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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冷链食品预防性全面消毒工作方案要求 实现全流程闭环管控可追溯

2020年11月12日 09:52    信息来源:http://epaper.cqn.com.cn/article/493885.html

日前,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印发《进口冷链食品预防性全面消毒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通知,要求实现全流程闭环管控可追溯,最大程度降低新冠病毒通过进口冷链食品输入风险,在进口冷链食品首次与我国境内人员接触前实施预防性全面消毒处理。

《方案》由海关总署会同交通运输部、卫生健康委、 等部门研究制定,旨在扎实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在做好进口冷链食品新冠病毒检测工作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消毒对新冠病毒的杀灭作用,有效防范新冠肺炎疫情通过进口冷链食品(含食用农产品)输入风险,实现“安全、有效、快速、经济”目标,在确保进口冷链食品安全的同时,提升口岸通关效率,避免货物积压滞港,保障产业链供应链稳定。

《方案》明确了国务院相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的工作分工。

海关部门负责按规定开展进口冷链食品新冠病毒监测检测,组织指导进口冷链食品进口商、海关查验场所经营单位做好口岸环节被抽检进口冷链食品集装箱内壁和货物外包装的预防性全面消毒处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督促指导进口冷链食品承运单位落实运输环节的主体责任并实施相应消毒处理措施,在国内运输段严格查验进口冷链食品海关通关单证,落实进口冷链食品运输工具消毒、一线工作人员个人防护等措施,配合检查进口冷链食品倒箱过车(从进口集装箱换装至国内运输车辆)过程中的消毒处理措施的落实情况。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汇总分析进口冷链食品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结果,对进口冷链食品新冠病毒传播风险进行研判,开展对预防性全面消毒措施的指导评估和检查。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做好现场检查和索票索证工作,督促市场开办者、f食品生产经营者索取消毒单位出具的进口冷链食品货物业经消毒的证明,凡是不能提供消毒证明的,一律不能上市销售;强化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进口冷链食品的追溯管理,对来源不明的进口冷链食品依法进行查处;与有关部门共同监督市场经营单位做好市场环境消毒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本地区进口冷链食品新冠病毒检测和预防性全面消毒工作属地责任,组织相关部门和企业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做好预防性全面消毒工作,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加强督促检查,确保进口冷链食品消毒工作责任和措施落实到位。

此外,相关生产、加工、储存、销售等生产经营单位要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消毒单位实施消毒。

《方案》对此项工作的内容进行了明确。在口岸环节,进口企业如实申报进口冷链食品的相关信息,海关部门加强对进口冷链食品的检测工作。检测结果为阳性的,按规定作退运或销毁处理。检测结果为阴性的,海关部门组织指导督促查验场地经营者或进口企业,对进口冷链食品的集装箱内壁、货物外包装实施消毒。消毒完成后,消毒单位出具该批货物业经消毒的证明。未在口岸环节消毒的进口冷链食品按规定放行后,在后续环节予以消毒。

在冷链运输和出入库环节,进口冷链食品在从集装箱卸货换装至国内运输工具时,货主或其代理人对货物包装实施消毒。进口冷链食品运输过程中,承运企业不得开箱,在国内运输段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督促指导冷链物流企业严格查验海关通关单证,落实运输车辆船舶等装载运输装备消毒、一线工作人员个人防护等措施。冷库接受进口冷链食品时,应如实记录并核对集装箱号及铅封号,做好货物的出入库记录,相关资料和记录应至少留存两年。

在流通环节,对从口岸放行的进口冷链食品,在社会冷库或企业冷库倒箱过车、入库存储前,相关生产经营单位查验货物所附的消毒证明,如未消毒,则在掏箱卸货时,对该批货物的集装箱内壁、货物外包装实施消毒。消毒完成后,消毒单位出具该批货物业经消毒的证明。生产经营单位对需打开外包装的货物的内包装实施消毒。

在市场环节,进口冷链食品销售市场要加强管理,规范市场卫生环境,做好销售场所的日常消毒工作。加强进口冷链食品是否消毒的相关证明查验工作,防止未经过预防性全面消毒处理的进口冷链食品进入市场。进一步完善追溯管理,做到所有进入市场的进口冷链食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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