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消费信息

专家称社会对电商税收存在误区 电商平台已成国家纳税重要力量

2017年04月21日 11:05    信息来源:http://news.163.com/17/0420/14/CIFK3J1400018AOQ.html

针对电商纳税这一社会关注问题,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税收研究室主任张斌近日发表意见认为:目前社会上对电商征税的讨论存在误区。很多人没有注意到电商平台本身已成为国家纳税的重要力量,尤其是平台拉动海量税收的事实。对平台上的小企业征税加税的观点,不仅与国家一贯政策不符,也不利于放水养鱼拓宽税基、拉动就业。

误区一:电商交易免税张斌认为:许多人认为从事网上交易不用缴税。实际上我国现行税法并没有针对电商的特殊规定,电商交易只是交易方式的改变,无论在网上销售货物还是提供劳务,均与线下传统交易适用相同的税法规定。电子商务一直适用现有税法,并没有所谓的免税待遇。

实际上,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与全国工商联共同召开的“深化税收改革,助力民营企业发展”座谈会即披露信息显示,电商平台已成为国家纳税重要力量。以阿里巴巴为例,目前,阿里巴巴经济体有超过1000万卖家,近5亿活跃买家,直接创造了3000多万就业机会,阿里巴巴已经成为一个实打实的经济体。围绕这个经济体,2016年,阿里巴巴集团合计纳税238亿元,平均每个工作日纳税1个亿。

作为开放平台,生态圈内包含商家、第三方服务商、物流合作伙伴等,都依托阿里巴巴旗下平台展开业务,同样带来巨大税收增量。阿里巴巴战略投资的公司、依托平台众多的第三方服务商(如软件服务商、代运营服务商、电信、金融等)、阿里云计算生态中的外部公司等,在生态圈共同成长,同样为社会创下巨额税收。

误区二:电商领域存在巨额逃税现象张斌认为:中国C2C交易平台中包含了大量的小微企业和兼职经营的个人。根据阿里巴巴的数据,如果按照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每月2万元的标准换算为年营业额24万元计算,94%的网商交易额达不到起征点。而剩余的6%中,还有大部分在线下有实体店并进行了税务登记,已就线上交易缴纳了税款的大型网店。因此不存在巨额逃税现象。

实际上,国家对小型微利企业一直采取减税减负政策。4月19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刚刚决定扩大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将小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提高到50万。

国家对电商平台上的小微企业采取减税减负放水养鱼政策,有利于大量的创业者、小微企业依托平台发展壮大,从而拓宽税基、更加拉动税收。同样以阿里巴巴为例,淘宝及天猫平台上的千万商家创造巨大经济增量,拉动新增内需,极大地拓宽了税基。2016年,因为平台产生消费增量而带动的上游生产制造与批发增量、物流增量等所产生的税收贡献初步估计超过了2000亿人民币。

更为重要的是,在拓宽税基拉动海量税收的同时,电商平台还创造大量就业。2016年,阿里巴巴平台即创造超过3000万的就业机会,根据波士顿咨询(BCG)联合阿里研究院发布的《迈向2035,4亿数字经济就业未来》报告预测:到2035年,以阿里巴巴为代表的中国新经济规模将达到近16万亿美元,就业容量将达到4.15亿,包括新零售板块以及服务、物流、云计算等在内的整个阿里新经济生态体系将创造超1亿的就业。

张斌总结说:社会各界在关注讨论电商税收问题时,应破除误区,以发展的眼光、战略高度看待。应考虑电商平台在拉动消费、增加就业、降低流通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中国经济转型升级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并结合实际探讨电子商务税收问题。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