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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孩子”偷玩游戏消费上万元 父母是否有权求退款

2017年06月29日 11:26    信息来源:http://finance.youth.cn/finance_gdxw/201706/t20170628_10180790.htm

据《武汉晚报》报道,今年3月,一名10岁男童用妈妈手机玩游戏,偷偷绑定家长银行卡买装备,因怕被家长发现,还屏蔽了银行服务号码,短短34天的时间,花费58000多元。

类似的事件早在去年就开始见诸报端,今年以来更加频繁,并引发了越来越多人的关注。

拿父母的手机玩游戏、暗自记下父母的微信支付密码、趁父母不注意时往游戏中充值、再偷偷删去父母手机接到的银行卡消费通知……这些真实发生的故事,模式都是相似的,而其中的“熊孩子”,年龄往往只有10岁左右。

“在这些事件中,父母都是过了一段时间才发现,其中有的父母坚持向游戏运营方要求退款,也有的父母咨询了我之后就放弃了。”赵良善告诉法治周末记者。

赵良善是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他曾代理过多起父母起诉游戏公司,要求返还未成年子女游戏充值款的案件。

2016年10月份,临潼一名11岁男孩,在不到3天时间里,偷发微信红包近万元买手游装备,其母亲吴女士发现后,委托赵良善做代理律师,起诉孩子充值消费涉及的两款手游运营方。

其中一运营方要求和解,将全部游戏款退还给吴女士,并赔偿吴女士1000元精神损失费;而另一运营方最终也选择了和解,并退还三千余元消费款。

不过,赵律师表示,选择司法途径并且成功追回游戏款的父母数量非常少。那些只顾在游戏中尽兴的“熊孩子”根本想不到,父母发现后要想申请退款,需要经历多少麻烦和困难。

未满十周岁可否作为申请退款依据引争议

北京市威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滕立章认为,如果游戏运营企业已经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未成年人的父母对自己的网络交易账号未能尽到妥善的保管责任,严格从法律角度讲,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无权要求游戏运营企业退款的。

但滕立章也指出,在实际情况中,具体到不同的案例,还是要以民法中关于民事行为能力的相关规定进行确认。

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不满10周岁的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而将于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民法总则第19条、第20条规定,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滕立章介绍,合同法第4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未成年人注册一款游戏并进行了充值消费行为,若该未成年人未满10周岁,充值行为本身就无效;但若该未成年人已满10周岁,他注册游戏并充值的行为就应当被认为是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与游戏运营方订立的合同也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严格来讲父母是无权要求游戏运营企业退款的。”滕立章告诉法治周末记者。

而赵良善表示,不管案件中的未成年人是否年满10周岁,其父母都有权要求游戏运营方全额退款。

“法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但并未明确、实际上也无法明确哪些民事活动才是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赵良善表示,“具体到注册游戏充值的活动,注册哪种类型的游戏,充值多少金额才是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这些都是没有规定的,也没有量化标准,所以,我认为不应该将几百元或者几千元的充值消费行为看做是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而上万元就不适应,不能以金额来划分。”

因此,赵良善认为,无论未成年人是否年满10周岁,以及充值金额有多少,家长均有权要求游戏运营方全额退款。

司法途径维权难在举证

但法治周末记者注意到,虽然媒体大量报道了此类事件,但真正走到诉讼程序的却少之又少。

赵良善告诉法治周末记者,自己已先后无偿为5个家庭追回未成年子女擅自充值的4.4万余元,而咨询自己的家长数量实际上有三十多位。

“之所以最后只有几位家长坚持追讨,是因为很多家长无法证明在游戏中消费的主体是未成年人,所以放弃了。”赵良善告诉法治周末记者。

赵良善还向记者提供了一份材料,上边详细记录了几起未成年人趁家长不注意、为游戏充值的事件,记者注意到,其中多位家长听闻要搜集证据举证后,就开始犹豫,并放弃了走司法途径维权的想法。

赵良善表示,在此类案件中,家长举证存在很大困难,这是因为未成年人大多数时候是使用家长的手机注册游戏账号、使用家长的银行卡、偷偷记录家长的微信支付密码、支付宝支付密码等进行支付,游戏服务提供商很难判断充值的实际主体。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朱巍表示,2010年文化部发布的《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务。

因此,朱巍认为,能否退款的关键,还是要看账号的注册主体到底是家长,还是孩子。

“如果是以家长的身份信息注册的账号,那么举证责任就在家长。除非家长能够有监控录像等关键证据,否则平台一般是不会退款的。”朱巍表示,这也是目前此类事件追回钱款的难点所在。

滕立章也认为,从法律规定到举证,父母维权都存在一定的困难。

“《暂行办法》只是部门规章,不是法律、法规,因此即便游戏运营方违反了该办法,可能面临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但并不符合合同法中‘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合同无效’的规定,也就是说,未成年人和游戏运营方签订的合同并不会受此影响而失效,因此,父母通过司法途径维权的难度较大。”滕立章说。

滕立章还表示,现实中,很多孩子都是使用父母的账户玩游戏和充值,此种情况下,父母要想举证是孩子充值而非自己充值,举证难度更大。

“现实中,有些游戏运营公司积极应对未成年人父母的退款主张,实际上主要是基于对《暂行办法》对其管理义务的要求,以及舆论压力的考虑。”滕立章表示。

游戏运营方和父母都应担责

法治周末记者注意到,在越来越多的类似事件被媒体报道后,不少游戏运营方也开始加大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游戏服务的监督力度。

如今年2月,腾讯公司正式推出“网络游戏未成年人家长监护工程”之“腾讯游戏成长守护平台”的系列服务,主要功能包括:实名认证并绑定未成年人游戏账号、子女登录游戏及消费实时提醒、消费额度设置、游戏登录时段设置、以及一键禁止游戏等需要家长与子女共同配合的监护功能。

不过,赵良善认为,目前游戏运营方设置的技术门槛还是太低,未成年人使用别人的身份证号、或者父母的身份证号、银行卡等就能完成注册、充值、消费等一系列动作,因此,并未对未成年人起到真正的限制作用;另外,游戏运营方的违规成本太低,即使有家长赢得诉讼,游戏运营方最多被判全额退还充值款项,相较于其所获得的高额利润,这些并不足以对其产生震慑。

而一位曾从事过游戏开发运营服务的人士告诉法治周末记者,目前游戏的运营方都会要求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注册,充值类游戏还会要求绑定与该用户注册信息相一致的银行账户;但如果未成年人是盗用父母的身份证、银行卡等信息进行注册或绑定,运营方在后台是无法辨别出来的。

而滕立章表示,要从技术上采取手段减少上述事件的发生是可能的,比如支付、注册时的视频验证等等。

“但这种技术手段对于运营企业来说也是一种责任和负担的增加。此类事件的发生,应该综合分析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是什么?父母对于未成年人是否尽到妥善的监管责任?这里面就牵涉到利益的博弈和权衡,到底是应该运营企业承担成本采取预防措施,还是父母应该要为自己的疏于监管买单?”滕立章说。

他还强调,在未成年人为游戏充值消费的案件中,不管是效力待定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充值行为,还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充值行为,在充值已经被消费的情况下,即便充值行为被认定无效,作为法定监护人的父母,也应当承担与其本身监护责任相应的责任。

朱巍也认为,在该类事件中,不能把所有责任都推给平台,因为若是家长的手机被孩子盗用,游戏运营方在动辄千万人在线的情况下,不可能做到逐人审查。

“对未成年人行为负责的第一主体应该是其监护人。网络时代,孩子沉迷于游戏的心理因素有很多,缺乏陪伴和孤独感是引发沉迷游戏的重要因素,家长要做好自我检讨。”朱巍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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