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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查蹭疫情热点的虚假广告

2020年02月25日 17:16    信息来源:http://www.cqn.com.cn/zgzlb/content/2020-02/25/content_8269620.htm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民众对防疫用品和药品需求急剧增长。这种需求被一些别有用心的商家当成“商机”,为了扩大营销,他们宣称其产品可以杀灭病毒,具有治疗或预防新冠肺炎功效。这种广告并不可信,多属虚假宣传,需引起警惕。

药品、防疫用品等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因此,这类产品广告是典型的信息不对称广告。一些不良商家和服务机构利用人们急于防疫治病的心态,在广告中使用“抗击病毒”“预防新冠肺炎”等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误导消费。

正是考虑到此类虚假宣传可能造成极为严重的社会后果,我国《广告法》对此有非常明确的规定: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医疗广告不得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不得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患者或者其他广告代言人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2019年12月审议通过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将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也明确规定,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事实上,有针对性的预防和治疗新冠肺炎的药物尚在研发过程中,已有药物是否具有预防和治疗新冠肺炎疗效,也在筛选测试中,目前尚无权威结论。

当然,对待发“疫情财”的虚假宣传行为,仅仅提醒消费者警惕是不够的,还需要依靠法律手段对其进行严厉打击。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明确:疫情防控期间,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依法严厉打击发“疫情财”的虚假宣传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不可或缺,作用突出。我们看到,疫情发生以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履职尽责,查处了一些蹭疫情热度发布虚假广告的案例。如天津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天津绿之源大药房虚假宣传案例就比较典型——该药房在其橱窗内张贴海报,宣称普通药品“抗病毒丸”和“清热解毒胶囊”具有“预防和治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流感”功效。市场监管部门对该药房作出处以200万元罚款的处罚决定,并将该违法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治理疫情期间虚假宣传行为需坚持“零容忍”态度,依法从速从严查处。只有这样才能以儆效尤,净化市场,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打下良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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