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系列谈之一|“免费”不等于“免责”
近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颁布。《条例》对于进一步完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体系,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意义重大。其中,对于消费维权领域热点难点问题的细化与补充,尤为引人关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提出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但是,奖励、赠送、试用等经营者向消费者免费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是否属于该条款所指的“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范畴,《消法》中没有明确。实践中一些消费争议由此而生。《条例》第七条提出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包括以奖励、赠送、试用等形式向消费者免费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这无疑消弭了争议,奖品、赠品、试用装的安全性能与质量标准必须要与正常销售商品保持一致。
《条例》第七条内容颇具现实意义。近年来,因为奖励、赠送、试用等促销活动引发的消费纠纷屡见不鲜。例如,化妆品试用装造成消费者皮肤受到伤害,在消费者与商家交涉治疗与赔偿费用期间,商家往往以试用装是免费提供为理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消费者经过协商、调解、投诉甚至仲裁、诉讼等艰辛维权历程,耗费大量精力、时间和金钱成本后,也不一定能获得满意的结果。反观商家此类“免费”营销行为,在消费市场上依然大行其道、比比皆是。《条例》第七条的细化之举,让消费者明确知晓自己的权利,可以直接引用法律条文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让经营者无从辩驳。降低维权成本,提高违法成本,必将捍卫消费者的正当权利。
经营者应当落实落细安全保障义务,保证消费者安全权。为此,《条例》第七条扩大了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适用范围,还具体规定了经营者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如消费者在经营场所遇到危险或者受到侵害时,经营者应当给予及时、必要的救助等。
无论是正常销售的商品,还是促销性质的奖品、赠品、试用品,经营者都要承担安全保障义务。赠品也是商品,免费不能免责,诚信经营、守护安全,经营者责无旁贷。
近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颁布。《条例》对于进一步完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体系,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意义重大。其中,对于消费维权领域热点难点问题的细化与补充,尤为引人关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提出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但是,奖励、赠送、试用等经营者向消费者免费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是否属于该条款所指的“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范畴,《消法》中没有明确。实践中一些消费争议由此而生。《条例》第七条提出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包括以奖励、赠送、试用等形式向消费者免费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这无疑消弭了争议,奖品、赠品、试用装的安全性能与质量标准必须要与正常销售商品保持一致。
《条例》第七条内容颇具现实意义。近年来,因为奖励、赠送、试用等促销活动引发的消费纠纷屡见不鲜。例如,化妆品试用装造成消费者皮肤受到伤害,在消费者与商家交涉治疗与赔偿费用期间,商家往往以试用装是免费提供为理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消费者经过协商、调解、投诉甚至仲裁、诉讼等艰辛维权历程,耗费大量精力、时间和金钱成本后,也不一定能获得满意的结果。反观商家此类“免费”营销行为,在消费市场上依然大行其道、比比皆是。《条例》第七条的细化之举,让消费者明确知晓自己的权利,可以直接引用法律条文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让经营者无从辩驳。降低维权成本,提高违法成本,必将捍卫消费者的正当权利。
经营者应当落实落细安全保障义务,保证消费者安全权。为此,《条例》第七条扩大了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适用范围,还具体规定了经营者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如消费者在经营场所遇到危险或者受到侵害时,经营者应当给予及时、必要的救助等。
无论是正常销售的商品,还是促销性质的奖品、赠品、试用品,经营者都要承担安全保障义务。赠品也是商品,免费不能免责,诚信经营、守护安全,经营者责无旁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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