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年无法上牌照 林肯新车变“废铁”
春风送暖,万物复苏。然而,在这生机盎然的春日里,吉林省长春市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东街4088号街边的停车位上,一辆落满灰尘、没有悬挂牌照的林肯牌小客车,却饱受着风吹雨打和岁月的消磨。这辆价值79万元、本应该奔驰在马路上的小客车,6年来因无法落籍、无法上牌照变成了趴窝的“废铁”。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儿?近日,《中国消费者报》记者接到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后,对此事进行了深入调查。
进口新车因“病”无法落籍
46岁的李刚家住辽宁省沈阳市,多年来一直在长春做生意。2018年3月9日,李刚与长春奥吉通奥霖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奥吉通汽车公司(以下简称奥吉通汽车销售公司)签订了《用户订单》,以79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林肯349CC小客车。单证上显示,该车是全新原装进口。2018年4月8日,李刚到奥吉通汽车销售公司提车。令其疑惑的是,该公司交车时,给他办理的临时牌照却是天津的(津NX6717)。一名李姓工作人员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收了1100元“办照费”。然而当他驾车到达沈阳高速出口时,新车却被交警查扣。经过核实,交警告知他临时牌照是假的。后来,经过奥吉通汽车销售公司沟通协商,李刚的林肯新车被拖运回长春。
无法落籍“趴窝”6年的林肯车。李洪涛/摄
2018年6月22日,李刚将车开到长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办理落籍和上牌照。交警部门查验车辆后出具了《业务告知单》,并明确告知不予落籍。《业务告知单》上的内容显示:车架号部位漆面脱落,无底漆,有改动嫌疑。不符合GB7258-2017UD 关于车辆识别代号的规定。不能办理注册登记业务。
起诉后发现涉事车辆确有“问题”
为了求证自己购买的这辆林肯牌新车是否真的有问题、交警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决定是否正确,李刚决定向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018年11月12日,李刚将长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告到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做出(2018)吉0102行初202号行政判决书,认定李刚购买的林肯牌小型车辆在办理注册登记过程中,交警部门工作人员经核验后,发现该车辆识别代号位置附近表面明显已经脱漆,且无底漆,与附近年份同款车型的新车车架号部位存在明显差异,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QC/T484-1999)第一项油漆代号的有关规定,交警部门作出不予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李刚的诉讼请求。
交警部门出具的不能注册登记的《业务告知单》。李洪涛/摄
一审判决销售公司构成欺诈“退一赔三”
李刚认为,既然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认定长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证据充分、行政行为合法,那就充分证明自己购买的这辆不能落籍的林肯牌小客车有问题。当他找到奥吉通汽车销售公司讨个说法时,该公司却拒不承认车架号部位曾重新喷漆。双方协商几次未果后,李刚向长春市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净月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购车合同》;退还79万元购车款并三倍赔偿273万元及利息;另外,退还保险费、金融服务费、落籍封籍费等。2018年10月10日,净月区法院审理后下达了(2018)吉0194民初字878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李刚的全部诉讼请求。
李刚对此判决不服,上诉至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该法院作出裁定,发回净月区法院重审。净月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家庭自用汽车属于生活消费品,因购买家庭自用汽车引起的纠纷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李刚从奥吉通公司购买车辆自用,在车辆登记检测过程中,因车架号部位漆面脱落、无底漆,有改动嫌疑,不符合GB7258-2017关于车辆识别代号的规定,不能办理注册登记业务,李刚委托长春市绿园区博跃汽车服务中心对车辆进行检测,出具的《情况说明》载明:“车辆的主车架螺丝、悬挂螺丝、发动机稳固螺丝等都有明显拧动的痕迹,底盘多处喷漆,线束及车身附件卡扣线束也都有明显拆装痕迹,通过对该车检查怀疑此车是一台有过大的总成拆装、改动车辆,建议该车到权威部门进一步检测”。审理期间,经李刚申请,净月区法院委托辽宁新天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案涉车辆进行了技术鉴定,出具了(辽新技鉴字2019第009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车架号位置重新喷漆,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4.1.3要求。李刚购买车辆本为自用,但车辆本身原因导致李刚无法办理登记,缔约目的不能实现,故合同应予以撤销,李刚将车辆返还,奥吉通汽车销售公司将购车款返还李刚。同时,依据法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2019年12月18日,净月区法院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作出判决,撤销了李刚与奥吉通汽车销售公司之间的购车合同。奥吉通汽车销售公司退还购车款79万元并按购车款的三倍赔偿237万元。驳回了李刚其他诉讼请求。
销售公司上诉后中院改判
净月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奥吉通汽车销售公司不服,上诉至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并补充了福特汽车公司一名员工(StePhanie Koehler)出具的《林肯领航员车架号情况说明》。该员工写道:在被放行到车辆总装车间之前,该车辆到达涂装车间的终检区域。在该终检过程中,发现在待打刻车架号的区域内有焊渣。为了保护后续在此区域打刻的车架号,该车辆随后被送到涂装车间的维修区域,并通过相关步骤去除焊渣。随后,车辆放行到下一车间装饰车间,在该车间进行车架号打刻。另外,该员工称,该车架号是原始车架号,并未进行过修改。
福特汽车公司员工出具的《林肯领航员车架号情况说明》,承认了该林肯车的车架号部位有重新喷漆行为。因此,没有逃过长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的“火眼金睛”。而消费者李刚认为,福特汽车公司该名员工出具的《林肯领航员车架号情况说明》是个人行为,不能代表福特汽车公司,更不具有法律效力。
林肯领航员车架号部位重新喷漆。李洪涛/摄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后,于2020年12月23日下达了(2020)吉01民终1399号《民事判决书》。《中国消费者报》记者在该判决书上看到以下字样(摘录):本院认为,李刚与奥吉通汽车销售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亦未违反国家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本案中,李刚主张奥吉通汽车销售公司在销售车辆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要求奥吉通汽车销售公司按购车款三倍赔偿其损失,李刚应就奥吉通汽车销售公司存在欺诈行为承担举证责任。但是,李刚提交的证据既不能证明案涉车辆存在瑕疵是奥吉通汽车销售公司所为,又不能证明奥吉通汽车销售公司在明知存在瑕疵的情况下,仍向其销售案涉车辆。而且,二审时,奥吉通汽车销售公司提交了《林肯领航员车架号情况说明》,该说明证明案涉车辆存在瑕疵确非奥吉通汽车销售公司所为。因此,以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奥吉通汽车销售公司存在欺诈行为。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了净月区法院(2019)吉0194民初871号民事判决,驳回李刚的全部诉讼请求。
李刚对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不服,2021年10月25日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该院没有开庭,2021年10月26日(次日)做出了(2021)吉民申3816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李刚的再审申请。
销售公司同意退车但需签“保证”协议
向记者反映情况时,李刚表示,奥吉通汽车销售公司告诉他可以持《林肯领航员车架号情况说明》到交警部门给车辆办理落籍。然而,李刚于2023年3月31日、2023年5月18日两次前往长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分别被以“不符合排放标准”“车架号区域漆面脱落并进行过打磨处理”为由,不能办理注册登记业务。
奥吉通汽车销售公司为李刚新车提供的假临时牌照。李洪涛/摄
2024年3月26日下午,记者来到奥吉通汽车销售公司进行采访。该公司销售总监胡先生表示,现在可以给李刚退车,但其得签订一个协议,保证退车后不再追究此事。记者询问假临时牌照一事,胡总监称是该公司帮助李刚联系的,是外面的人造的假,公安部门已经处理了。就该车的车架号部位重新喷涂问题,胡总监称福特汽车公司出具了 《林肯领航员车架号情况说明》。另外,法院已经下了终审判决。按照管理规定,机动车售前应做PDI检查。但当记者请胡总监出具《PDI检查报告单》时,其称做了检查但始终没有出具。另据记者调查,在此案的庭审阶段,李刚调取了全部卷宗,并没有《PDI检查报告》。
长春市消费者协会原秘书长钟萍一直十分关注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针对李刚的购车遭遇, 她表示,经营者在销售汽车时,为什么临时牌照造假?消费者购买车辆时,作为专业的汽车营销企业,奥吉通汽车销售公司售前应该履行检查等程序,对车辆进行PDI检查,并履行告知义务,把检查及审核实情告知购买者。李刚购买的是一辆原装进口新车,却连最基本的使用功能都无法实现,经营者应该履行告知义务,满足消费者的知情权。如果明知有瑕疵却故意隐瞒,使用假的临时牌照蒙骗消费者,这种行为涉嫌欺诈。
春风送暖,万物复苏。然而,在这生机盎然的春日里,吉林省长春市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东街4088号街边的停车位上,一辆落满灰尘、没有悬挂牌照的林肯牌小客车,却饱受着风吹雨打和岁月的消磨。这辆价值79万元、本应该奔驰在马路上的小客车,6年来因无法落籍、无法上牌照变成了趴窝的“废铁”。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儿?近日,《中国消费者报》记者接到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后,对此事进行了深入调查。
进口新车因“病”无法落籍
46岁的李刚家住辽宁省沈阳市,多年来一直在长春做生意。2018年3月9日,李刚与长春奥吉通奥霖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奥吉通汽车公司(以下简称奥吉通汽车销售公司)签订了《用户订单》,以79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林肯349CC小客车。单证上显示,该车是全新原装进口。2018年4月8日,李刚到奥吉通汽车销售公司提车。令其疑惑的是,该公司交车时,给他办理的临时牌照却是天津的(津NX6717)。一名李姓工作人员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收了1100元“办照费”。然而当他驾车到达沈阳高速出口时,新车却被交警查扣。经过核实,交警告知他临时牌照是假的。后来,经过奥吉通汽车销售公司沟通协商,李刚的林肯新车被拖运回长春。
无法落籍“趴窝”6年的林肯车。李洪涛/摄
2018年6月22日,李刚将车开到长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办理落籍和上牌照。交警部门查验车辆后出具了《业务告知单》,并明确告知不予落籍。《业务告知单》上的内容显示:车架号部位漆面脱落,无底漆,有改动嫌疑。不符合GB7258-2017UD 关于车辆识别代号的规定。不能办理注册登记业务。
起诉后发现涉事车辆确有“问题”
为了求证自己购买的这辆林肯牌新车是否真的有问题、交警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决定是否正确,李刚决定向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018年11月12日,李刚将长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告到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做出(2018)吉0102行初202号行政判决书,认定李刚购买的林肯牌小型车辆在办理注册登记过程中,交警部门工作人员经核验后,发现该车辆识别代号位置附近表面明显已经脱漆,且无底漆,与附近年份同款车型的新车车架号部位存在明显差异,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QC/T484-1999)第一项油漆代号的有关规定,交警部门作出不予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李刚的诉讼请求。
交警部门出具的不能注册登记的《业务告知单》。李洪涛/摄
一审判决销售公司构成欺诈“退一赔三”
李刚认为,既然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认定长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证据充分、行政行为合法,那就充分证明自己购买的这辆不能落籍的林肯牌小客车有问题。当他找到奥吉通汽车销售公司讨个说法时,该公司却拒不承认车架号部位曾重新喷漆。双方协商几次未果后,李刚向长春市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净月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购车合同》;退还79万元购车款并三倍赔偿273万元及利息;另外,退还保险费、金融服务费、落籍封籍费等。2018年10月10日,净月区法院审理后下达了(2018)吉0194民初字878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李刚的全部诉讼请求。
李刚对此判决不服,上诉至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该法院作出裁定,发回净月区法院重审。净月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家庭自用汽车属于生活消费品,因购买家庭自用汽车引起的纠纷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李刚从奥吉通公司购买车辆自用,在车辆登记检测过程中,因车架号部位漆面脱落、无底漆,有改动嫌疑,不符合GB7258-2017关于车辆识别代号的规定,不能办理注册登记业务,李刚委托长春市绿园区博跃汽车服务中心对车辆进行检测,出具的《情况说明》载明:“车辆的主车架螺丝、悬挂螺丝、发动机稳固螺丝等都有明显拧动的痕迹,底盘多处喷漆,线束及车身附件卡扣线束也都有明显拆装痕迹,通过对该车检查怀疑此车是一台有过大的总成拆装、改动车辆,建议该车到权威部门进一步检测”。审理期间,经李刚申请,净月区法院委托辽宁新天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案涉车辆进行了技术鉴定,出具了(辽新技鉴字2019第009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车架号位置重新喷漆,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4.1.3要求。李刚购买车辆本为自用,但车辆本身原因导致李刚无法办理登记,缔约目的不能实现,故合同应予以撤销,李刚将车辆返还,奥吉通汽车销售公司将购车款返还李刚。同时,依据法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2019年12月18日,净月区法院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作出判决,撤销了李刚与奥吉通汽车销售公司之间的购车合同。奥吉通汽车销售公司退还购车款79万元并按购车款的三倍赔偿237万元。驳回了李刚其他诉讼请求。
销售公司上诉后中院改判
净月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奥吉通汽车销售公司不服,上诉至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并补充了福特汽车公司一名员工(StePhanie Koehler)出具的《林肯领航员车架号情况说明》。该员工写道:在被放行到车辆总装车间之前,该车辆到达涂装车间的终检区域。在该终检过程中,发现在待打刻车架号的区域内有焊渣。为了保护后续在此区域打刻的车架号,该车辆随后被送到涂装车间的维修区域,并通过相关步骤去除焊渣。随后,车辆放行到下一车间装饰车间,在该车间进行车架号打刻。另外,该员工称,该车架号是原始车架号,并未进行过修改。
福特汽车公司员工出具的《林肯领航员车架号情况说明》,承认了该林肯车的车架号部位有重新喷漆行为。因此,没有逃过长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的“火眼金睛”。而消费者李刚认为,福特汽车公司该名员工出具的《林肯领航员车架号情况说明》是个人行为,不能代表福特汽车公司,更不具有法律效力。
林肯领航员车架号部位重新喷漆。李洪涛/摄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后,于2020年12月23日下达了(2020)吉01民终1399号《民事判决书》。《中国消费者报》记者在该判决书上看到以下字样(摘录):本院认为,李刚与奥吉通汽车销售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亦未违反国家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本案中,李刚主张奥吉通汽车销售公司在销售车辆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要求奥吉通汽车销售公司按购车款三倍赔偿其损失,李刚应就奥吉通汽车销售公司存在欺诈行为承担举证责任。但是,李刚提交的证据既不能证明案涉车辆存在瑕疵是奥吉通汽车销售公司所为,又不能证明奥吉通汽车销售公司在明知存在瑕疵的情况下,仍向其销售案涉车辆。而且,二审时,奥吉通汽车销售公司提交了《林肯领航员车架号情况说明》,该说明证明案涉车辆存在瑕疵确非奥吉通汽车销售公司所为。因此,以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奥吉通汽车销售公司存在欺诈行为。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了净月区法院(2019)吉0194民初871号民事判决,驳回李刚的全部诉讼请求。
李刚对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不服,2021年10月25日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该院没有开庭,2021年10月26日(次日)做出了(2021)吉民申3816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李刚的再审申请。
销售公司同意退车但需签“保证”协议
向记者反映情况时,李刚表示,奥吉通汽车销售公司告诉他可以持《林肯领航员车架号情况说明》到交警部门给车辆办理落籍。然而,李刚于2023年3月31日、2023年5月18日两次前往长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分别被以“不符合排放标准”“车架号区域漆面脱落并进行过打磨处理”为由,不能办理注册登记业务。
奥吉通汽车销售公司为李刚新车提供的假临时牌照。李洪涛/摄
2024年3月26日下午,记者来到奥吉通汽车销售公司进行采访。该公司销售总监胡先生表示,现在可以给李刚退车,但其得签订一个协议,保证退车后不再追究此事。记者询问假临时牌照一事,胡总监称是该公司帮助李刚联系的,是外面的人造的假,公安部门已经处理了。就该车的车架号部位重新喷涂问题,胡总监称福特汽车公司出具了 《林肯领航员车架号情况说明》。另外,法院已经下了终审判决。按照管理规定,机动车售前应做PDI检查。但当记者请胡总监出具《PDI检查报告单》时,其称做了检查但始终没有出具。另据记者调查,在此案的庭审阶段,李刚调取了全部卷宗,并没有《PDI检查报告》。
长春市消费者协会原秘书长钟萍一直十分关注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针对李刚的购车遭遇, 她表示,经营者在销售汽车时,为什么临时牌照造假?消费者购买车辆时,作为专业的汽车营销企业,奥吉通汽车销售公司售前应该履行检查等程序,对车辆进行PDI检查,并履行告知义务,把检查及审核实情告知购买者。李刚购买的是一辆原装进口新车,却连最基本的使用功能都无法实现,经营者应该履行告知义务,满足消费者的知情权。如果明知有瑕疵却故意隐瞒,使用假的临时牌照蒙骗消费者,这种行为涉嫌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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