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打假”走向末路
近日,浙江省杭州市互联网法院判决了一桩淘宝起诉买家的案件。淘宝买家周某一个月内在淘宝网下了633单,之后申请退款624单,而且只退款不退货。杭州互联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周某恶意退款行为“明显不符合常人的购物习惯,损害了平台正常运营秩序”,判决周某赔偿淘宝网经济损失1元及合理支出(律师费)1万元,被称为淘宝起诉“职业吃货”第一案,再次引起人们对“职业打假”现象的关注。
“职业打假”出现之初,尚有遏制假冒伪劣商品流通,打击制假售假不良商家,净化市场的作用,公众对其也持积极态度。然而,到了现阶段,“职业打假”逐渐变了味道,套路越来越深。
从主观上看,“职业打假”的出发点并非维护消费者权益,而是利用惩罚性制度,借维权知名,行牟利之实,呈现出商业化、团伙化、专业化、规模化、程式化趋势,具体表现为师徒传帮带、培训产出一条龙、专盯包装宣传瑕疵等,其带来的客观效果与相关法律规定背道而驰。因为无论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假一赔三”,还是《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承担10倍赔偿,立法的本意都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更重要的问题是,“职业打假人”的行为对正常商家的经营造成了困扰。一些“职业打假人”为了向商家进行“打假”,不惜“造假”。对于规模较大的商家而言,恶意索赔带来的或许还只是经济的损失;而对于规模较小的商家而言,则可能带来关店的重创。
“职业打假人”的频繁投诉或起诉,也大大增加了第三方平台及职能部门的工作量。数据显示,“职业打假”案件所耗费的资源是一般正常投诉的4倍至5倍,是对公共资源的肆意挥霍。目前,“职业打假”带来的危害已经被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2019年互联网法律大会发布的《恶意索赔行业观察报告》指出,“职业索赔”影响到商家、平台、监管部门、司法部门等多方,破坏了市场营商环境,侵占了消费者正当维权的司法执法资源。
毫无疑问,消费者的权益需要保护,但正常商家的权益同样需要关注。近日,
发布《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而发起的投诉,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受理”,这表明,从明年开始,“职业打假”索赔牟利之门将关闭。必须提出的是,暂行办法要取得实际效果还需要更多的配套举措。中国消费者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邱宝昌表示:对于脸上没有标记的自然人的投诉,如何认定其是以生活需要为目的,还是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在实践操作中或存在难度,建议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或在有关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
近日,浙江省杭州市互联网法院判决了一桩淘宝起诉买家的案件。淘宝买家周某一个月内在淘宝网下了633单,之后申请退款624单,而且只退款不退货。杭州互联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周某恶意退款行为“明显不符合常人的购物习惯,损害了平台正常运营秩序”,判决周某赔偿淘宝网经济损失1元及合理支出(律师费)1万元,被称为淘宝起诉“职业吃货”第一案,再次引起人们对“职业打假”现象的关注。
“职业打假”出现之初,尚有遏制假冒伪劣商品流通,打击制假售假不良商家,净化市场的作用,公众对其也持积极态度。然而,到了现阶段,“职业打假”逐渐变了味道,套路越来越深。
从主观上看,“职业打假”的出发点并非维护消费者权益,而是利用惩罚性制度,借维权知名,行牟利之实,呈现出商业化、团伙化、专业化、规模化、程式化趋势,具体表现为师徒传帮带、培训产出一条龙、专盯包装宣传瑕疵等,其带来的客观效果与相关法律规定背道而驰。因为无论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假一赔三”,还是《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承担10倍赔偿,立法的本意都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更重要的问题是,“职业打假人”的行为对正常商家的经营造成了困扰。一些“职业打假人”为了向商家进行“打假”,不惜“造假”。对于规模较大的商家而言,恶意索赔带来的或许还只是经济的损失;而对于规模较小的商家而言,则可能带来关店的重创。
“职业打假人”的频繁投诉或起诉,也大大增加了第三方平台及职能部门的工作量。数据显示,“职业打假”案件所耗费的资源是一般正常投诉的4倍至5倍,是对公共资源的肆意挥霍。目前,“职业打假”带来的危害已经被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2019年互联网法律大会发布的《恶意索赔行业观察报告》指出,“职业索赔”影响到商家、平台、监管部门、司法部门等多方,破坏了市场营商环境,侵占了消费者正当维权的司法执法资源。
毫无疑问,消费者的权益需要保护,但正常商家的权益同样需要关注。近日, 发布《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而发起的投诉,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受理”,这表明,从明年开始,“职业打假”索赔牟利之门将关闭。必须提出的是,暂行办法要取得实际效果还需要更多的配套举措。中国消费者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邱宝昌表示:对于脸上没有标记的自然人的投诉,如何认定其是以生活需要为目的,还是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在实践操作中或存在难度,建议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或在有关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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