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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高档”小区住多年 房产证“难产”

2017年05月25日 11:05    信息来源:http://ln.qq.com/a/20170525/006065.htm

在网络上搜索位于营口鲅鱼圈地区的金禾·丽华园小区,会得到大量的“出售顶账房”的信息,其中住宅的价位最低只要2000元每平方米,而几年前当地居民老李从售楼处买到房子的价位却是3980元每平方米。

即使这样,老实巴交的老李也忍了,不过让他忍不了的是,房子至今不能办理房产证。

购买了便宜顶账房的小宇同样也很苦恼:“虽然是顶账房,但手续都是开发商出的,现在不给办入住了!”

营口一家入住多年的高档小区 房产证“难产”

5月23日上午,在金禾·丽华园小区门口,一名男子向记者出示了多份买房时的收据。

顶账房只卖2000余元

“项目地处熊岳新城区繁华地段,生活、交通极其便利。火山文化公园、熊岳生态河走廊、望儿山风景区近在咫尺。周边配套生活服务设施完善,小区内开设幼儿园,多所小学、初中、高中林立周边,与熊岳高中仅一道之隔,距熊岳新二院仅800米。五明户型,南北通透的现代风格多层及高层建筑群,受到本地人民的喜爱。”这是位于营口鲅鱼圈地区的金禾o丽华园小区在自己网站上的宣传语。

“刚开盘的时候宣传得可好了,还有学区啥的,离高铁站也不远,这个楼盖得也挺好看的。住宅都卖4000元左右一平方米,我们有一部分人就买了,都是全款买的。门市更贵,最高要15000元左右一平方米。物业费0.9元每平方米也是这附近比较高的了。当时我们就想,这样的高档小区生活,肯定舒心啊!”业主老李表示。

让老李没想到的是,很快,这个小区在房产中介出现了大量的“顶账房”:“要多钱的都有,刚开始高点,每平方米3000元左右,后来越来越便宜,每平方米2500元左右,最低的时候2000元一平方米。”老李说。

签合同的也没有备案

老李出示了他和开发商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禾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这份合同中,关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施工许可证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等项目都是空白,合同标注的签署日期是2015年6月30日,在合同上没有体现任何备案信息。

“他这个至少还是正式的合同,像他这样的合同,整个小区也就80多份,剩下的都是收据和简单的协议。这样的很多都是顶账房,我们从中介和建筑商材料商手里买的房子,当时也是感觉便宜。然后顶账的领着我们去开发商的售楼处,就换了这个协议和收据,上面都有开发商给盖的章,还有人花了3000元的更名费才办的,当时我们要合同,人家也不给我们啊。”业主老张介绍。

出售顶账房被指诈骗

小宇也是这里的业主,她购买的是顶账的门市,不过等她带着售楼处出具的相关手续,准备办理入住时,却被告知不能办理入住。

“他们(开发商)和建筑商有纠纷,所以不能给我办入住。之前入住就入住了,现在不行。就算我们自己住进去,也不能给供水供电。让我们从谁手买的找谁去!”小宇转述开发商的态度。

“我们说手续都是你们售楼处出的,我们就应该找你们啊,售楼处的人就是不管我们。我们又去找建筑商,如果真是他们之间有纠纷,又把纠纷的房子卖给我们,这不是诈骗么!”小宇表示。

“我家给金禾干活,一共给他干了 12 万平方米的房子。(开发商)先给我家顶了不少房子,大概 2 万多平,15800 元每平顶给我的,实际上在当地就值不到5000元一平方米,我再顶给别人,比如 50 万元的、现在也就能顶 10 多万元,都知道他家办不下来房证。我能押出去百八十套吧。现在售楼处又不给他们办入住了,他们又来找我,说我家诈骗,实际上是开发商顶给我之后,又抵押给银行,诈骗的不是我,是开发商…… "金禾 丽华园小区门口,建筑商于某的爱人哭诉自己的遭遇。

现场,一些业主表示,据他们了解,该小区的房屋早在2014年就已经抵押给银行,这才是开发商迟迟不能给业主办房屋产权手续的根本原因。

开发商工作人员“逃跑”

5月23日11时许,记者与多位业主一起到售楼处核实情况,面对诸多业主的询问,工作人员没有做任何回答。

在一间标为经理室的房间里,记者向一位女性工作人员询问,该工作人员表示自己要接听电话,并快步走出售楼处,向远处走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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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3日,在售楼处的一间办公室,面对前来采访的记者,一名女子关上抽屉匆匆离开。

记者又向另一间房间内的女性工作人员询问,这名工作人员一边表示自己是来取东西的,一边跑着离开了售楼处。

在售楼处,记者见到该开发商开发的另一处楼盘金禾·旺族几名前来投诉的业主,这几名业主表示入住已经7、8年,同样办理不了房产证。

在网络上,有很多询问金禾·丽华园办理不了房证的帖子,有人回答表示是因为开发单位手续不全,也有人回答是开发商已经将整个楼盘抵押给了银行,所以无法签署正式的备案合同,也无法办理房产证。

律师说法

非法出售抵押房涉嫌诈骗

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汉农分析,如果房地产公司已经将商品房在银行办理抵押登记,此时还将该房屋进行出售、与购买者签订买卖合同并收取购房款,那么这种行为则涉嫌构成合同诈骗。

依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房屋等不动产是以登记作为取得所有权的要件,该房屋在抵押期间内,抵押人(房地产公司)是无权自行对抵押物进行出售的。房地产公司只有在征得抵押权人(银行)的同意,相应购房款用以清偿房地产公司对银行所负的债务,并由银行经法定程序解除该房屋的他项抵押权利后才可以将已经抵押给银行的商品房出售并进行过户登记。

若房地产公司并未征得银行的同意而私自将抵押财产出卖,这种行为不但损害了银行的利益,更会造成购房者的巨额损失,该房地产公司可能因此涉嫌诈骗罪或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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