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待缺秤少量就该“锱铢必较”
近日,一家媒体对市场上的定量包装商品进行调查,发现存在缺秤少量问题。记者从3个不同电商平台购买了3款垃圾袋,其中两款垃圾袋实际数量与标称数量不符:一款收口式垃圾袋(共5卷100个)标识上写着“每卷20个”,实测每卷有的19个、有的18个,5卷总数92个;一款背心式垃圾袋共150个,商品包装上标称“5卷装30个/卷”,但实测每卷只有25个。
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以质量、体积、长度、面积等计量方式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大多数消费者对定量包装商品的“量”并不敏感,除非特别较真的人,一般人买到此类商品不会去称重或数数。令人遗憾的是,消费者的这种心态常常被一些不良商家利用,他们在定量包装的“量”上做手脚,人为制造“误差”。于是,缺秤少量之事经常发生。
当然,定量包装商品出现量的误差,也并非全是人为故意。一方面,计量本身存在人力无法克服的先天性缺陷。测量器具无论怎样精工细作,其测量结果只能做到相对准确,不可能完全消弭误差;同时,测量方法也无法做到完美无瑕,目前所有已知的计量方法都不能保证完全准确。另一方面,计量活动受诸多不可控因素影响。这些因素既包括温度、湿度等环境条件,也包括计量人员的业务素质、经验水平等,其细微变化都会反映在计量结果上。
既然计量结果无法做到完全准确,就应当客观看待误差问题,对其持一定的宽容度。事实上,我国关于计量的法律法规体现了追求科学准确与适当宽容误差的统一。我国现行《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对“量”的误差范围作了详细规定。质量或体积定量包装商品标注净含量(Q)在500~1000克(或毫升)范围的,允许短缺量(T)<15克(或毫升)。按百分比算,允许短缺量应<Q的1.5%。而像绳索线带之类以长度计数定量的包装商品,根据上述规则,长度≤5米时,不允许出现短缺量,长度>5米时,短缺量需控制在商品标注净含量的2%以内。前文所述两款垃圾袋短缺量分别为商品标注净含量的8%和16.7%,属于严重超标。
对计量误差有宽容度,而这个“度”既是有限的也是可控的。我们知道,偏差之偏,正常情况下有往里偏,就有往外偏,若定量包装商品只往一个方向偏,即只会减量,那就不正常了。减的量在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应属正常,但超出范围的,则大多是商家故意为之的失信之举。按我国现行《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实际含量少于标注净含量超过国家标准的,可处检验批货值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而商家缺秤少量之举可认定为欺诈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依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商家退一赔三。
定量包装商品缺秤少量问题之所以长期存在,主要原因是部分经营者缺乏诚信守法意识,受到经济利益驱使,通过人为制造“误差”降低经营成本,谋取不当利益。要治理缺秤少量乱象,最好的办法就是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监管部门和消费者都“锱铢必较”。这就要求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计量法规标准,不断加强监管执法。提醒并监督经营主体严格实行定量包装商品进货验收制度,设立专用计量器具,落实专人负责,建立基础台账,对验收不合格的定量包装商品一律不准上柜台。发现存在计量违法行为时,依法严肃查处。同时,加强宣传,提高全社会的计量法治意识,让广大消费者都关注定量包装商品,自觉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只要消费者都勇于较真、习惯较真,商家就不敢心存侥幸,不敢违心偏心,缺秤少量问题就会越来越少。
近日,一家媒体对市场上的定量包装商品进行调查,发现存在缺秤少量问题。记者从3个不同电商平台购买了3款垃圾袋,其中两款垃圾袋实际数量与标称数量不符:一款收口式垃圾袋(共5卷100个)标识上写着“每卷20个”,实测每卷有的19个、有的18个,5卷总数92个;一款背心式垃圾袋共150个,商品包装上标称“5卷装30个/卷”,但实测每卷只有25个。
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以质量、体积、长度、面积等计量方式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大多数消费者对定量包装商品的“量”并不敏感,除非特别较真的人,一般人买到此类商品不会去称重或数数。令人遗憾的是,消费者的这种心态常常被一些不良商家利用,他们在定量包装的“量”上做手脚,人为制造“误差”。于是,缺秤少量之事经常发生。
当然,定量包装商品出现量的误差,也并非全是人为故意。一方面,计量本身存在人力无法克服的先天性缺陷。测量器具无论怎样精工细作,其测量结果只能做到相对准确,不可能完全消弭误差;同时,测量方法也无法做到完美无瑕,目前所有已知的计量方法都不能保证完全准确。另一方面,计量活动受诸多不可控因素影响。这些因素既包括温度、湿度等环境条件,也包括计量人员的业务素质、经验水平等,其细微变化都会反映在计量结果上。
既然计量结果无法做到完全准确,就应当客观看待误差问题,对其持一定的宽容度。事实上,我国关于计量的法律法规体现了追求科学准确与适当宽容误差的统一。我国现行《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对“量”的误差范围作了详细规定。质量或体积定量包装商品标注净含量(Q)在500~1000克(或毫升)范围的,允许短缺量(T)<15克(或毫升)。按百分比算,允许短缺量应<Q的1.5%。而像绳索线带之类以长度计数定量的包装商品,根据上述规则,长度≤5米时,不允许出现短缺量,长度>5米时,短缺量需控制在商品标注净含量的2%以内。前文所述两款垃圾袋短缺量分别为商品标注净含量的8%和16.7%,属于严重超标。
对计量误差有宽容度,而这个“度”既是有限的也是可控的。我们知道,偏差之偏,正常情况下有往里偏,就有往外偏,若定量包装商品只往一个方向偏,即只会减量,那就不正常了。减的量在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应属正常,但超出范围的,则大多是商家故意为之的失信之举。按我国现行《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实际含量少于标注净含量超过国家标准的,可处检验批货值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而商家缺秤少量之举可认定为欺诈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依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商家退一赔三。
定量包装商品缺秤少量问题之所以长期存在,主要原因是部分经营者缺乏诚信守法意识,受到经济利益驱使,通过人为制造“误差”降低经营成本,谋取不当利益。要治理缺秤少量乱象,最好的办法就是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监管部门和消费者都“锱铢必较”。这就要求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计量法规标准,不断加强监管执法。提醒并监督经营主体严格实行定量包装商品进货验收制度,设立专用计量器具,落实专人负责,建立基础台账,对验收不合格的定量包装商品一律不准上柜台。发现存在计量违法行为时,依法严肃查处。同时,加强宣传,提高全社会的计量法治意识,让广大消费者都关注定量包装商品,自觉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只要消费者都勇于较真、习惯较真,商家就不敢心存侥幸,不敢违心偏心,缺秤少量问题就会越来越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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