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明确订购就扣费 电信投诉飙升只因运营商太任性?
还没听懂是怎么回事就被扣了订购数据流量的费用;还在业务办理期,就因为营业厅“换了领导”而单方面取消了该项业务……尽管电信运营商年年宣称“提速降费”、“提高用户体验”,但这样的“奇葩”经历仍是不少电信消费者的切肤之痛。
记者从吉林省消费者协会了解到,2016年吉林省服务类投诉普遍上涨,同比上涨14.24%,其中电信服务投诉增长竟高达62.72%,电信消费投诉居高不下、维权难等问题始终存在。
告知不明就扣费属“间接故意”
2016年5月,65岁的杨女士等一行8人来到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图们市消费者协会投诉。杨女士等消费者分别于5月8日至5月10日期间,接到某通信公司的业务推销电话,对方不间断地介绍通信业务,而且语速特别快。杨女士等人既没听懂也不感兴趣,随便附和几句便挂断了电话。几分钟之后,他们便收到一条短信提醒,通知已经成功订购了一笔金额为180元的数据流量业务,随即180元话费被扣除,有的消费者还因此停机。杨女士等人都说,自己并没有明确表示要订购这笔业务,可却被扣除费用,导致无法正常通信,严重影响了工作和生活。
接到投诉后,消协工作人员对消费者所反映的情况进行核实,并从某通信大厅了解到,从2016年5月8日开始,该通信公司开展了一项“回馈新老用户的数据流量特惠订购业务”,只需预交180元即可办理4G数据流量半年包3000M业务,自业务开通6个月内,每月返还10元话费,并赠送价值100元的某超市电子优惠券一张。通过缴费系统查询,8名消费者业务记录属实。
该通信公司客户服务经理表示,此笔业务是总公司直接联系各地用户进行订购的,从工作程序上来看,没有得到机主认可,工作人员不可能私自为机主订购相关业务。后来经过消协多次协商,该公司才同意为消费者取消此业务并退还话费。
延边州图们市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何锡宇认为,像杨女士等人“未明确订购就被扣费”的案例一样,很多消费者在订购4G网络业务、费用产生标准等方面不甚了解,电信运营商在介绍产品性质、费用计量等问题时告知不明,很多纠纷都源于在消费者不明确意思表达的情况下订购了业务,这种行为在客观上可以推定其明知消费者不可能订购这笔业务,而以模糊意思表达放任合同生效的间接故意,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单方面取消业务侵犯“知情权”
2016年1月,消费者金先生到长春市消费者协会投诉,他2012年办理的长春某套餐资费号码有一项业务是可以设置三个免费通话号码,何时开通由消费者决定。但当消费者准备开通该业务时,到营业厅办理却被告知由于2015年下半年公司领导变更,该项业务已经取消了。消费者认为,在合同期内没有任何公告及通知的情况下,电信运营商就单方取消业务,这种做法不合理。
接到投诉后,消协工作人员与该电信运营商核实情况,了解到这种亲情号业务已经于2015年7月停止开通,如果在该日期前已经开通的用户仍然可以使用,电信运营商表示就目前情况来看消费者金先生已无法开通该项业务。
消协认为,消费者金先生办理的套餐资费有效期是到2050年1月1日,根据2004年信息产业部发布的《关于规范电信服务协议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十条规定,在电信服务协议有效期内,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擅自终止提供服务。未经与用户变更协议,不得擅自撤销任何服务功能或降低服务质量,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不得擅自改变与用户约定的电信业务收费方式、资费标准。电信运营商已经违反了主管部门的文件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建议消费者向电信运营商的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长春消费者协会秘书长钟萍说,类似的电信消费纠纷并不在少数。前一段有消费者投诉反映,在某电信运营商办理套餐时,赠送了50分钟话费。但运营商在实际计算通话话费时,却将2分1秒的时长按照3分钟计费,该消费者因此导致欠费。钟萍说,这种行为显然违反了规定,目前消协正与运营商沟通,等待其回复意见。
电信消费何时能“无忧消费”?
电信服务类投诉近年来居高不下,主要集中于服务质量、计量、合同、售后服务等问题上,比如电话直销业务办理容易取消难、宽带速率不达标、企业擅自增加收费业务、无故扣除手机流量、手机资费不合理及手机实名制身份认证错误等。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守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何锡宇认为,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更加强调对消费者的倾斜性保护,与经营者相比,消费者作为个体,在经济条件、技术实力和信息占有等方面都处于明显的劣势,如果不考虑实质平等、实质公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就很容易受到侵害。
对此,钟萍建议,一是进一步构筑中国电信法制建设框架,完善相关法律体系和管理制度;二是从健全监管机制入手,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信用管理机制,积极构建保障消费者权益的监督体系,改善消费者在市场交易中信息不完全、不对称、不透明的状况,充分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三是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消费者的宣传教育力度,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和防范意识,让消费者明明白白、无忧消费。
还没听懂是怎么回事就被扣了订购数据流量的费用;还在业务办理期,就因为营业厅“换了领导”而单方面取消了该项业务……尽管电信运营商年年宣称“提速降费”、“提高用户体验”,但这样的“奇葩”经历仍是不少电信消费者的切肤之痛。
记者从吉林省消费者协会了解到,2016年吉林省服务类投诉普遍上涨,同比上涨14.24%,其中电信服务投诉增长竟高达62.72%,电信消费投诉居高不下、维权难等问题始终存在。
告知不明就扣费属“间接故意”
2016年5月,65岁的杨女士等一行8人来到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图们市消费者协会投诉。杨女士等消费者分别于5月8日至5月10日期间,接到某通信公司的业务推销电话,对方不间断地介绍通信业务,而且语速特别快。杨女士等人既没听懂也不感兴趣,随便附和几句便挂断了电话。几分钟之后,他们便收到一条短信提醒,通知已经成功订购了一笔金额为180元的数据流量业务,随即180元话费被扣除,有的消费者还因此停机。杨女士等人都说,自己并没有明确表示要订购这笔业务,可却被扣除费用,导致无法正常通信,严重影响了工作和生活。
接到投诉后,消协工作人员对消费者所反映的情况进行核实,并从某通信大厅了解到,从2016年5月8日开始,该通信公司开展了一项“回馈新老用户的数据流量特惠订购业务”,只需预交180元即可办理4G数据流量半年包3000M业务,自业务开通6个月内,每月返还10元话费,并赠送价值100元的某超市电子优惠券一张。通过缴费系统查询,8名消费者业务记录属实。
该通信公司客户服务经理表示,此笔业务是总公司直接联系各地用户进行订购的,从工作程序上来看,没有得到机主认可,工作人员不可能私自为机主订购相关业务。后来经过消协多次协商,该公司才同意为消费者取消此业务并退还话费。
延边州图们市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何锡宇认为,像杨女士等人“未明确订购就被扣费”的案例一样,很多消费者在订购4G网络业务、费用产生标准等方面不甚了解,电信运营商在介绍产品性质、费用计量等问题时告知不明,很多纠纷都源于在消费者不明确意思表达的情况下订购了业务,这种行为在客观上可以推定其明知消费者不可能订购这笔业务,而以模糊意思表达放任合同生效的间接故意,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单方面取消业务侵犯“知情权”
2016年1月,消费者金先生到长春市消费者协会投诉,他2012年办理的长春某套餐资费号码有一项业务是可以设置三个免费通话号码,何时开通由消费者决定。但当消费者准备开通该业务时,到营业厅办理却被告知由于2015年下半年公司领导变更,该项业务已经取消了。消费者认为,在合同期内没有任何公告及通知的情况下,电信运营商就单方取消业务,这种做法不合理。
接到投诉后,消协工作人员与该电信运营商核实情况,了解到这种亲情号业务已经于2015年7月停止开通,如果在该日期前已经开通的用户仍然可以使用,电信运营商表示就目前情况来看消费者金先生已无法开通该项业务。
消协认为,消费者金先生办理的套餐资费有效期是到2050年1月1日,根据2004年信息产业部发布的《关于规范电信服务协议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十条规定,在电信服务协议有效期内,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擅自终止提供服务。未经与用户变更协议,不得擅自撤销任何服务功能或降低服务质量,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不得擅自改变与用户约定的电信业务收费方式、资费标准。电信运营商已经违反了主管部门的文件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建议消费者向电信运营商的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长春消费者协会秘书长钟萍说,类似的电信消费纠纷并不在少数。前一段有消费者投诉反映,在某电信运营商办理套餐时,赠送了50分钟话费。但运营商在实际计算通话话费时,却将2分1秒的时长按照3分钟计费,该消费者因此导致欠费。钟萍说,这种行为显然违反了规定,目前消协正与运营商沟通,等待其回复意见。
电信消费何时能“无忧消费”?
电信服务类投诉近年来居高不下,主要集中于服务质量、计量、合同、售后服务等问题上,比如电话直销业务办理容易取消难、宽带速率不达标、企业擅自增加收费业务、无故扣除手机流量、手机资费不合理及手机实名制身份认证错误等。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守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何锡宇认为,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更加强调对消费者的倾斜性保护,与经营者相比,消费者作为个体,在经济条件、技术实力和信息占有等方面都处于明显的劣势,如果不考虑实质平等、实质公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就很容易受到侵害。
对此,钟萍建议,一是进一步构筑中国电信法制建设框架,完善相关法律体系和管理制度;二是从健全监管机制入手,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信用管理机制,积极构建保障消费者权益的监督体系,改善消费者在市场交易中信息不完全、不对称、不透明的状况,充分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三是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消费者的宣传教育力度,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和防范意识,让消费者明明白白、无忧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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