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发疫情财的违法行为坚决说“不”
近日,北京济民康泰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丰台区第五十五分店因大幅度提高口罩售价,被市场监管部门处以300万元罚款。无独有偶,江苏扬州红太阳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日前也因高价出售口罩等哄抬物价行为,被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处以近140万元的罚款。这两个典型案例给那些欲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哄抬物价发灾难财的商家敲响了警钟。
当前正值疫情防控关键时期,口罩等物资需求量增大,加之一些生产企业春节放假停工,导致市场供货不足,部分地区出现暂时性缺货,这是正常现象。随着疫情防控工作力度加强,口罩等产品生产企业陆续开工并增加产能,市场供应会很快跟上。明白这个道理的人应该不会盲目抢购,但仍有不少人缺乏基本的市场判断,受恐慌情绪支配大量囤货,而这种情绪恰被一些别有用心的商家抓住利用,他们伺机推高紧缺用品的市场售价,不惜触犯法律疯狂敛财。
有人可能会说,商品价格由供需关系决定,口罩等商品目前市场需求量大,其售价就应该比平时高。道理是没错,商品价格依需求关系必然会有所起伏,但“起伏”是要遵循市场规律的,其幅度不能太大,更不能加入人为操控因素。这时候就要搞清一般的商品涨价和哄抬物价的区别了。后者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商家捏造散布涨价信息,进而大幅度提高价格。比如目前有些地方口罩价格上涨,就是因为一些商家放大疫情危害,声称口罩市场产能不足,引发民众恐慌,借机拉高售价;二是生产(进货)成本和经营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商家为了牟取暴利而大幅涨价。一些商家本来就有大量商品库存,其进货价并不高,但在突发疫情时大幅度提高这些商品的价格,明显是哄抬物价。
哄抬物价是投机商人牟取暴利的手段之一,它直接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利益,扰乱市场秩序,是一种投机违法行为。在抗击疫情的非常时期,一些商家缺乏社会责任意识,把疫情当“商机”,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加剧了市场混乱和人心恐慌,造成非常严重的社会后果,对他们的这种行为要坚决说“不”,并依法严厉打击。
我国《价格法》第四十条规定,经营者有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2010年11月29日,国务院第134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其中对哄抬物价等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作了进一步明确: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由此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对价格违法行为说“不”的态度坚决,打击力度不断加强。
日前,
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出台了《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对疫情防控期间出现的散布涨价、捏造涨价等哄抬价格违法行为作出具体规定,为市场监管执法提供了更为清晰有力的法律法规依据。我们相信,通过市场监管部门严格执法,严惩不法商家,可以发挥震慑作用,维护市场秩序,稳定人心,为最终取得抗击疫情的胜利提供有力保障。
近日,北京济民康泰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丰台区第五十五分店因大幅度提高口罩售价,被市场监管部门处以300万元罚款。无独有偶,江苏扬州红太阳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日前也因高价出售口罩等哄抬物价行为,被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处以近140万元的罚款。这两个典型案例给那些欲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哄抬物价发灾难财的商家敲响了警钟。
当前正值疫情防控关键时期,口罩等物资需求量增大,加之一些生产企业春节放假停工,导致市场供货不足,部分地区出现暂时性缺货,这是正常现象。随着疫情防控工作力度加强,口罩等产品生产企业陆续开工并增加产能,市场供应会很快跟上。明白这个道理的人应该不会盲目抢购,但仍有不少人缺乏基本的市场判断,受恐慌情绪支配大量囤货,而这种情绪恰被一些别有用心的商家抓住利用,他们伺机推高紧缺用品的市场售价,不惜触犯法律疯狂敛财。
有人可能会说,商品价格由供需关系决定,口罩等商品目前市场需求量大,其售价就应该比平时高。道理是没错,商品价格依需求关系必然会有所起伏,但“起伏”是要遵循市场规律的,其幅度不能太大,更不能加入人为操控因素。这时候就要搞清一般的商品涨价和哄抬物价的区别了。后者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商家捏造散布涨价信息,进而大幅度提高价格。比如目前有些地方口罩价格上涨,就是因为一些商家放大疫情危害,声称口罩市场产能不足,引发民众恐慌,借机拉高售价;二是生产(进货)成本和经营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商家为了牟取暴利而大幅涨价。一些商家本来就有大量商品库存,其进货价并不高,但在突发疫情时大幅度提高这些商品的价格,明显是哄抬物价。
哄抬物价是投机商人牟取暴利的手段之一,它直接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利益,扰乱市场秩序,是一种投机违法行为。在抗击疫情的非常时期,一些商家缺乏社会责任意识,把疫情当“商机”,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加剧了市场混乱和人心恐慌,造成非常严重的社会后果,对他们的这种行为要坚决说“不”,并依法严厉打击。
我国《价格法》第四十条规定,经营者有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2010年11月29日,国务院第134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其中对哄抬物价等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作了进一步明确: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由此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对价格违法行为说“不”的态度坚决,打击力度不断加强。
日前, 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出台了《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对疫情防控期间出现的散布涨价、捏造涨价等哄抬价格违法行为作出具体规定,为市场监管执法提供了更为清晰有力的法律法规依据。我们相信,通过市场监管部门严格执法,严惩不法商家,可以发挥震慑作用,维护市场秩序,稳定人心,为最终取得抗击疫情的胜利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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