是代收保费。
对于当前保险机构从业人员普遍通过微信朋友圈、公众号、微信群、微博、短视频、直播等方式参与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的问题,《办法》强化了持牌机构管理责任,提出了有关要求:一是保险机构应为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建立一系列管理制度;二是保险机构应开展营销宣传信息审核、监测、检查,并承担合规主体责任;三是保险机构应按照相关监管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执业登记和管理,标识其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资质;四是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慎重向消费者发送互联网保险产品信息。另外,《办法》要求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活动应符合广告法、金融营销宣传以及银保监会相关规定。
此外,《办法》对持牌机构和持证人员的关键行为作出了明确规范,包括信息披露、营销宣传管理、交易必须在自营平台上完成、交易过程可回溯、不得默认勾选、不得限制取消自动扣费等。
强化服务 便利投诉
网络投保看不见摸不着,消费者对于售后服务需求高涨。《办法》对互联网保险业务售后服务的全流程提出经营要求和服务标准:一是要求保险机构配置充足的服务资源,保障与产品特点、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后续服务能力;二是要求保险机构充分披露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告知消费者售后服务能否全流程线上实现;三是对售后服务进行全面规范,提出批改、保全、退保、理赔和投诉处理等全流程服务标准,改善消费体验。
为了提升服务体验,《办法》支持保险机构提升销售和服务的透明化水平,可在自营网络平台提供消费者在线评价功能,为消费者提供参考。
记者了解到,由于互联网保险经营突破了地域限制,消费者经常居住地和保险机构所在地不一致的现象非常普遍,给消费者权益保护带来了难度。对此,《办法》特别规定,对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投诉或举报,由投诉人或举报人经常居住地的银保监局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这为消费者维权进一步提供了便利。(中国消费者报记者 聂国春)
12月14日,银保监会正式下发《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定于2021年2月1日实施。这意味着在几经征求意见后,已经施行了五年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将退出历史舞台,互联网保险迎来新规范。
“消费者权益保护是金融保险监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互联网保险业务健康发展的基础。”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称,《办法》修订工作全程贯彻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理念:一是规定不能有效管控风险、不能保障售后服务质量的,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销售或保险经纪活动;二是强化信息披露的要求,增加信息披露内容,保障消费者知情权;三是要求投保页面必须属于保险机构的自营网络平台,保障交易安全;四是要求保险机构建立售前售中售后的全流程服务体系,提升消费者满意度;五是要求保险机构建立客户信息保护制度,构建覆盖全生命周期的客户信息保护体系,防范信息泄露;六是为便利消费者,对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投诉或举报,由投诉人或举报人经常居住地的银保监局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北京看懂研究院研究员李凤文对记者表示,《办法》的及时发布,对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具体行为进行了严格规范,强化了对销售、服务和运营管理,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具有非常重要作用。
那么,具体有哪些规定加大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记者就此进行了梳理和采访。
厘清定义严格准入
今年上半年,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给保险行业带来不小的冲击,部分线下渠道甚至业务停滞。而互联网保险发挥了业务模式中“非接触”的独特优势,满足了消费者的需求。但由于缺乏严格的规范,加之保险机构和相关营销人员资质良莠不齐,违规营销、误导宣传问题不断发生,给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和监管带来了挑战。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称,《办法》主要有六个要点,厘清了互联网保险业务本质,规定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要求,强化持牌经营原则。
《办法》规定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保险业务,即为互联网保险业务:一是保险机构通过互联网和自助终端设备销售保险产品或提供保险经纪服务;二是消费者能够通过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的销售页面独立了解产品信息;三是消费者能够自主完成投保行为。
众安保险战略规划专家祝峰表示,《办法》抓住“投保”这一关键环节,明确提出三个条件,划定了互联网保险的业务边界。
有了政策适用范围,哪些机构可以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呢?《办法》强调必须“机构持牌、人员持证”。深圳小雨伞经纪公司相关负责人认为,新规的亮点之一,便是去掉了2015版关于第三方平台的相关规定,明确了保险业务经营必须机构持牌、人员持证的基本原则,严禁非持牌机构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
规范网销保险乱象
除了持牌经营,《办法》还以负面清单方式明确了非持牌机构的禁止性行为。
例如,实践中存在非保险机构“打擦边球”、涉嫌非法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情况,《办法》规定非保险机构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商业行为:一是提供保险产品咨询服务;二是比较保险产品、保费试算、报价比价;三是为投保人设计投保方案;四是代办投保手续;五是代收保费。
对于当前保险机构从业人员普遍通过微信朋友圈、公众号、微信群、微博、短视频、直播等方式参与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的问题,《办法》强化了持牌机构管理责任,提出了有关要求:一是保险机构应为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建立一系列管理制度;二是保险机构应开展营销宣传信息审核、监测、检查,并承担合规主体责任;三是保险机构应按照相关监管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执业登记和管理,标识其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资质;四是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慎重向消费者发送互联网保险产品信息。另外,《办法》要求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活动应符合广告法、金融营销宣传以及银保监会相关规定。
此外,《办法》对持牌机构和持证人员的关键行为作出了明确规范,包括信息披露、营销宣传管理、交易必须在自营平台上完成、交易过程可回溯、不得默认勾选、不得限制取消自动扣费等。
强化服务 便利投诉
网络投保看不见摸不着,消费者对于售后服务需求高涨。《办法》对互联网保险业务售后服务的全流程提出经营要求和服务标准:一是要求保险机构配置充足的服务资源,保障与产品特点、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后续服务能力;二是要求保险机构充分披露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告知消费者售后服务能否全流程线上实现;三是对售后服务进行全面规范,提出批改、保全、退保、理赔和投诉处理等全流程服务标准,改善消费体验。
为了提升服务体验,《办法》支持保险机构提升销售和服务的透明化水平,可在自营网络平台提供消费者在线评价功能,为消费者提供参考。
记者了解到,由于互联网保险经营突破了地域限制,消费者经常居住地和保险机构所在地不一致的现象非常普遍,给消费者权益保护带来了难度。对此,《办法》特别规定,对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投诉或举报,由投诉人或举报人经常居住地的银保监局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这为消费者维权进一步提供了便利。(中国消费者报记者 聂国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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