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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在量上耍小聪明

2019年07月18日 10:11    信息来源:http://www.cqn.com.cn/zgzlb/content/2019-07/18/content_7325091.htm

近日,江苏省消保委对市场上销售的保鲜膜、保鲜袋产品进行比较试验,结果显示,在60批次样品中有5批次保鲜膜长度与包装标注的长度不符,误差均超过15%,其中标称为“奇典”牌保鲜膜标识长度为300米,实测只有184米,误差达到39%。

像保鲜膜、保鲜袋这样的定量包装商品数不胜数,但大多数消费者对这个“量”并不敏感,买来用时并不会称一称数一数。这种情况会带来一个后果:商家赌定消费者粗心,就在量上做手脚,人为制造误差,于是,缺斤短两之事就经常发生了。

当然,世上没有百分之百准确的事,定量包装的“量”也很难做到一点不差。首先,在计量上有两个器质性的先天缺陷是无法完全克服的:一是测量器具本身不够准确,它们再精确也只能做到相对准确;一是测量方法不够完善,不管是称重法还是体积法,任何计量方法都不能保证完全准确。其次,任何计量活动都会受到周围环境(温度、湿度变化等)和计量人员状态(业务素质、经验水平等)的影响,这会反映在计量结果上。

正是鉴于误差的不可避免,我国现行《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对“量”的误差范围作了详细规定。质量或体积定量包装商品标注净含量(Q)在500~1000克(或毫升)范围的,允许短缺量(T)小于15克(或毫升)。按百分比算,允许短缺量应小于Q的1.5%。而像保鲜膜这种计数定量的包装商品,根据上述《规则》,长度小于或等于5米时,不允许出现短缺量,大于5米时,短缺量需控制在商品标注净含量的2%以内。前文所述的5款保鲜膜误差超过15%,就属于严重短缺了。

误差虽不可避免,但可以控制在一定范围,一旦超出范围,则不管是主观故意为之还是客观原因所致,都要为此承担代价。按我国现行《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实际含量少于标注净含量的,可处检验批货值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而商家缺斤短两之举可认定为欺诈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依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商家退一赔三。

对于定量偏差问题,计量器具和测试方式导致的不足当然要解决,但它们对市场发展及消费者权益的影响并不大,也并不急迫。而那些商家出于自身利益考虑而人为制造的偏差,才是影响最大也急迫需要解决的大问题。

这就要求政府完善计量法律法规标准,不断加强市场管理。要求并监督企业严格实行定量包装商品进货验收制度,设立专用计量器具,落实专人负责,建立基础台账,对验收不合格的定量包装商品一律不准上柜台。对进货把关意识不强、计量违法行为严重的依法予以查处。

现在一些地方监管部门推行红黄牌制度,效果很不错,颇有借鉴意义。比如,山东济南某海鲜市场管理方对有失信行为的经营户除按规定进行罚款外,还要在摊位上方悬挂写有“缺斤短两”字样的黄牌示众。若经营者失信行为情节严重,屡教不改,则会亮红牌,将其逐出市场。

与此同时,还要加强宣传,提高全社会的计量法制意识,让广大消费者都关注定量包装商品,自觉拿起法律武器同计量违法行为做斗争,维护自身权益。只有这样,商家才不敢动私心,不敢违心偏心,而定量偏差也才会最大程度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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