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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清恶意索赔与合法维权的界限

2019年12月13日 10:06    信息来源:http://www.cqn.com.cn/zgzlb/content/2019-12/13/content_7898888.htm

日前发布《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其中一条规定引起广泛关注——“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而发起的投诉,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受理。”有人据此认为,《暂行办法》的出台,意味着“‘知假买假’行为将不再受法律支持”“职业索赔之门将被彻底关闭”。笔者认为,这是一种误读。

《暂行办法》此条款本意是要厘清消费者投诉和举报行为,让消费投诉回归本源,最大程度地减少监管资源浪费,以更有效地维护消费者权益,而并非为了“打压”职业索赔人。在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看来,《暂行办法》作为部门规章,只是针对市场监管部门受理投诉情况作出规定,并不关涉其他司法机构处理职业索赔案件,“知假买假”行为是否获法律支持,还要看法院的审理判决。

事实上,于2014年3月15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经表明我国法律对待“知假买假”问题的态度。该规定第3条明确:“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简单说就是,在食药领域,我国法律还是支持职业索赔人依法对食药违法行为进行索赔的。这主要是因为,食品、药品直接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安全,需要引导职业索赔人关注该领域,以形成对于相关违法行为的社会监督氛围和高压态势,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净化市场。

即使是非食药领域,只要能体现“保护消费者权益”“净化市场”等目的,任何消费者发现市场中存在假冒侵权等违法行为均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获得赔偿的权利。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设定3倍赔偿条款,既有对违法行为加重处罚以儆效尤的目的,也有鼓励消费者积极维权的用意。另外,惩罚性赔偿机制已经成为国际惯例,而我国也正在加大推行力度,这表明不管是从国家治理角度还是法理原则看,都是不反对甚至支持获利动机的。

司法实务中职业索赔人胜诉的案例并不少,也说明了这一点。比如,中国裁判文书网不久前公布了一个职业打假人买到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红酒,向酒商索赔10倍赔偿并获得法院支持的案例,颇具典型性。审理该案的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被许多法律界人士认为“颇具教科书意义”。特别是其中对民间一直存在争议的关于消费者身份认定的表述,更被称为“示范性文本”——“判断一个自然人是不是消费者,不是以他的主观状态为标准,而应以购买的商品的性质为标准,只要他购买的商品是生活资料,就可认定他是消法所保护的消费者。”“即使是社会公认的职业打假者购买生活资料时,也改变不了其消费者的身份。”

不管是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司法实践看,还是就《暂行办法》的规定本身看,职业索赔行为并未如一些人认为的那样不再受法律支持。《暂行办法》只是通过部门规章的形式对索赔行为进行纠偏,进一步划清恶意索赔与合法维权的界限。我们要清楚这样一条原则:只要索赔行为能够做到自益与公益一致,有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就会得到法律支持;相反,那些自益与公益发生冲突,破坏社会诚信的行为,则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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