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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四批典型案例

2024年06月20日 11:48    信息来源:合肥市场监管

合肥市市场监管局公布

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

第四批典型案例

(“缺斤少两”计量器具违法专刊 第二期)

为构建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合肥市市场监管系统持续严厉打击使用“鬼秤”缺斤少两欺骗消费者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一批经营者破坏计量器具精准度实施缺斤少两经营违法行为。为进一步规范民生计量领域市场经营秩序,现对外公布第二期使用“鬼秤”计量器具违法典型案例。

一、合肥市高新区闯嫂生鲜店使用未经检定的强检计量器具、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案

2024年5月27日,合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法查处合肥市高新区闯嫂生鲜店使用未经检定的强检计量器具、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子计价秤1台、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11日,合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正在使用的一台电子计价秤处于可调作弊状态。合肥市计量测试研究院专业技术人员现场使用2千克标准砝码对当事人正在使用的电子计价秤进行计量称重显示为2.1千克,按单价1至单价6,2千克标准砝码分别显示2.1千克至2.6千克,按单价7显示为2.0kg,且该电子计价秤强检合格有效期至2023年8月12日。经合肥市计量测试研究院检定,判定为不合格计量器具,并具有易于做欺骗性使用的特征。当事人使用未经检定的强检计量器具、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合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二、合肥庐阳区朱克法水产品经销部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案

2024年3月26日,庐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合肥庐阳区朱克法水产品经销部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2月22日,庐阳区市场监管局根据舆情通报线索,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500克的砝码在当事人案涉电子秤校验,存在使用不同“单价”按键,显示重量数据不同的情况(涉案电子秤投诉现场已被砸毁)。经查,当事人朱克法承认了涉案电子秤已被“调整”的违法事实。当事人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庐阳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三、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高刘水产美经营部使用未经检定、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案

2024年4月24日,经开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高刘水产美经营部使用未经检定、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电子台秤、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9日,经开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摆放的两台电子台秤,铭牌和封签均已被撕毁,无规格型号、生产厂家等相关产品信息。两台电子台秤均未张贴强检标识且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有效强制检定合格证明。执法人员现场使用2千克标准砝码对两台电子秤进行检定时发现,按下电子秤上的单价1键—7键显示的重量均不同,除单价7按键显示的重量与实际重量相符以外,单价1—6按键显示的重量均与实际重量存在不同程度的正负偏差。经查,两台电子台秤属于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当事人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当事人自述两台电子台秤自购进后即可以通过不同的单价按键调整重量。当事人使用未经检定、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经开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四、合肥市蜀山区谢长传小吃店使用未经强制检定及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案

2024年5月30日,蜀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合肥市蜀山区谢长传小吃店使用未经强制检定及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带作弊功能电子计价秤1台、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9日,蜀山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烤鸭使用的电子计价秤经当场计量校准显示数值与实际重量误差较大,且存在多个作弊挡位。经查,当事人用于称重销售烤鸭的电子计价秤经2kg标准砝码现场校准显示读数2.4kg。在校准砝码不变的情况下,执法人员按下该电子秤单价1--单价7按键,分别对应显示称重读数为2.1kg、2.2kg、2.3kg、2.4kg、2.5kg、2.6kg、2.0kg。当事人使用过程中默认使用单价4挡位销售烤鸭。另查当事人使用的上述电子秤秤身无强制检定标识。当事人使用未经强制检定及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和《安徽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六项的相关规定,蜀山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五、肥西县经济开发区徐世勇水产品经营部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案 

2024年5月7日,肥西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肥西县经济开发区徐世勇水产品经营部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计量器具、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18日,肥西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正在使用的武义县金宇衡器有限公司生产的型号为ACS-30型的电子计价秤存在作弊功能。执法人员现场用500g标准砝码在对该台电子计价秤进行校验时,显示质量为0.510kg,按下价格1、价格2、价格3等不同按键时,该电子秤显示不同的质量。经查,涉案电子计价秤具有作弊功能,通电后处于正常状态,按下“6+6+去皮”可切换至作弊模式。当事人于2024年4月开始使用上述电子计价秤作弊功能称量、销售水产。当事人承认其违规使用存在作弊功能的电子计价秤称量水产品以获取预期非法收益。当事人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肥西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六、合肥市蜀山区利芳鲜花店使用未经强制检定及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案

2024 年6月5日,蜀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合肥市蜀山区利芳鲜花店使用未经强制检定及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电子计价秤1台、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29日,蜀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的一台ACS-30型电子计价秤体未见强制检定合格标识,且该台电子计价秤可随意调控屏显重量。经查,当事人系食品销售经营者,主要经营业务为水果、鲜花以及饮料销售。当事人于2023年5月从周谷堆购买了尊信牌ACS-30型电子计价秤,在未经检定取得有效检定合格证书的情况下,用于水果销售称重和计价结算。执法人员用2kg标准砝码放置在该计价秤上进行称重,按下电子秤的单价1按钮--单价7按钮后,显示重量分别为2.1kg、2.2kg、2.3kg、2.4kg、2.5kg、2.6kg、2.0kg。当事人使用未经强制检定及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和《安徽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蜀山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七、肥西县高店乡王仁群卤菜店(王仁群)使用以欺骗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案

2024年5月 6日,肥西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肥西县高店乡王仁群卤菜店(王仁群)使用以欺骗为目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使用的计量器具、没收违法所得266元和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8日,肥西县市场监管局开展计量器具专项执法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使用500g标准对当事人使用的为消费者称量卤菜的电子计价秤进行校验时,显示重量为0.575kg,计量数据与实际不符,存在超重计量的情况。经查,当事人销售卤菜时未建立销售台账,未记录营业收入,收款方式有现金和金农信e付收款,当事人同时使用金农信e付收款从事其他经营,通过金农信e付记录和当事人确认,可计算的违法所得266元。当事人使用以欺骗为目的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肥西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八、合肥市包河区王军水产经营部使用未经检定的强检计量器具、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案

2024年5月10日,合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法查处合肥市包河区王军水产经营部使用未经检定的强检计量器具、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500元、没收不合格电子计价秤1台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10日,合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计量领域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使用“鬼秤”进行结算交易。现场发现未经检定的电子计价秤一台,经合肥市计量测试研究院检定,判定该台电子计价秤为不合格计量器具,且该台电子计价秤具有易于做欺骗性使用的特征。当事人使用未经检定的强检计量器具、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二十七条的规定,合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诚信计量,量物、量心、量人品。

建设交易公平、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人人有责。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广大经营者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主动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交易原则,不以欺诈牟利,不取不义之财;不使用未经计量检定、计量检定不合格或超过计量检定周期的电子秤;不购买、不使用有作弊功能、改装后破坏准确度的电子秤进行贸易结算;诚信计量,坚决杜绝“缺斤少两”违法行为,不以不正当手段破坏市场秩序。同时呼吁广大市民积极监督,若发现计量违法行为,请立即拨打12315或12345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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