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惯例背后的一贯之“利”

2019年08月15日 13:56    信息来源:http://www.cqn.com.cn/zgzlb/content/2019-08/15/content_7424810.htm

近日,一位学法律的大学生因被禁止自带食品进园及遭搜包而状告上海迪士尼乐园一事,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从新闻跟帖和媒体评论看,大多数人是站在这位学生一边,认为上海迪士尼乐园禁止游客携带食品入园之规定是“霸王条款”,而园方工作人员对游客进行翻包查检,更是侵犯游客隐私权。

迪士尼乐园对此辩称,关于外带食品与饮料的规定,与中国的大部分主题乐园及迪士尼在亚洲的其他目的地一致。至于为何有此规定,其解释为游客自带食品或“存在安全隐患”,并且随意丢弃垃圾影响园内卫生。但这种解释并不能服众。有评论者表示,若考虑安全隐患及卫生问题,显然不能只关注食品饮料,因为几乎所有东西都可能造成这方面问题,迪士尼乐园单拿自带食品说事,显然是在找借口。最重要的是,这样的规定只针对上海和东京两个迪士尼乐园,而美国、法国的3个迪士尼乐园却并无此规定。

这种明显带有“双标”意味的做法,让许多人反感。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中国文化和旅游产业研究院副教授吴丽认为,迪士尼乐园双重标准之举,对于亚洲地区的游客是一种歧视。客观上,亚洲区域游客选择自带食物的比例要比欧美游客更高一些,一定程度上会影响乐园的收益,但这不能成为其定立歧视性规定的理由。迪斯尼乐园应该根据亚洲游客的消费习惯去改进服务和管理方式,以更适应并激发亚洲游客的关联产品和服务消费需求,而不是通过双重标准,用简单粗暴的方式强迫游客消费。

不过,哪怕有双标之嫌,只要不违法,企业仍有权根据自己的需要制定经营规则。事实上,饭店、影院等经营场所也有谢绝自带酒水的类似规定,这仿佛已成一些服务行业的惯例。然而,在一些法律人士看来,迪士尼乐园的规则涉嫌违法。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以及公平交易的权利。游客作为消费者与乐园之间建立的是以游乐服务为主要内容的服务合同。乐园一方面并不禁止游客在乐园进食,一方面却禁止他们自带饮食,这属于限制游客自由选择的权利;乐园禁止游客自带饮食却高价销售自家饮食,这种行为属于滥用自己的地位,强迫消费者高价购买商品,侵害了消费者公平交易的选择权。

显然,禁止消费者自带饮食的行业惯例,其所依据者,其实并不是什么国家法律法规,说白了,只有一个“利”字。游客为什么要自带食物饮料进园?原因很简单:一是园内提供的饮食种类有限,不能满足其需求;二是这些饮食价格太高,“宰人”太狠。媒体调查发现,在上海迪士尼乐园内售卖的雪糕40元/根,牛肉汉堡85元/个,爆米花65元/桶,小瓶可乐20元/瓶。如此高的价格让不少网友吐槽“买得起门票,吃不起饭”。

有了这个“利”字,上海迪士尼乐园所谓“卫生”“安全”等理由,就显得没有什么说服力了。或许是意识到“禁止自带饮食”并不合理合法,更可能是担心失掉人气人心,现在越来越多的服务经营场所开始放松对这条“行业惯例”的坚守,或“部分禁止”“指定禁止”,或有规定却不实际执行,睁一眼闭一眼,或干脆“百无禁忌”,吃的喝的消费者爱带什么带什么。

有一位律师说得好:在法律手段维权不可取的情况下,这种行为只能通过市场竞争来调节,只有市场竞争达到一定程度了,这种情况才能得到彻底根治。的确,不是有“用脚投票”这一说么,消费者可以通过自己的选择来表明态度,如果不满意商家服务,长点志气,不去它那里不就得了!久而久之,商家会为了利,为了生存,向消费者妥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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