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平台、在线旅游沦为“杀熟”重灾区
去年以来,大数据“杀熟”问题备受关注,事件曝光后,涉事企业均表示否认,最后结果往往也不了了之。昨日,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发布了2019年大数据杀熟的调查结果,有近9成受访者认为该现象很普遍,但只有少量会选择投诉。
网购、旅游、网约车或成“杀熟”高发区
调查收回有效调查问卷3185份,并对在线旅游、网络购物、网络外卖、网络购票、网络约车等5种新型网络消费的14个消费者常用的APP或网站,完成57个体验样本。
所谓的大数据“杀熟”,目前还没有明确统一的定义,本次调查结合现有情况、专家建议将大数据“杀熟”定义为经营者利用大数据技术釆集用户信息、建立用户“画像”,并以谋取利益为目的,根据用户“画像”提供特定(非可选性)商品或服务的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
调查结果显示,88.32%的被调查者认为大数据“杀熟”现象普遍或很普遍,认为大数据“杀熟”现象一般或不普遍的被调查者仅占11.68%,没有被调查者认为大数据“杀熟”现象不存在。此外,有56.92%的被调查者表示有过被大数据“杀熟”的经历。
哪些领域是大数据“杀熟”的高发区?被调查者认为,网购平台、在线旅游和网约车等消费大数据“杀熟”问题最多。此外,还有不少被调查者经历过外卖类APP、视频类APP、电影类APP或网站大数据“杀熟”。
遗憾的是,遭遇大数据“杀熟”后,消费者们的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只有26.72%的被调查者选择向消协或市场监管部门投诉,11.71%的被调查者选择与商家理论、要求赔偿,8.13%的被调查者选择在社交网站或向媒体曝光。剩下的消费者选择忍气吞声或不再在此消费等。
问题:难界定、难举证、难维权
虽然大数据“杀熟”早已不是新词,维权之路却仍障碍重重。由于经营者通常以商品型号或配置不同以及享受套餐优惠不同、时间点不同等理由进行自辩,同时又不对外公布具体算法、规则和数据,消费者遇到类似问题后,维权举证往往非常困难。部分商家虽存在特定推送行为,但很难界定其是否属于《电子商务法》规定的不合理推送行为。
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会长邱宝昌认为,从深层次看,大数据“杀熟”反映了部分经营者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过度采集和随意使用,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个人信息受保护的权利未得到充分尊重和有效保障。
北京市消协建议,尽快完善现有法律法规,明确对大数据“杀熟”的判断标准,对大数据的法律属性和使用范围予以规定,在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之前,将数字信息网络中不断涌现的个人信息种类纳入到保护范围内,如网络用户注册信息、搜索记录、定位信息、消费偏好等。并建议有关监管部门进一步创新监管方式方法,采取技术手段和技术设备,建立相应的大数据网上监管平台,针对网络信息平台进行全天候的在线监管,提高对各种隐性大数据利用违法行为的查处能力。
去年以来,大数据“杀熟”问题备受关注,事件曝光后,涉事企业均表示否认,最后结果往往也不了了之。昨日,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发布了2019年大数据杀熟的调查结果,有近9成受访者认为该现象很普遍,但只有少量会选择投诉。
网购、旅游、网约车或成“杀熟”高发区
调查收回有效调查问卷3185份,并对在线旅游、网络购物、网络外卖、网络购票、网络约车等5种新型网络消费的14个消费者常用的APP或网站,完成57个体验样本。
所谓的大数据“杀熟”,目前还没有明确统一的定义,本次调查结合现有情况、专家建议将大数据“杀熟”定义为经营者利用大数据技术釆集用户信息、建立用户“画像”,并以谋取利益为目的,根据用户“画像”提供特定(非可选性)商品或服务的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
调查结果显示,88.32%的被调查者认为大数据“杀熟”现象普遍或很普遍,认为大数据“杀熟”现象一般或不普遍的被调查者仅占11.68%,没有被调查者认为大数据“杀熟”现象不存在。此外,有56.92%的被调查者表示有过被大数据“杀熟”的经历。
哪些领域是大数据“杀熟”的高发区?被调查者认为,网购平台、在线旅游和网约车等消费大数据“杀熟”问题最多。此外,还有不少被调查者经历过外卖类APP、视频类APP、电影类APP或网站大数据“杀熟”。
遗憾的是,遭遇大数据“杀熟”后,消费者们的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只有26.72%的被调查者选择向消协或市场监管部门投诉,11.71%的被调查者选择与商家理论、要求赔偿,8.13%的被调查者选择在社交网站或向媒体曝光。剩下的消费者选择忍气吞声或不再在此消费等。
问题:难界定、难举证、难维权
虽然大数据“杀熟”早已不是新词,维权之路却仍障碍重重。由于经营者通常以商品型号或配置不同以及享受套餐优惠不同、时间点不同等理由进行自辩,同时又不对外公布具体算法、规则和数据,消费者遇到类似问题后,维权举证往往非常困难。部分商家虽存在特定推送行为,但很难界定其是否属于《电子商务法》规定的不合理推送行为。
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会长邱宝昌认为,从深层次看,大数据“杀熟”反映了部分经营者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过度采集和随意使用,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个人信息受保护的权利未得到充分尊重和有效保障。
北京市消协建议,尽快完善现有法律法规,明确对大数据“杀熟”的判断标准,对大数据的法律属性和使用范围予以规定,在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之前,将数字信息网络中不断涌现的个人信息种类纳入到保护范围内,如网络用户注册信息、搜索记录、定位信息、消费偏好等。并建议有关监管部门进一步创新监管方式方法,采取技术手段和技术设备,建立相应的大数据网上监管平台,针对网络信息平台进行全天候的在线监管,提高对各种隐性大数据利用违法行为的查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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