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像抓酒驾那样治理假货”再起激辩 你站哪队?
2017年全国两会期间,阿里巴巴集团董事局主席马云公开呼吁“像抓酒驾那样治理假货”。打假,这个常常搅动舆论的话题,再次闯入公众视野。
一些企业界知名人士表示支持马云,但也有评论人士认为,制假售假问题远比酒驾牵涉更多利益,难靠法治治好。
“像抓酒驾那样治理假货”,可行吗?
人性之病,法律难治
甲丁(自由撰稿人)
在我看来,“像抓酒驾一样打假”是脱离中国社会现实基础的“乌托邦”理论。
制假售假产业链远比酒驾复杂和庞大。在中国,数量颇大的假冒伪劣产品拥有一个庞大的消费群体,进而存在根深蒂固的生产、线下分销或者线上销售的“供应侧”。在某些东南沿海省份,这样的产业链甚至支撑着地方经济。
以酒驾入刑重塑人们“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习惯,对白酒产业影响微乎其微;但要动真格打掉制假售假产业链,指望严刑峻法未必能实现。
酒后驾车,一旦被查处,就面临扣分、取消驾驶资格甚至拘留、入刑的高风险。很多人本来就不爱喝酒,再计算风险成本,就很容易达成抵制酒驾的社会共识。
可制假售假不同。只要有100%的利润,就有人敢于冒杀头的风险。酒驾易戒、制假难改,两个完全不在同一量级的事情不能混淆。
制假售假和知假买假都是人性之病,靠加重刑罚治不好。
法律不是万能的。人性弱点中,最可怕的就是趋利与避害的天平失重,为了追求眼前利益而对其潜在害处选择性失明。这无关素质、人种、社会地位与学识,而是出于个体对于利害关系的权重考量。
在假货泛滥的一些地区或者国家,极易形成互害型社会,人人都感觉到来自上游他人制假售假的伤害,但却无法对其进行制约,只好反过来做同样的事情,去侵害更下游的人,以期形成对自己利益的间接补偿。
制假与售假是深藏于人性深处的恶,随时可能爆发出来,极难根治。马云想用法律来完成对制假售假的“终极杀”,那就像当年他试图用一本中国黄页就开启互联网大业一样,注定行不通。
假货线下治理能力莫停留在传统工业年代
朱巍(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2017年2月,阿里年度打假工作交流会公布了一组数字:阿里平台治理部经大数据和人工查出了4495个远超五万元起刑点的制假线索,但执法机关受理的仅有1184个,公安机关能够依法进行打击的只有469个,截至消息发布之日,已经作出刑事判决的仅有33例。
这是一组令人震惊的数字,四千多个制假线索,有判决结果的不足1%。绝大多数的制假者逃过了刑事处罚,依旧与平台和监管者“斗智斗勇”,“活跃”在制假贩假的舞台上。
治理假货是一个系统工程,不可能仅依靠某一个平台单独完成,而应包括全社会消费者、政府执法部门、司法部门等多方共治才能取得实效。
首先,平台的责任和性质应该厘清。如果平台履行了法定责任,但确实没有办法有效杜绝假货蔓延,那就该究其根本,对症下药。众所周知,假货来源于线下,不能根除线下生产窝点的打假行动,就好比与虎谋皮。
其次,假货的线下治理存在立法和执法上的难题,假货的线下治理存在很多制度上的障碍,已经严重落后于线上的治理水平。
假冒伪劣商品的刑事法律认定过于狭隘,导致举报数量与最终刑事责任承担量之间呈现巨大反差。执法体系缺乏联动性,违法者的犯罪成本低,不能有效震慑制假售假者。眼下的假货线下治理能力仍停留在传统工业年代,缺乏应对大规模产品销售平台化和互联网+意愿经济时代的措施。
未来,治理假货要有新思维。平台也要进一步改进打假思维和工作方式,形成更有针对性的证据链体系,政府应赋予平台更多线上自治的权利,线上问题,线上解决。当然,平台也应该承担起相关责任。
严刑峻法不是打假必杀技
程乐(深圳私营业主)
首先,倘若只要严刑峻法就管用,打假反倒简单了,动不动“杀无赦”就可以了。但可惜,法律是要讲责罚相当、程序正义的。如果你今天为了一个目的,要求科以重刑,明天又为了一个主张,要求立法严惩,那么请问:凭什么可以要求重罚制假售假者,而隔壁老王老婆跟别人跑了,他就不可以这样要求呢?
制假售假和酒驾其实根本不是一回事。有需求就有供给,这是经济学的规律。只要有人愿意知假买假,那么制假售假的庞大产业链就不可能断绝。
世界上有国家如美国确实对制假售假奉行重典,但也有一些北欧国家,其国民人口监禁率不到美国的十分之一。数据显示,财富分配越均等的国家,国民监禁率和重新犯罪率越低。
所以,制假售假不仅是个人问题,也是社会问题;解决起来要依靠平台、企业、司法机关的共同治理;也要依靠消费者普遍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主动对假货说“不”;在中国国情下,可能还要依靠地方政府摒弃只顾经济发展的发展惯性。
近年来,假冒伪劣商品已经从以往的奢侈品牌逐渐蔓延到危害消费者健康安全和人身安全的食药、日用品和服务业领域。打假形势严峻,确实不容乐观。
但打假不可能单凭加重刑罚就一下子轻松解决。
刑法要从宽从恕,而不是从严从苛,这才是世界的潮流。我们当然要打假,但严刑峻法并不能一击而中。“像抓酒驾一样××”不是万能句式。不要老想着毕其功于一役,复杂的现实世界里,没那么多必杀技,更多只是按下葫芦浮起瓢而已。
加大惩戒力度方能根绝互联网制假售假
朱树明(北京市大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制假售假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危害市场秩序,甚至侵害消费者生命安全,可以说天理难容。由于互联网飞速发展,网络售假十分猖獗,并且存在隐蔽性强、人数众多等特点,给广大消费者带来的影响更加恶劣。
立法是打击制假售假行为的根本和基石,净化制假售假行为,立法应当是重中之重。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制假售假的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才追究刑事责任。在互联网上售假范围十分广,假冒伪劣商品是对不特定人造成的危害,应该属于危险犯。因此,在立法层面应当是只要有制假售假的行为,就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即便是在目前的法律框架内,各个执法机关也没有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从阿里巴巴提供的数据可以看出,四千多个制假线索,追究刑事责任的概率仅仅为0.7%。这里面既有客观原因,也存在主观原因,导致很多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逍遥法外。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规定,买到假冒伪劣商品,最多可获10倍赔偿。但是通过互联网销售的假货,大多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本身价格就不高,假货的价格就更加低廉,虽然最高可获10倍赔偿,其实大多数没有多少价值。而消费者为了获得赔偿,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维权。
总的来说,破除制假售假之殇,应从立法上加大惩罚,行政、司法上严格执法,提高民事赔偿数额,建立经营黑名单制度,这样必然能够净化市场,维护广大消费者权益,保护权利人的知识产权。
2017年全国两会期间,阿里巴巴集团董事局主席马云公开呼吁“像抓酒驾那样治理假货”。打假,这个常常搅动舆论的话题,再次闯入公众视野。
一些企业界知名人士表示支持马云,但也有评论人士认为,制假售假问题远比酒驾牵涉更多利益,难靠法治治好。
“像抓酒驾那样治理假货”,可行吗?
人性之病,法律难治
甲丁(自由撰稿人)
在我看来,“像抓酒驾一样打假”是脱离中国社会现实基础的“乌托邦”理论。
制假售假产业链远比酒驾复杂和庞大。在中国,数量颇大的假冒伪劣产品拥有一个庞大的消费群体,进而存在根深蒂固的生产、线下分销或者线上销售的“供应侧”。在某些东南沿海省份,这样的产业链甚至支撑着地方经济。
以酒驾入刑重塑人们“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习惯,对白酒产业影响微乎其微;但要动真格打掉制假售假产业链,指望严刑峻法未必能实现。
酒后驾车,一旦被查处,就面临扣分、取消驾驶资格甚至拘留、入刑的高风险。很多人本来就不爱喝酒,再计算风险成本,就很容易达成抵制酒驾的社会共识。
可制假售假不同。只要有100%的利润,就有人敢于冒杀头的风险。酒驾易戒、制假难改,两个完全不在同一量级的事情不能混淆。
制假售假和知假买假都是人性之病,靠加重刑罚治不好。
法律不是万能的。人性弱点中,最可怕的就是趋利与避害的天平失重,为了追求眼前利益而对其潜在害处选择性失明。这无关素质、人种、社会地位与学识,而是出于个体对于利害关系的权重考量。
在假货泛滥的一些地区或者国家,极易形成互害型社会,人人都感觉到来自上游他人制假售假的伤害,但却无法对其进行制约,只好反过来做同样的事情,去侵害更下游的人,以期形成对自己利益的间接补偿。
制假与售假是深藏于人性深处的恶,随时可能爆发出来,极难根治。马云想用法律来完成对制假售假的“终极杀”,那就像当年他试图用一本中国黄页就开启互联网大业一样,注定行不通。
假货线下治理能力莫停留在传统工业年代
朱巍(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2017年2月,阿里年度打假工作交流会公布了一组数字:阿里平台治理部经大数据和人工查出了4495个远超五万元起刑点的制假线索,但执法机关受理的仅有1184个,公安机关能够依法进行打击的只有469个,截至消息发布之日,已经作出刑事判决的仅有33例。
这是一组令人震惊的数字,四千多个制假线索,有判决结果的不足1%。绝大多数的制假者逃过了刑事处罚,依旧与平台和监管者“斗智斗勇”,“活跃”在制假贩假的舞台上。
治理假货是一个系统工程,不可能仅依靠某一个平台单独完成,而应包括全社会消费者、政府执法部门、司法部门等多方共治才能取得实效。
首先,平台的责任和性质应该厘清。如果平台履行了法定责任,但确实没有办法有效杜绝假货蔓延,那就该究其根本,对症下药。众所周知,假货来源于线下,不能根除线下生产窝点的打假行动,就好比与虎谋皮。
其次,假货的线下治理存在立法和执法上的难题,假货的线下治理存在很多制度上的障碍,已经严重落后于线上的治理水平。
假冒伪劣商品的刑事法律认定过于狭隘,导致举报数量与最终刑事责任承担量之间呈现巨大反差。执法体系缺乏联动性,违法者的犯罪成本低,不能有效震慑制假售假者。眼下的假货线下治理能力仍停留在传统工业年代,缺乏应对大规模产品销售平台化和互联网+意愿经济时代的措施。
未来,治理假货要有新思维。平台也要进一步改进打假思维和工作方式,形成更有针对性的证据链体系,政府应赋予平台更多线上自治的权利,线上问题,线上解决。当然,平台也应该承担起相关责任。
严刑峻法不是打假必杀技
程乐(深圳私营业主)
首先,倘若只要严刑峻法就管用,打假反倒简单了,动不动“杀无赦”就可以了。但可惜,法律是要讲责罚相当、程序正义的。如果你今天为了一个目的,要求科以重刑,明天又为了一个主张,要求立法严惩,那么请问:凭什么可以要求重罚制假售假者,而隔壁老王老婆跟别人跑了,他就不可以这样要求呢?
制假售假和酒驾其实根本不是一回事。有需求就有供给,这是经济学的规律。只要有人愿意知假买假,那么制假售假的庞大产业链就不可能断绝。
世界上有国家如美国确实对制假售假奉行重典,但也有一些北欧国家,其国民人口监禁率不到美国的十分之一。数据显示,财富分配越均等的国家,国民监禁率和重新犯罪率越低。
所以,制假售假不仅是个人问题,也是社会问题;解决起来要依靠平台、企业、司法机关的共同治理;也要依靠消费者普遍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主动对假货说“不”;在中国国情下,可能还要依靠地方政府摒弃只顾经济发展的发展惯性。
近年来,假冒伪劣商品已经从以往的奢侈品牌逐渐蔓延到危害消费者健康安全和人身安全的食药、日用品和服务业领域。打假形势严峻,确实不容乐观。
但打假不可能单凭加重刑罚就一下子轻松解决。
刑法要从宽从恕,而不是从严从苛,这才是世界的潮流。我们当然要打假,但严刑峻法并不能一击而中。“像抓酒驾一样××”不是万能句式。不要老想着毕其功于一役,复杂的现实世界里,没那么多必杀技,更多只是按下葫芦浮起瓢而已。
加大惩戒力度方能根绝互联网制假售假
朱树明(北京市大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制假售假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危害市场秩序,甚至侵害消费者生命安全,可以说天理难容。由于互联网飞速发展,网络售假十分猖獗,并且存在隐蔽性强、人数众多等特点,给广大消费者带来的影响更加恶劣。
立法是打击制假售假行为的根本和基石,净化制假售假行为,立法应当是重中之重。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制假售假的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才追究刑事责任。在互联网上售假范围十分广,假冒伪劣商品是对不特定人造成的危害,应该属于危险犯。因此,在立法层面应当是只要有制假售假的行为,就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即便是在目前的法律框架内,各个执法机关也没有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从阿里巴巴提供的数据可以看出,四千多个制假线索,追究刑事责任的概率仅仅为0.7%。这里面既有客观原因,也存在主观原因,导致很多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逍遥法外。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规定,买到假冒伪劣商品,最多可获10倍赔偿。但是通过互联网销售的假货,大多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本身价格就不高,假货的价格就更加低廉,虽然最高可获10倍赔偿,其实大多数没有多少价值。而消费者为了获得赔偿,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维权。
总的来说,破除制假售假之殇,应从立法上加大惩罚,行政、司法上严格执法,提高民事赔偿数额,建立经营黑名单制度,这样必然能够净化市场,维护广大消费者权益,保护权利人的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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